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产重组”

作 者:
樊纲 

作者简介:
樊纲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副所长、研究员

原文出处:
前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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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的功能与“财产权”的功能

      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与我国过去几十年,包括改革开放18年来的经验教训都已证明:改善管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企业的效率:仅仅改善管理,既不能完全解决微观层次上国有企业低效率和低效益的问题,也不能解决以国有经济“预算软约束”为制度背景的宏观波动的问题: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是企业管理得到根本改善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前提,财产权在企业运行中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因素。比如,我们年年讲月月讲要加强管理、选择好厂长经理,但为什么这么多年许多国有企业的管理并没有明显改善,财务状况甚至还恶化了?为什么许多能干的企业家偏偏选不中,选中了干了一阵子也会被“同化”?为什么别的条件下被证明有效的管理知识、管理经验在我们的企业中用不上?这些都可以归结为缺乏“真正关心资本效率的所有者”这一原因,归结为在选择“代理人”这一问题上“委托人”本身“缺乏激励”。再比如,为什么一些企业中经营管理改善了,生产出的东西多了,利润率却下降了,其原因就在于在企业内外缺乏有效的财产所有者来对代理人集团,“认真地”进行监督、“较真地”争夺资本收益。再比如,为什么叫了多少年“政企分开”至今仍然分不开,其原因就在于目前我们的“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本身就需要政府作好所有权代表来参与企业的各种事务,政企根本不可能分开。无数事实已经证明,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是重要的,是改善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率,使国民经济有一稳定基础的前提。

      “资产重组”的基本意义在于改革所有制关系,改善所有制结构。

      二、资产重组与“增加所有者个数”

      通过资产重组实现“企业转制”,在目前的各方面约束条件下,一个较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增加所有者的个数”。

      目前国有企业效益低下的基本原因是在单一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条件下,理论上的“最终所有者”(全体公民)到“所有权代理人”(国家)、再到“最终代理人”(企业经理和工人),有过多的“委托——代理”层次,“过长”的“委托——代理”环节,导致所有者利益、所有者职能、所有者责任、所有权约束等等在企业活动中极度弱化;而且,由于“单一国有财产权”,又缺乏不同所有者之间的竞争和相互间施加压力。要改变这种情况,就要实行所有制的改革。

      在不把国有资产私有化的前提下,要想改善现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一个“渐进”的方式就是“增加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个数”,也就是对于现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引进一些(一个或几个)“其他所有者”,不论这个“其他所有者”是集体、个人还是外资,也不论这个“其他所有者”是通过资产重组购买了企业50%以上还是以下,或者仅仅是10%或20%的股权,取得了控制权还是没有取得控制权。“所有者个数增加”这一变化能产生的效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形成真正的公司制产权结构。由于有了至少另一个所有者,迫使原所有者明确界定企业的财产权以及相关的各种权益与责任,以公司契约的方式形成对财产的新的控制机制。

      第二,多了至少一个所有者(“非国有”所有者),就多了一份“所有者对资本效益的关心”,即使新的所有者在资产份额上并不居控制的地位,这“一份新的关心”也总是有胜于无,多少能对企业效率的改进起到一定的作用。在许多情况下,少量的但是较“强烈”的关心,往往会在“边际”上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在其他所有者所占份额较大以至“控股”的情况下,国家所有者其实可以“搭便车”,让其他所有者更多地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监督、管理、争取利润的职能,自己只“坐收利润”,或者在出现利润下降的趋势时重新配置资本,这可以使国家这个所有者更有效地监管自己的资本,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也可使政府真正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撤离出来。

      “增加所有者”,当然最好是增加真正不同于国家或政府的所有者,如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私人所有者或外资等等。但是,在目前条件下,有时“引入”新的所有者并不容易(在我们的经济中非国有的所有者数目不少,能够真正有财力、有条件购买企业资产或债务的“大所有者”还不很多,还有待发展),而往往只能引入或增加“不同的国有资产代理人(国有的投资机构)”。即使这样,也可能起到某种改进的效果。比如,在尚未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财产权“下放”给地方的情况下,不同的地方政府、不同的国有部门、不同的国有企业“法人”,实际是不同的国有资产权的代理人,它们之间也会有一定的利益制衡。因此,在某一国有企业经济状况极端恶化的情况下,引入另一个或一些国有资产代理人,实现资产重组和公司制改造,也可能起到改善效率的作用。当然,要注意到这样做的风险是国有资产代理人之间可能因同样对资本效率关心不足、谁都不负最终所有者的责任而导致相互“扯皮”的问题。

      以上是从“改制”的角度讨论引入新的所有者的必要性。从“增长”的角度看问题,引入新的所有者的意义在于利用非国有资本来解决现存国有企业的问题。许多国有企业目前的困境是由于多年缺少资本投入与技术改造,时到如今,如果国家拿得出钱来对亏损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扭亏为盈,就不会有国企职工失业问题,也不会有巨额债务问题(这时当然体制也没变,也没有必要变)。现在的问题在于国家拿不出钱来解决这些问题或单独解决这些问题,已经到了必须借助民间资本来安置或重新安置国企职工、利用现有生产条件发展经济的时候了。没有这么一块新投入的资金,现有企业的许多问题已经无法解决了。正因为如此,引入新的所有者,相当于“引进外资”,无论是真的外资,还是“国内外资”。这样做,可以达到在引入新体制的同时引入新资本,使企业的“软件”和“硬件”现时得到改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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