北京大学中国经研中心教授周其仁,前不久在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的双周学术讨论会上,根据自己在调研中掌握的大量案例,就我国企业改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企业家如何定价,详尽地阐明了自己的看法。现将周教授演讲录音整理报道如下: 人力资本定价问题,是一个非常尖端的问题,企业不光是物质资本,更重要的是物质和人力资本的结合。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企业还是原来的企业,只是经理变动了,企业也跟着变,会有一系列制度创新,企业家的才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改制中给企业家定价是一个很普通的问题,它有点象农村的包产到户,公开报导很少,但底下做还是在做。有许多问题对我国今后经济发展会有重要影响,有许多问题值得提出来讨论,给企业家定价就是其中之一。 在南方不少地方,如杭州青春宝集团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冯根生是能力很强的企业家,这个企业做得很好,很有贡献。中外双方的董事,共同决定把青春宝的一些股份卖给员工和企业家,包括卖给冯根生本人,董事会允许他可买2%的股份,相当于300万人民币。这件事引起很大讨论,冯根生本人也提出一些问题,如用什么价来买,是原来股票发行时的价,还是现在的价?同时,他没有那么多的钱。我们社会主义企业的经理人员报酬都不高,一下子掏好几百万,没有那么多的钱,就是有也不敢拿出来买股票,我们有许多法律管着呢,哪来的那么多的钱,得说明你的收入来源,否则是一项罪名,此外还要纳很高的税。 河南有个县,叫巩县,它的问题有点不同。那边有个企业,叫兴旺集团,当年它是厂长(现在的老总)办起来的。开办的时候,同我们看到的很多乡镇企业和公共企业一样,它要戴一个帽子,要利用当地政府去给它提供当时条件下非有不可的合法性,如注册登记,包括银行的借贷,但实际的事都是这个人做起来的,做得很成功,愈做愈大。现在他提出问题说,这个集体企业是假的,实际上是我的,是私人企业。当地政府说,这种说法绝不能接受,这企业不是你的,这有法律文书,注册登记为证,这是集体企业,是大家的。这个纠纷闹得很大,已见诸于报上的公开报导。 如果下去走一走就可发现,这类问题非常普遍,我们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它的原始物质资本是通过很多办法筹集的。一种叫集资,但这种集资与规范的投资不一样,它集资时,你先拿出,它用一段时间后连本带息还给你,有时光付本。这样企业的原始资本就查不清楚了,然后这个企业就滚呀滚大了。更多的企业是借贷,有时是有关部门打个电话,或拿个手写的条子,就到银行去借钱,借来钱就办企业,办输了就拉倒了,成为今天银行的呆帐;办赢了,就滚出一个很大的企业来,这种情况城乡到处都有。最近改革中,都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四通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联想提出了这类问题。苏南原来号称是集体经济的模式,前年开始,也提出了这类问题。 大量提出这类问题:这财产到底是谁的?或者,在企业工作的企业家、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有多大的份额?要求重新界定。这个问题成为当前很大的问题。现在形势不错,我们北大中国经济问题研究中心接到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委托说,中关村这么多企业要求分清,你们设计一个模式,一个公式,只要输入有关资料,就会有一个结果。我说这样的模式恐怕设计不了。 不过,这纠纷如不解决,很多地方一些很好的企业,就会因为分的问题,形成了一个僵局,僵在那里成了麻烦。还有些企业老总象鲁冠球,徐文荣等人,比较有控制能力,他们从实际出发,认为国有资产公有这个东西不能改。我们同他们讨论为什么不能改呢?他们回答说,你把企业停下来讨论企业怎么分,那么生产就要垮,所以要高举公有制旗帜,说这些东西不能动。所以他们从这个角度说,反私有化很重要,有实际价值,不能把人们的精力引到怎么来分已有的财产,因为实际上很难查得清楚。我们也提供不出来一个公式。这些现象大家也许多多少少都碰到过。那么,这些现象到底应该怎么来看,怎么来讨论? 谈谈我的看法:中国国有制企业非常特别,它的特别在哪里呢?它的企业在构造的时候,没有一个原始性合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一组极其复杂的合约。我是相信契约理论的,一开始就讲清楚,你拿多少合同报酬,工人也好,要素也好,土地也好,银行贷款也好,你的上游原料也好,还有产品卖出去,都是些合同,它是一组合同,一组合同就构成一个企业。而我们公有制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集体所有的,地方政府的,很大程度要打上“”(引号)。国有企业要害问题就是它一开始就没有合同,解放军占领南京,国有企业就有了,这跟剥夺剥夺者有关,以后又经过敲锣打鼓改造私营企业,改造完了后,把原来的合同完全都废掉了,没有用新的合同去替代,变成了公有企业,所以我们的国有企业它的基本性质不是一组合同,它事前就没有讲好。你去调查一下,我们任何一个乡镇企业,它都没有一个原发性的合同,其中事前说好,将来办好了怎么着,办不好怎么着。那些,等到十年、二十年过了以后,你倒过去讨论产权怎么分,我直觉反应,这是不可能的,是讲不清楚的。因为你所谓分产权就是分剩余收入,市场给的价格与你原来讲好的合同收入综合之后会有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也可能是“0”即持平。当然, 正的即是我们理解的剩余。所以剩余这个东西是与合同连在一起的一个概念,你没有原发性合同就没法子完它的剩余,而我们的企业都没有原发性的合同,当然我们的城乡企业,国有非国有企业都有财产,因为没有原发性合同,所以很难找到一个根据。这是天大的难题。当然实践上并不是没有办法。农村中包产到户按人头来分或按人口或劳动比例来分,前苏联办法是按每个成年公民每人多少来分,一人发一份私有化券,根据一致同意原则,把企业财产分掉。大家都接受,但这是另一套准则,而不是交易准则,这种政治准则不能代替交易准则。从交易准则看,还是没有办法分这个东西,所以这是公有制产权改革中非常难的一件事情。问题还不在于意识形态不准私有化,就是可讲私有化,国家立法通过私有化方案,操作起来也困难。所谓政治运作,操作成本是非常高的,实际上,最后象前苏东国家那样,只好按人口平均分,按成年公民分,每人多少,这种分法实际上已经侵犯了或侵蚀了原来事实上的产权关系,因为公有制企业在形成时每一个要素对它的贡献是不一样的,你按人把它平分掉,你就侵犯了一些人的产权,虽然这些产权你讲不清楚,你拿“平均”这种粗暴的办法去分它,它会在另一个方向造成社会损失。所以我第一个直觉回答,各地分财产,讨论股份,讨论怎么分,有很大的困难。严格讲,你要找到一个从市场交易来看合理的分的根据,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就决定了它没有办法分,找不到这个东西,这是我第个一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