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97年理论界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现将讨论情况综述如下。 一、国有企业实行资产重组的必然性及具体形式 (一)资产重组的必然性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普遍面临着以下问题:生产经营困难、资产负债率高、下岗人员多、经济效益差;经济结构不合理,“大而全、小而全”,盲目重复建设;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国有企业竞争力还有待提高,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用好增量资产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收购、兼并、破产、联合、转让、租赁等形式,实现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从整体上提高国有经济效益。 有的同志提出,经济生活中的企业重组现象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属性,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普遍现象。(1 )资本是能够增值的价值,资本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实现增值。服务于增值性和流动性的要求,资本的配置使用在不同的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技术结构、时空结构等方面加以分布组合,表现为一定的资本要素间的比例、布局和运行结构。这种资本运动结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可能是滞存不变的,因此,资本流动性特征本身恰恰是资本结构重组的具体途径和实现增值的具体要求。(2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要纠正计划经济体制对资源的“误配置”,势必要求存量资产中的相当一部分产生“实物的位移”和“价值的易主”,即资产的重组。(3)技术进步、产业升级也要求资本不断重组。此外, 市场竞争和企业家创新行为也要求进行企业资产重组。 还有的同志提出,市场竞争要求规模经济,而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着规模不合理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大企业规模小、地区企业类型趋同、生产集中程度低等,这种情况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调整企业规模结构,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就要进行企业资产重组。 有同志担心,在企业兼并、拍卖等资产重组中会产生公有制被私有经济吃掉,最终导致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削弱或丧失的问题。针对这种忧虑,有同志认为:(1 )资产重组过程包括部分国有资产的转让和拍卖,然而,在一定范围内出售国有资产并不等于卖公有制。因为,从整体考虑,把一些长期低效益甚至无效益的企业转让或拍卖出去,有利于优化国有资本的结构,提高公有经济的整体素质,放大国有经济的潜能。(2)出售部分国有资产也不等于瓜分国有资产。 在国有资产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虽然其物质形态发生了变化和转移,但其产权并没有丧失。相反,通过资产存量的调整和重组,其价值在这种交易和流动中获得不断增值,实现了资源配置的优化,巩固壮大了公有经济。(3)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其一定的范围和空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私营经济是公有经济的有益补充。就全国范围来看,国民经济命脉掌握在国家手中,生产经营特殊产品、特殊行业的企业由国家所有,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依然由国家控制。因此,资产重组不会改变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二)资产重组的具体形式 1.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方式的分类。 (1)按照重组的方式,可分为行政方式重组和市场方式重组。 行政方式重组是指由政府有关机构出面,对国有企业实行资产重组。一般说来,行政方式的重组往往力度大,效果直接,但有可能出于非经济目标,导致非效率重组。市场方式的重组是企业以产权主体的身份,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通过自身的力量实现的重组。 (2)按照企业资产重组的对象差别,可分为:横向重组, 即在同行业中,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资产重组;纵向重组,即前后生产工序、销售与生产厂方之间的一种纵向重组关系,又称垂直重组;混合重组,即分属不同产业领域,且产业部门间并无特别的生产技术联系的企业间的资产重组。 (3)按照重组企业的隶属关系, 可分为:同一主管部门内的资产重组,其主要特征是,重组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牵头洽谈,主管部门促成的倾向性强,在重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跨部门之间的重组,其主要特征是,市场交易性强,双方自由协商,在资产评估和转让价格上讨价还价比较激烈,被重组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往往施加一定的阻力。 2.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 (1)兼并。指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结合起来形成一家新企业, 其中处于优势的企业为兼并方,处于劣势的企业为寻求出路而被兼并。兼并的具体做法包括以现金购买股权或股票、换股等。 (2)联合或合并。指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出于双方共同利益, 如提高竞争实力、优势互补、争取实力排名地位等走联合合并的道路。 (3)托管。 指企业法人财产权以契约形式所作的部分或全部让渡,实现财产经营权的有条件转移,以取得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4)租赁、承包。以一定数量的资产为基础, 以短期经营利润为指标的业务经营权的让渡。前者以租金的形式体现经营权让渡的资本收益,后者以上缴承包利润的形式体现经营权让渡的资本收益。 二、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主体 有的同志认为,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说,资产重组无非有两种主体:一是某级在较大范围内能够进行资产重组的政府作为重组主体,利用行政力量在较大范围内对资产进行重组。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参与资产重组,可以为资产重组提供政策导向,打破资产重组中的条块分割,积聚存量重组所需要的增量,消除资产重组中的非资产因素,剥离非资产重组的债务及富余人员,推动纯粹的资产重组。二是形成大的企业集团,利用集团的产权与经济实力,在较大范围内对资产进行重组。作为资产重组的重要主体,大企业集团可以冲破条块分割的障碍,在较大范围内对所属企业进行优势互补,扶强并弱,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国有经济整体优势,实现资产的优化组合。这两种主体在我国现存体制下的不同地区及产业都是有优势的。虽然从长远讲,我们进行资产重组主要是利用第二种主体,但在目前情况下,应该是第一种主体与第二种主体相结合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