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股份合作制在实践中已显示出较强的生命力,同时在理论探索上也对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股份合作制正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产权结构应当具有二个特征,从而企业行为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同时,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具有不稳定性。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结构 产权是一揽子权力,包括收益权、转让权和控制权等。产权可以按照各种标准分解并将分解后的某项权利界定给某一特定经济主体,从而形成一定的产权结构。当企业的产权划分为所有权和控制权并分别赋予特定的经济主体时,则形成企业的基本产权结构。 股份合作制的股份设置,按投资主体可分为: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国家股和法人股。职工个人股是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职工个人股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集体股是本企业职工以共有的财产折股或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其股份由职工大会或职工大会设立的职工持股会持有,职工持股会的成员由职工大会推举的股权代表组成;国家股、法人股是国家和法人单位已经投入的资产折股和新增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结构有二个特征:(1 )在企业内部股与社会股关系中,以内部股为主。职工个人股和集体股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企业是否设置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的出资人如何保障投资收益,由企业出资人协商议定。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产属企业内部成员(劳动者)共有,若企业社会股比例过大,则企业将失去其合作的性质,而成为股份制企业。(2)在企业内部股比例关系中,职工持股差距不悬殊。 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入股,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能过分悬殊。在股权分布不均、大小股东之间持股额差距很大的情况下,经典合作制实行的“一人一票”企业民主管理原则将与股份合作制的“一股一票”的决策原则发生较大的矛盾冲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股份合作制的意义。 二、股份合作制产权结构对企业行为的影响 企业行为是指企业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中,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对外部经济信号作出的经常性和规范性的反应。企业行为是企业内部的主要主体要素,即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和权利关系的组合。 任何企业,大到现代股份公司,小到家庭生产单位,总是由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所组成,所不同的只是这三者之间的合一程度。就个体工商者来说,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是三元主体高度合一的;就现代股份公司来说,则是三元主体的彻底分离。在这两极之间,还有若干中间形式,使这三者的结合点呈现出多样化的格局。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是这两极之间的中间形式的一种。企业的内部不仅存在着分离程度不一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更重要的是,这三种不同的经济主体的利益指向和权力形式也是不同的。对所有者而言,他的利益指向或行动动机是利润的增加和财产的增值,同时所有者的地位赋予了他决定企业经营大政方针的权力;对经营者而言,他的利益指向一般来说是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由此而来的薪水的增加;对劳动者而言,他的利益指向是工资的增加,这是一个制约所有者利润增加的因素。企业行为的类型就取决于上述这些不同的利益指向和权力形式合成的主导利益与主导权力,而企业利益与权力结合格局又取决于由所有制形式不同而形成的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不同分离程度和相互关系。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结构决定了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元主体相互统一协调的特点。这种特点不同于个体所有制的三元主体的高度合一,也不同于现代股份制企业的所有者(股东)、经营者(经理)和劳动者(职工)三者彻底分离的形式。因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在三者关系的统一和协调上具有股份制企业所不具备的优势,更加适合于小企业的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企业,其立法体现了资本联合与劳动合作的产权关系、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与共同管理的法律机制、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相互协调的分配关系。上述关系的存在决定了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者与所有者基本统一以及劳动者与经营者利益相一致的特点。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行为特征 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结构所形成的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相互统一协调的特征,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行为具有如下特性: 1.管理运行的合作性。由于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的统一和协调,有效地避免了因三者利益指向不同而造成的管理摩擦,呈现出一种合作性。劳动者既是所有者又是一定意义上的经营者,通过职工股东大会行使发言权,通过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充分享受企业成果。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意愿;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 2.民主管理的彻底性。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这是一种直接的,有决策权的民主,或者说是职工当家作主,说话算数,而不是职工参与管理的民主,因而它是一种彻底的民主,这是建立在职工是真正的所有者的基础之上的。劳动者对企业的民主管理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最重要的特征,每一个劳动者都是企业的成员而不是企业的雇员,这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的本质区别。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结构与股权设置分为企业内部股与社会股。社会股为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合并行使职工大会与股东大会的职权。职工通过职工股东大会参与管理,选择真正适合于企业的经营者。这种民主有别于原有间接的、被动的民主,更能体现职工的意愿。但是这种彻底的民主也有其不利的方面:首先是有可能决策缓慢,信息掌握在众多职工的手中,不利于企业作战略决策。其次,与企业家相比,职工通常不愿冒风险,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长期发展。 3.股权设置的封闭性与成员资格取得的开放性。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集体股和个人股占总股本的大多数,并且企业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股,职工离开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职工个人股是职工个人的财产,职工有权自行处理。因此允许职工个人股继承和馈赠,但如果继承人或受赠人不是本企业职工,其继承或受赠的股份应视为社会股,享受优先股的待遇。以上内容体现了股权设置的封闭性。另外,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以成员互助合作为目的的组织,应遵循关于合作社社员资格取得的开放性原则,任何人只要遵守企业章程,按规定承担一定的义务与责任(如入股、参加劳动等),即可获得成员资格,而无固定工与合同工之分。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在实践中应防止人员流动的封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