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0;F27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6116(2019)02-0103-14 引用格式:宋林,彬彬,乔小乐.制度距离对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影响研究——基于国际经验的调节作用[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4(2):90-103. SONG Lin,BIN Bin,QIAO Xiaole.Research on the influence of institutional distance o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Chinese overseas investment firms:moderating effect based on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J].Journal of 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2019,34(2):90-103. doi:10.12085/j.issn.1009-6116.2019.02.009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中国海外投资呈现增长态势,并且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对外直接投资(OFDI)输出国。截至2017年末,海外投资存量达到18 090.4亿美元,占全球海外投资流出存量份额的5.9%,在全球排名跃升第2位,较上年前进4位。对于海外投资流量而言,2017年中国海外投资1 582.9亿元,仍居历史第二高位(仅次于2016年);此外,就中国海外投资目的国的分布,截至2017年末,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分布在189个国家地区,其中流向欧洲的投资184.6亿美元,创历史最高值;流向非洲的投资41亿元,同比增长70.8%;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流量为201.7亿美元,同比增长31.5%,占同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12.7%①。我国企业持续增长的大规模海外投资已经成为“中国崛起”的新标志,对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日益提升以及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伴随着海外投资的大幅增加,大量的海外投资企业陷入困境,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劳资纠纷,甚至出现投资所在地居民集体反对中国在当地投资的问题,导致这一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过分强调经济因素,较少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使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式不当等问题日益显露。事实上,对于海外投资企业而言,由于跨地域投资、经营的特性,其在社会责任战略、行为等问题上具有一些独特性。具体而言,海外投资企业在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实施不同的社会责任标准[1],且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海外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差异[2-3]。此外,海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的子公司除了会受到制度压力和利益相关者压力等因素的影响之外,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环境、甚至是腐败程度也是影响跨国公司海外社会责任实践的重要因素[4-6]。 有鉴于此,本文基于2010-2016年的中国海外投资企业微观面板数据,分析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制度距离对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影响,并进一步探究这一影响是否因企业海外投资经验的不同而呈现差异性。与现有研究相比,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首先,以中国海外投资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探讨东道国的制度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之间的关系,为我国企业如何实现“走出去”战略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其次,将企业社会责任进一步细分为五个维度,包括了社会、股东、供应商、员工、消费者、环境治理等多个方面,更加全面地反映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更好地厘清东道国制度环境与海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之间的关系。最后,基于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海外投资经验的差异,研究东道国制度环境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异质性影响,为如何稳步推进“走出去”战略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纵观国内外研究现状,制度因素对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影响研究已经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7-11]。其中,关于制度距离对海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外来者劣势”“移情效应”和“制度逃逸论”这三个渠道实现。 (一)“外来者劣势”理论 “外来者劣势”是海外投资企业进行跨国经营所需要面临的“先天缺陷”[12]。作为东道国市场上突然出现的外来者,中国海外投资企业主要面临有: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熟悉性危害、合法性缺失所带来的歧视危害以及嵌入性缺失导致的关系危害[13]。首先,不熟悉性危害主要指的是,新进入东道国市场的中国海外投资企业对东道国的市场、制度、文化等方面信息的了解处于劣势,而获得这些信息往往又需要很大的成本,因此企业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面临利益受损。例如,Kostova & Zaheer[14]研究发现,当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的制度距离越大时,跨国企业越难正确认识和理解东道国的制度环境,特别是非正式的隐性社会规范、文化惯例、宗教信仰和其他一些不成文的规则。其次,合法性缺失所带来的歧视性危害指的是,由于东道国缺乏判断中国海外投资的信息,其往往依赖对于刻板印象对中国企业的投资行为做出评判[15]。其中,Cui & Jiang[16]发现,对于中国的海外投资行为,东道国利益相关者感知到的最显著特征是“追求政治目标”和“非公平竞争”等,这便意味着中国企业的组织身份在东道国存在合法性障碍,面临着更高的合规成本。最后,嵌入性缺失导致的关系危害主要是指,新进入的跨国企业与东道国政府、供应商、消费者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紧密关系,从而带来利益的受损。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制度、规范和文化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中国企业通过海外投资等方式进入到东道国后,外来者的身份使得中国企业与当地环境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边界,这种清晰的边界划分阻碍了中国海外投资企业与东道国之间的信息传递,最终产生了关系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