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十五大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这表明,产权制度改革已进一步被明确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那么,在新的形势下,应如何认识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呢?我们认为,应结合税利分流和股份制的理论和实践,对此问题加以探讨。 一 税利分流和股份制对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 税利分流是规范国家和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一种改革措施,其理论前提之一就是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应该从国有企业的税后收益中取得产权收益。因此,企业产权关系就成为规范国家和企业之间分配关系的依据和标准。国有企业运行机制的转换,企业股份化的实行,是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企业制度的重大变革,要求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国家为股东,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按其产权价值的份额取得相应的产权收益。那么,我国现行的产权制度是否能适合税利分流和股份化的要求呢?首先我们应该研究税利分流和股份制对产权制度有何要求。 从税利分流的理论前提出发,以国家作为国有企业产权所有者应按其产权份额取得产权收益为据,从而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要求产权主体具体化 所谓产权主体,就是资产的所有权主体,也就是说,资产在法律上归谁所有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的分离,产权又有法人产权和终极产权主体。终级产权主体就是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它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法人产权主体是指拥有资产使用权和部分支配权的法人企业,它必须是法人。 不同组织形式,不同性质的企业,产权主体不同,同一企业内部也可能有不同的产权主体。对于国有企业,产权主体本应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但由于实行税利分流和股份制,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国有企业的内部,就会出现多元产权主体。这样,按照税利分流和股份制的要求,对于企业税后收益的分配就应该是多个产权主体共同参与的分配。因此,要明确产权主体,使其具体化为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人格化代表,使企业内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增值和收益有具体化的主体去执行,并且明确法人企业作为法人产权主体的地位。 (二)法人产权与终极产权主体关系正常化 税利分流要求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具有法人产权,企业股份制更是如此。因此,具有直接经营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就成为法人产权主体。在国有企业中,国家选出的直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就成为终极产权主体,而在股份制企业中,国有产权主体和其它产权所有者共同组成企业资产的关系正常化,使各自有其独立的权力,并都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人产权主体是资产的直接经营使用者,其目的是追求实现利润最大化,一方面满足劳动者和经营者的需要,另一方面满足资产所有者取得更多的收益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了实现此目的,作为法人产权主体的企业应具有一定的权力。表现在,第一,有自主经营的权力,他人不得任意干涉。第二,有资产占有、使用和支配权力。第三,有取得经营收益的权力。和权力相对应,作为法人主体的企业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表现在,第一,对企业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向终极产权主体提供资产分红的责任。第三,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责任。第四,对经营亏损应承担的责任。 (三)产权的数量关系准确化和收益标准规范化 产权收益是以产权的大小为依据的,产权价值又是产权数量的货币表现。因此,准确核算产权的数量是十分必要的。 各终极产权主体取得产权收益,是以其各自所提供的产权价值大小为依据的。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因此,在不同时期形成的同等数量的资产,其产权价值应是不同的。由于通货膨胀的存在,因此,同等数量的资产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重置价值。可见,在税利分流和企业股份化条件下,使企业所占有的资产产权的数量关系准确化是非常必要的。 资产所有者取得收益,要有一定的收益标准。在税利分流和股份化情况下,企业的利润分配,首先是以税收形式上缴国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用于分红以满足资产所有者取得产权收益的需要,另一部分用于企业的自我发展和企业的福利、奖励基金,以满足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如果产权收益的比例高,会增加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吸引投资。而企业积累和留利的比例小,就会削弱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并使企业自身发展缺乏资金积累,从长远看,又会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影响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可见规范产权收益的标准是关系到企业兴衰的重要问题。 (四)产权转移市场化 资产具有物质形态和价值形态,产权转移也具有物质和价值两种形式。在现代企业经营体制上,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产权的物质形态由作为法人产权主体的企业直接占有使用,并按其占有使用的产权价值大小对终极所有者承担责任。由于预测到产权收益将会下降或需要现金等原因,需要转让其所拥有的资产产权,但为了保持企业的再生产不受影响,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又不能直接从企业内抽走资金或资产,那么只有以价值形态使产权从一个所有者手中转到另一个人手中,而资产的实物不发生转移,这种价值形态的转移通常是以证券交易实现的,因此,要求建立健全的证券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