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四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深化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都在积极探索国有企业的改革,并且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当然,目前深化企业改革也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我们应当不断总结改革实践的经验,继续抓好试点工作,并以试点的突破带动面上的改革,做到点面结合,整体推进。 各地中小企业改革经验应予充分重视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综观世界所有国家,就企业规模而言,大、中、小构成了一个倒宝塔型,即少数大企业处于宝塔的顶尖,大量的小企业构成了宝塔的底座。我国也不例外。据统计,1994年底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共857万户, 其中大中型企业不到2万户,小型企业的比重高达99%以上;就是在20 多万户“三资”企业中,中小型企业的比重仍然高达99%。在国有经济中,中小企业的比重也很大。由于大中型企业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所以国有企业中的中小企业比重低于全部工业。据有关资料,1994年在我国独立核算的79731个国有工业企业中,大、中、小企业的比重分别为5.02 %、 13.17%和81.79%。在我国,素有大中型和中小型企业的说法,如何区分二者的中呢?在这里,我同意将中型企业的上半部分,即中(一),划到大中型企业中去,而将中型企业的下半部分,即中(二),划到中小企业中去。 我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国有和城市集体中小企业,有相当部分是从过去的“五小”工业(小钢铁、小煤矿、小农机、小化肥、小水泥)发展而来的。就其整体来看,与大中型企业相比,技术水平落后、管理和劳动者素质较低、设备陈旧、本地市场有限,加上产权不明,政企不分,效益普遍低下。因此,城市辖区和县的大部分企业,有没有必要和能不能办成国有化程度很高的企业,很值得探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五中全会的《建议》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可以承包、租赁、兼并、拍卖,包括卖给私营者和国外投资者。山东诸城市将企业资产评估价值,折成股分,大体相当地出售给了原企业的职工,企业财产为企业的职工共有,形成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有利于政企真正分开,符合小城市的生产力水平。这种勇于试验、大胆探索的精神值得肯定。当然,在诸城市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多种形式中,股份合作只是其中的一种。就是这一种形式,他们也还在继续试验当中,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包括在实践中纠正已经出现的问题,使之不断完善起来。 中小企业如何深化改革,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目前,许多县和城市辖区所属的相当一部分国有和城镇个体企业严重亏损,不但不能提供税收,以增加财政收入,反而成为区、县级财政的沉重包袱,使全国三分之二的小城市和区、县财政困难,一部分企业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连工资都不能正常发放。因此,将小城镇和区、县所属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搞活,变微利、亏损企业为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甚至超额利润的企业,能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能为社会提供有效供给,能为国家上缴税收,对改善财政、增加就业、稳定社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一些乡镇企业,是由原来的社队经济发展起来的,同样也存在着乡、镇政府和村以出资者的名义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问题。一些乡、镇和村行政,将企业视作小金库,相当多的支出出于企业,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乡(镇)、村办企业,虽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但实质是一个乡、镇或者村范围内的“小全民”。因此,用职工股份的形式明晰乡镇企业的产权,不失为改革的一条路子。 对于诸城市的企业改革,据说,也有一些不同意见。我认为这是正常的。改革实践中要允许大胆试验,勇于创新;也要允许有不同意见进行探讨。问题在于用什么标准来判断改革的成果。我认为,说到底还是小平同志讲的“三个有利于”。有些国有企业连年亏损,企业吃资产,吃银行贷款,一些企业净资产比例很低,甚至为负数,成为没有净资产的国有“空壳”企业,很多人对此习以为常;而当把这些企业资产从实物形式变成价值形式时,则议论纷纷。这种观念需要从根本上加以转变。 关于搞好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几点看法 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抓住机遇,大胆试验,务求突破。关键在于从实际出发,因地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对症下药。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改革举措和经营方式,不搞一个模式、一刀切。对于亏损企业和数量众多的小型工商企业,应继续走改、转、租、卖、并、破的路子。能联合则联合,能兼并就兼并,该拍卖就拍卖,该破产就破产,不要搞得既不死又不活。要切实解决企业面临的矛盾和困难,优化资本结构,强化企业改造,分离和分流富余人员,建立企业增资机制,解决国有企业负担过重,进行债务重组。小企业的债务问题应当以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方式为主来解决。企业改革,归根结底,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其次,应当有步骤地放开搞活中小企业。遵循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抓大放小”的方针,各级政府根据自己的理解,都在“抓大放小”,各地都有自己的“大”,也有自己的“小”。这是值得研究的。各级政府应当有自己的工作重点,但是对于“大”和“小”,全国应当有明确的政策界限。属于“抓”的范围,不论哪一级都应当“抓”,属于“放”的范围,不论哪一级都应当“放”。特别是小企业,步子应当迈得大一些,不要错过有利的时机和条件。然后,再逐步扩大到中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