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大之后,在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中,许多地方一改过去的观望态度,将不少企业出售出去,而且提倡将企业卖给职工,实行股份合作制。为什么这样做,不少的干部群众却不很理解。我谈点个人看法。 一、国有中小企业的产权安排不适合市场机制 先从宏观上来说。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我国形成了门类齐全的国有经济。据1995年的统计,我国总计有29万户国有工商企业,总资产多达9.6万亿元。表面看,总资产量是比较大的。但是,进一步分析, 能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却不过3万亿元。这3万亿元分配到近30万户企业方面,每个企业不过1000万元。这就形成若干年来传统体制的弊端,从饮食服务到航天工业都由国家经营,有限的资金分摊到众多的企业方面,使各类企业都无力进行技术改造,无论国内国外竞争力都受到影响。 从企业的产权安排来讲,众多的中小企业采取国家所有是不适宜的。在市场经济中,资本产出大而监督成本和经营成本小的“委托—代理”形式,才是一种好的产权制度或产权安排。 国家所有制是一种机构所有制,必然地采取“委托—代理”关系。但是,这种机构所有制又不是一般性的机构和社会组织,而是国家。国家手上只有少数几个企业,这还好说,如果国有企业遍布国计民生的各个领域,那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第一,国家手里有企业,同类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就难以有平等的竞争,国家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可能生产出好的公共产品即公平的秩序。第二,现代国家发展的趋势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愈来愈细,政府行使所有者职能,必然把国有企业的监督职能分割给众多的政府部门,使企业经济运行愈来愈反应迟钝,管理体制僵化,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再加之政府各部门的利益要求使企业失去许多经营权利。第三,国家从其功能上来讲又是凌驾于社会之上、超脱于所有集团和个人利益的社会组织,政府办企业,必然地赋予企业社会公共方面的一些职能。这与市场经济中企业所共有的单一的盈利功能就不尽一致。企业办社会,企业负责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问题,在国有企业是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的。对于政府来说,不少企业的设置就是为了扩大就业或社会安定。政府给企业双重性的任务,就难以和那些只追求单一的利润目标的企业在市场上竞争。第四,从信息经济学上来说,在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天然地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促使代理人有可能以不称职的资格取得代理资格,还可能出现“偷懒”或做假帐侵占所有者权益,等等。 二、为什么提倡职工购买企业 国有企业的摊子过大、过于分散,需要缩短战线和调整所有制结构,把过多的中小企业从国家手中推出去,这是十五大确定的一项关系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的大问题。应该说,国有中小企业出售给乡镇企业或其他公有经济、个人、外资外商,一般地说,都是合适的。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行为的唯一原则是价格。但是,在现阶段,我们比较提倡由职工购买企业,这是由近期的改革状况决定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由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决定的。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区分,除了企业制度不同外,社会保险制度也不相同。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工资除了其日常的生活必需品之外,还包括相应的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等诸多方面的保险基金。劳动者在领到工资后,需要分期把工资的相应部分存到有关的保险基金组织的个人帐户中,在有些国家,诸如失业或养老保险金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批准的。在我国过去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中,企业职工享受的是一种与计划体制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职工的工资中并不包含住房、医疗、养老保险方面的费用。在最典型的计划体制中,这部分应该包含在职工工资中的费用都作为企业利润悉数上缴国家财政,国家财政又按一定的计划将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基金使用了。企业职工的医疗、住房、养老等费用又按照事先编制的计划,由国家统一解决。改革后,这些问题又改由企业直接解决。就是说,我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有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从国家手里出售之后,新的企业主要按照市场规则动作,包括裁员和实行最佳的劳动组合,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就失去了社会保障。最理想的办法是国家制定相关的政策,补偿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金。但在未进行这一步改革的情况下,把众多的职工和企业剥离开来,是十分危险的。即使有些地方的改革实行一次性买断职工工龄的做法,也是危险的。因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滞后,买断职工工龄的钱发到工人手里,而不是缴到社会保障基金的个人帐户中,这些职工有可能将企业补偿给个人的社会保障金用作市场投资,其风险是很大的。当市场经营失败后,这些工人仍然失去社会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提倡职工购买企业,一是为了让职工继续和企业的命运捆在一起,二是从现代企业理论来说,职工购买企业后,企业职工成为企业的股东,职工可以更进一步关心企业的命运,参与企业的管理,减少监督成本,保证企业比改革前出更好的效益。从另一方面讲,70年代末的改革以后,国民分配向个人倾斜,在民间有较多的资金,职工也有钱或能够筹措足够的钱购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