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与董事会异议

作者简介:
柳学信,孔晓旭(通讯作者),王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管理世界

内容提要:

本文围绕国有企业党组织与董事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这一重要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的文本资料作为研究载体,手工收集并整理2005-2017年我国A股国有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历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通过董事会成员在历次董事会会议中的投票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考察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对董事会决策过程的影响,以研究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决策过程和决策机制。研究发现:国有企业党组织与董事会“双向进入”对董事会异议的影响不显著;国有企业党组织与董事会“交叉任职”,尤其是党委书记与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下,更可能出现董事会异议,表明这种机制安排能够为党组织在董事会决策中发挥作用提供职务保障,而且这种影响受到企业业绩的负向调节和金字塔层级的正向调节;但在讨论前置实施后,党委会在董事会决策之前进行政治把关,通过行使否决权阻止了一部分存在问题的议案进入董事会决策流程,因而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异议意见减少。进一步分析发现,对位于市场化程度较高区域的国有企业而言,党组织与董事会的交叉任职对董事会异议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位于市场化程度较低区域的国有企业影响不显著;而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对董事会异议的影响在中央国企和地方国企的差异不显著;同时研究发现,在控制了公司财务特征变量和公司治理特征变量后,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通过影响董事会异议进而发挥提升企业绩效的作用。本文的研究打开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如何嵌入公司治理结构并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发挥作用的“黑箱”,丰富了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的微观决策过程和作用机制的研究,对于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治理理论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能够为党组织如何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提供理论指导,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借鉴。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2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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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是指党组织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和“讨论前置”制度,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从而形成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安排。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两个“一以贯之”的原则①,要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要求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了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地位,能够以“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经营决策,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企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即“讨论前置”)。2017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确立了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职能。据统计,目前90%以上国有企业已经建立并完善了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②。

       我国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是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发展至今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黄群慧、崔建民,2018)。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公司治理实践中,曾经实行过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联合委员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以及目前仍在实行的“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讨论前置”等,都是对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的有益探索,对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国有企业面临来自政府和市场的双重约束,承担政治性和经济性的双重责任,党组织如何与其他公司治理主体协同发挥作用有待进一步探讨,对国有企业实施党组织治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还存在较大争议(Chang & Wong,2004;马连福等,2012)。现有文献在研究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的作用和影响时,主要从外部和宏观层面上关注党组织治理对公司绩效和治理绩效的影响,缺乏党组织治理对企业微观决策过程和作用机制的探讨。

       基于此,本文试图打开国有企业党组织如何有效融入公司治理结构并通过董事会决策机制发挥作用的“黑箱”,验证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通过影响董事会决策过程中的异议行为发挥作用的机制,围绕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的微观决策过程和作用机制展开研究。具体而言,本文主要研究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的不同方式(即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讨论前置)如何影响董事会决策过程,以及这种机制如何受到国有企业内部(业绩)和外部环境因素(金字塔层级)的影响。

       根据已有文献的研究,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发挥治理作用和监督作用,其中党组织的治理作用包括: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对代理成本或交易成本的影响(程博、王菁,2014;余怒涛、尹必超,2017)、对投资效率或运营效率的影响(雷海民等,2012;任广乾、田野,2018;赖明发,2018;程博等,2015)、对雇佣行为或高管薪酬的影响(马连福等,2013;陈红等,2018);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包括: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吴秋生、王少华,2018)、对减少高管腐败的影响(周婷婷,2016;严若森、吏林山,2019)、对抑制国有资产流失的影响(任广乾,2018;陈仕华、卢昌崇,2014)。此外,还有学者研究了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熊婷等(2015)以资源依赖理论为基础,发现党组织与治理层和管理层的任职重合能够提高企业资源获取和运用的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绩效;Chang和Wong(2004)基于问卷调查,研究了国有企业基层党委会对公司决策制定和绩效的影响,发现党委的决策权超过控股大股东时,可以有效控制大股东侵占,对企业绩效产生积极影响,党委的决策权超过经理时,会对企业绩效产生负向影响;在新时期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背景下,郝云宏和马帅(2018)实证检验了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在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中的治理效果差异,据此提出应该“因企制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以上研究主要从外部和宏观层面上关注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的影响,并没有真正打开党组织治理影响企业决策过程和决策机制的“黑箱”。本文认为,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是通过影响董事会决策过程发挥作用的。董事会作为公司制企业的重要决策部门,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发挥其职能的重要途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共计12个大类事项(人事变动、董事和高管薪酬、年度报告、关联交易、担保、投资收购、股权变动、审计、募集资金、资产变动、股权分置改革和其他事项)的议案需要经过董事会会议投票表决,董事会决议在表决过程中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当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时,董事会决议才能获得通过。董事在会议上发表异议意见是一种建言或进谏行为(Voice Behavior),是董事积极履行其职责的表现(Ma & Khanna,2016;杜兴强等,2017),能够在决策和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Shleifer & Vishny,1997;刘桂香等,2014;徐祯、陈亚民,2018)。Pettigrew(1992)指出,当缺乏有关董事会决策过程的直接证据时,容易导致从表面的逻辑因果关系得出错误的结论,而忽略企业内部真正的影响机制,因此应该深入考察董事会的实际决策过程,加入对过程以及情境因素的考量。在国有企业内部,党组织是政治核心,董事会是经营决策核心,在所有权职能与国有企业管理层之间起到中间层效应,二者在决策事项(企业重大事项)和决策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方面的相似性,为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基础(马连福等,2012)。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规定,自2005年起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是强制披露事项,涵盖具体决议事项和所有董事的投票表决详情③,这为我们深入企业内部考察国有企业党组织治理如何有效融入公司治理结构,并打开党组织治理通过董事会决策发挥作用的“黑箱”提供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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