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企业海外扩张势头迅猛,我国跃升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但是,目前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还面临被接受程度较低和贸易保护等问题,中国企业如何合理、合规地“走出去”“走进去”乃至“融进去”,日益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深刻理解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面临的组织正当性威胁及成因,提出具有管理价值的策略工具,是后发企业国际化管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制度距离是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规制、规范和认知差异,本文从制度距离这一视角出发,探讨跨国企业正当性的影响因素和应对策略。结合现有研究,将两者的内在作用机制进行梳理和归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假设。 (一)理论基础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后发企业国际化研究得到重视并不断发展,理论假设从原来的资产利用转向资产寻求,国际化路径从渐进式转向跳跃式,研究视角从交易成本、国际贸易和产业组织分工等经济类视角转向企业战略管理、资源基础、网络创业等过程类视角,而且制度环境和微观主体行为更加受到重视。[1]正当性具有“有效性、正统性、合规性、合理性”等多重含义,主要包含三个测量维度:实用正当性(商品、服务和企业行为符合当地利益相关者期望)、道德正当性(企业行为符合当地道德规范)和认知正当性(企业行为获得当地群众的情感认可)。由于信息不对称,跨国企业在东道国面临更高的信息收集成本,不能有效识别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性要求,尤其是隐性的社会规范、文化和不成文规则等,从而导致“新入者”和“外来者”劣势。[2]制度模仿同构与中国上市公司国际化程度和绩效存在显著的正向调节关系,企业关系网络、组织正当性与企业国际化绩效关系密切。[3] 近年来,学者们开始探讨跨国企业获取组织正当性的影响因素。制度距离对跨国企业获取正当性至关重要[4],中国企业在发达国家缺失正当性的主要因素是政治风险、负面来源国效应、民族中心主义和信任缺乏。[5]制度主导型战略能帮助跨国企业克服外来者劣势,获取东道国的正当性认知。[6]国企业获取正当性有三大模式:一是制度规避,即跨国企业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做出选择;二是制度适应,即跨国企业调整自己的结构、行为和策略以更好地适应制度环境;三是制度影响、操控和协同演进,即跨国企业主动创建或使用网络来创新和生成制度环境,进而获取正当性。[7] 现有研究停留于跨国企业正当性如何影响国际化绩效,并未全面揭示跨国企业正当性的影响因素及获取途径。本文尝试寻找影响组织正当性的关键因素,细化正式制度距离和非正式制度距离对实物、道德、认知等不同层面正当性影响的差异性,深入探讨企业正当性战略和国际化经验对组织正当性的调节作用。 (二)研究假设 1.正式制度距离和跨国企业正当性 母国和东道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差异及惯例、产品标准不同引起的正式制度距离越大,东道国政府对跨国企业来源国认可越困难,公众对跨国企业的产品或组织形象信任度也越低,进而跨国企业的正当性水平也越低。[8]信息不对称导致东道国对其他国家形成刻板印象,同时双方惯例和产品标准的相互认可需要长期磋商和磨合,这会使东道国对外来企业产生排斥心理。如果母国制度在东道国缺乏正当性,则母国政府对跨国企业国际化所采取的金融支持、工业化计划和风险管理服务等政策措施,在东道国可能被视为影响其国家安全和竞争力的潜在威胁,从而使母国外交机构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外交保护渠道受阻。[9]母国的国际化支持政策和风险保护措施得不到东道国政府的认可和法律保护,容易引发东道国政府和商界对跨国企业行为的非商业导向猜测,跨国企业甚至遭遇更高级别的监管审查,或被视为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来源进行抵制,进而失去组织正当性。[10] 如果双边政治经济关系良好,法律规则和产品标准相近,或母国和东道国政府基于共同利益合作密切,那么双方能够形成正向溢出效应,有利于提升跨国企业的正当性水平。比如,母国政府的扶持政策更容易在东道国获得认可,可帮助跨国企业提升组织正当性。[11]两国政治经济合作有利于增加母国政府代表机构与东道国政府的接触频率,从而帮助跨国企业拓展东道国政治、商业等社会关系网络。[12]跨国企业正当性的根本来源与两国在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上的意识形态差异有关,组织正当性战略如政治关联、修辞策略、社会意义构建和组织结构耦合设计等可有效降低正式制度距离造成的组织非正当性。[13][14] 假设H1:正式制度距离与跨国企业正当性负相关。 假设H2:正当性战略通过制度优化对跨国企业正当性有正向调节作用。 2.非正式制度距离和跨国企业正当性 文化维度引发的非正式制度距离越大,东道国对跨国企业行为、惯例或价值观的社会认同越低,合作关系障碍越大,跨国企业的正当性水平越低。[15]特别是当两国文化认知背后的制度逻辑有根本性冲突时,这种关系障碍就可能对跨国企业的正当性评价形成长期的负面影响且很难消除。比如跨国企业采用集体主义的组织设计时,就会与个人主义文化存在显著差异,西方国家员工可能会将集体主义管理实践视为组织正当性缺失。[16]特别是新兴市场跨国企业进入发达经济体时,由于母国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等原因,东道国可能会对跨国企业的产品质量、经营行为、治理结构、环保安全标准和公司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产生怀疑,甚至认为与这些跨国企业合作容易损害自身形象,从而降低合作意愿。同时,跨国企业自带的某些独特竞争优势如大规模生产、低成本制造、快速模仿等,都容易挑战发达经济体的传统认知,从而降低合作意愿。[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