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年薪制,顾名思义,是以年度为单位确定和支付薪金的工资制度。它在西方国家十分通行,可以在企业实行,也可以在政府机关实行。年薪制在我国,一般意义上指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企业经营者则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厂长经理。 我国从1992年起先后在上海、江苏、河南、福建、湖南、湖北、深圳等省市开展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改革试点。其具体做法是将经营者的年薪分为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按企业经营规模及本地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效益工资则按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企业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加以综合考察,超过规定指标的可按超过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提效益工资,反之,则不计提,并相应扣减其年薪收入。 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国家利益、提高经营者素质具有深远意义。 1.有利于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有企业经营者根据出资者的委托独立经营企业的法人财产,出资者根据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给予其相应的报酬,经营者的利益由此独立于出资者和劳动者的利益之外。这正是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的重要标志。 2.保障了国家利益。年薪制将经营者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经营者如果不能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他自身的利益也就难保,必然促使经营者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原则,加快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简言之,承认了经营者的利益,就是保护了国家利益。 3.为建立和发展我国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作了准备。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就是要建立起经营者队伍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经营者训练有素、管理有方、富有创新精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得就快,经营者的职位与地位就越稳固;反之,经营者就将加入失业者的队伍。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经营者们必然不断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提高经营与管理能力,努力使自己跻身于企业家队伍之列。 二 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和约束的一种制度安排,是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我国的应用与推广是国企改革的题中之义。然而在各地实际操作年薪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年薪制的推行进程。 1.效益指标的设计不尽科学。年薪制中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指标多采用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与利润指标两大类。上述两指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与替代性,失之全面,易造成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由于收入与盈利相关,经营者在有限的任期内,会将其主要精力置于扩大企业年度利润上,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使经营者的行为具有短期性,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其次,在我国现行财会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经营者甚至可以操纵会计报表,为其所用,夸大当前利润。经营者上述不规范行为直接降低了考核指标的效力。 2.经营者收入封顶不尽合理。我国各地在实施年薪制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经营者年薪收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倍数。这使得经营者年薪完全取决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而未考虑经营者与一般职工的劳动差别,是不合理的。年薪制是让经营者既有动力又具压力,既负责任更担风险的管理机制,劳动差别有多大,劳动报酬就有多大。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只应当以经营者的劳动为衡量尺度,而不应当以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评判标准。 3.经营者阶层未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据1996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专题调查,企业经营者队伍中有近三分之二的人员是由组织部门安排的。这种方式下产生企业的厂长、经理,与政府官员之间有很强的“互换性”和“共通性”,他们与其说是经营者,不如说是另一种形式的政府官员,不仅厂长经理们本身在职业角色上勉为其难,难以在心理上和职业能力上有充分准备,而且也使人们模糊了人力资本作为要素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性,经营者阶层的地位与作用未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同与理解。 三 上述问题既有年薪制本身设计上的疏漏,也有年薪制赖以实施的客观外部条件的不成熟。应当对症下药,辅之相关的配套措施,使年薪制趋于完善。 1.考核内容应全面,加强责任考核与长久激励。(1 )增设资金周转速度、应收帐款周转速度、资产负债率等指标,这些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能较好地控制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水平,减少企业潜在亏损因素,因而能配合资本保值增值与利润指标客观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效果与经营质量。(2)加大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力度。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设立专门的审计监督部门,年终认真考核所属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不规范经营行为及任期内重大责任事故给予相应的惩罚,审定决算后方可兑现效益工资; 在效益工资的支付上, 可预留其中的20%专户存储,作为经营者的风险基金,待其离任审计后结算。另外,对经营者任期内非政策性因素导致企业连续两年亏损,净资产减值超过1/3者,将做出撤职处理,两年内不得担任经营者职务的限制规定。(3)设立长期激励项目。对实行股份制改组的国有企业, 可实行股权奖励制度作为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措施。这将促使经营者不仅注重企业当前业绩而且关心企业未来发展,做到企业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并举。当然,股权激励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具备一个成熟的、有效的资本市场。可以相信,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股权这一长期激励项目将会愈来愈显得客观和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