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的难点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林飞 南京

原文出处:
天津日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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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大放小”是我国现阶段进行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如何“放小”?近几年来,“先售后股”方法、全面改制的“诸城模式”,已被全国很多地区接受与实施。其主要方法是,在企业总资产评估后扣除总负债,把所有者权益中生产经营性资产折股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将原来国有或集体企业改造成内部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从实践的趋势来看,股份合作制将是今后进一步搞活国有、集体小企业的主要形式,将是“放小”的主要途径,不过,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

      首先,企业存量资产能不能量化给职工?这仍然是一些市、县领导关心的问题。国有与集体企业可将部分存量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第一,这是因为国有、集体企业自身积累形成的资本是职工劳动创造的,把本来属于职工所有的资产返还给职工个人,是合理合法的。第二,只有将公共积累量化到个人,才能实现部分所有权的明晰化、人格化。职工与企业财产重新挂钩,就能真正恢复职工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第三,把公共积累量化到个人,有利于调动职工增量投股的积极性,有效地筹集社会资金,壮大新型的资本联合与集体经济。有的干部群众对量化股想不通,认为这是公有资产流失,是私有化。因此,这方面的观念转变是必要的。在资本预付规模之内,分散的私有资产不能独立运作;而当私有产权一旦联合起来,就形成一个资本与利益共同体,就取得了社会化的形式。

      企业存量资产量化到职工的股权是否是不完全产权(“残缺产权”)?根据现行有关规定,量化股只能分配,不能继承、馈赠与转让。从理论上讲,量化股可以是完全产权,因为量化的依据就是职工的劳动积累。既然所有权本来就属于他们,给他们以完全产权是合理的。如果承认量化股是完全产权,就应允许继承、馈赠,因为产权主体有处置权。但要确认量化股的所有权归属职工,必须量化合理。规定为“残缺产权”,一是可能不承认职工的所有权;二是可能没有把握保证量化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三是可能为了减少社会震荡,使更多的人理解与支持改制。从理论上讲,量化股不得转让,不利于生产要素的流动、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利于资本积累。因此,允许转让有更多的理由。如果量化股成为完全产权并实行流动,超出了一些地区干部职工可承受的范围,可暂时界定为不完全产权。但最终还要向完全产权过渡。过渡时间多长,视今后各地的情况而定。

      是否必须采取“买一送一”的量化方式?在调查中,发现一些职工有疑问。我认为,应该提倡这种量化方式,因为这样做有利于吸收新的增量资本,扩大企业自有资本的比率。同时,也不能强制。应实施“送一买一”的量化方法。“送”了股以后,动员职工购股,使职工获利的机遇与风险对等。现在,有的企业在改制时声称,如果不“买一”,就下岗。我认为还是通过仔细工作来实现为妥。

      量化股究竟多大比率为宜?有些地区规定为30%,更多的地区规定为15—20%。究竟多少合理?从理论上讲,统一规定一个比例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一刀切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企业历史有长短,职工积累有多寡等。若是规定一个区间为宜,似15—30%比较合适。量化比例不宜太低,太低了职工对企业经营的责任感仍然不大;但也不能太高,太高了会挤占国家与地区所有者的权益,形成新的不公平;也不能平均主义,人人一份,而要根据贡献大小(岗位、工龄等)有所差别,否则就不能充分调动经营者或其他贡献大的人们的积极性。

      有人主张把国有小企业与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全部量化到职工个人,我认为是没有道理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创造,谁所有。”这个原则是全面的。过去,我们只承认前一句,现在,我们承认了第二句,但也不能忽视第一句。如果把国有、集体企业的存量净资产全部量化到本企业职工个人,那么,显然就排除了国家、集体原始与追加资本投资的回报和积累,而企业外其他所有者也失去了返还所有权的机会,显然是不合理的。

      许多地区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允许退股。我问一些入了股的职工:“你们想不想退股?”多数回答说:“现在还不想退股,看看吧,以后如果企业经营不好,就退股。”这表明,相当一部分入股者已有了投资风险意识,但不愿承担投资风险,对投资经营活动负盈不负亏。

      究竟股份合作制企业允许不允许退股?从经营的角度看,不退股为宜。因为允许退股会降低入股者对企业的责任心与关切度,同时,退股行为出现后会减少企业资本金,不利于企业的规模经营与风险共担。在效益好时不退股,在效益差时退股,这种风险转移给谁?转移给本企业职工,不太可能,转移给经营者也有困难。而一旦经营者不购买,则容易引起退股职工的不满。从改制的角度看,允许退股有利于动员人们入股。但这种有利性,是建立在部分入股者对缺乏投资风险承受力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原则上不允许退股为宜。股份合作制,是劳动的联合与资本的联合共存的所有制形式。一个职工一旦参加了资本的联合,只有当他退出劳动的联合体时才应有条件地允许他退股。但是,考虑到职工现有的心理承受力,如果职工要求保留退股权利,可以允许,但同时又要规定,这种退股自由,必须建立在其他职工与经营者个人购股的自由之上。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购买或新投入的股权,能否流转?许多地区规定,不得流转。看来还是允许流转为宜。这种流转是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股权的流转。这样,可能一部分股权会集中到经营者与少数人手中。这不用担忧,这种集中只要是按照经济规律运作的,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一般有利于企业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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