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9365/j.issn1000-4181.2019.02.06 一、问题提出 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影响因素研究受到了长期关注,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郑海东,2012)133-134:第一,个体因素,特别是企业管理者的特征及其态度;第二,组织因素,包括企业绩效、政治卷入度以及企业规模与性质等;第三,社会因素,如制度压力与市场竞争状况等。与上述因素相比,长期以来,区位等地理因素的影响则处于被忽略的状态(Rahman & Norman,2016)。通常而言,区位是指某事物的位置以及该事物与其他事物在空间上的联系(李小建,2006)22-23。类似的地理因素往往奠定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如Démurger(2002)的研究表明,中国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成因之一就是地理位置,且其作用比优惠政策的影响更为稳定、长久。同样,地理因素也会改变企业社会责任投入的基准,如Husted et al.(2015)以1998-2009年美国公司为对象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越是临近大城市和金融中心,企业的社会责任水平越高;局部企业社会责任的密度越大,企业的社会责任水平越高。 但是,与实施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不同,中国属于处于发展中的转型经济体,此种情况下,市场的不完备程度比一般的发展中经济体还要严重(王永钦,2010)。更重要的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一个分权的过程,即通过行政分权,地方政府拥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决策权;通过财政分权,地方政府获得了财政激励。但同时,地方官员的任命与升迁则由中央政府掌控着。这种“地方分权的威权体制”(Regionally Decentralized Authoritarian System),加之以GDP为主的考核机制,一方面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则为地方政府采取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提供了激励(Xu,2011)。此外,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经济分权比较明确而固定,但省级政府与地县级及以下级别政府的经济分权并不清晰(樊勇和王蔚,2013)。其结果是,主要由省域行政边界界定了中国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大致范围(曾冰等,2016);同时,生产要素在省内的流动性要高于省际间的流动性,且省域政治中心吸引要素的能力更强,并进一步推动了省域政治中心发展的“一支独大”(曾冰等,2016)。 在独特的中国式分权框架下,区位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影响势必会呈现出区域内向性特征,即更应该在省域行政边界内探讨区位因素改变企业社会责任投入基准的状态。为了验证上述观点,本文拟基于李小建(2006)22-23对区位概念的界定,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比较中国式分权框架下区位对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影响效应,具体为:第一,企业与省域政治中心相对位置的影响,即距离的影响;第二,省域内企业与企业之间相对位置的影响,即接近中心度的影响;第三,省域内相邻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对本企业的影响,即局部企业社会责任密度的影响。同时,还将从证伪层面讨论在未考虑分权的情况下,到省域政治中心的距离、接近中心度和局部企业社会责任密度的影响效应,以便进一步明确中国“地方分权的威权体制”对区位要素作用的约束性。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一)到省域政治中心的距离与企业社会责任 一般认为,地理位置或距离影响着经济主体的行为,且往往通过知识溢出和交易成本机制发挥作用(Petruzzelli,2011;Wang & Wu,2016)。特别是行为主体之间的面对面交流、默会知识地传播等,受地理邻近程度的影响尤为明显(Kim et al.,2012; Crescenzi et al.,2016; Wang & Wu,2016);距离的空间阻碍效应则提高了交易成本(Degl’Innocenti et al.,2017)。参照类似逻辑,Husted et al.(2015)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阐述了企业越临近大城市和金融中心社会责任表现越好的原因,具体为企业总部往往位于或临近大城市与金融中心,此处非政府组织、贸易联合会、新媒体、供应链等利益相关方汇聚,这就使得:第一,企业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易于解决,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投入成本低;第二,企业与相关组织之间的知识外溢,有利于企业经理人学习、适应与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活动。但需要说明的是,Husted et al.(2015)的研究是以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下的美国为案例的,该国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具有很强的自愿性特征(Matten & Moon,2008),国家内部行政边界对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约束作用不一定突出。相反,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不仅弱于欧美企业(Ho et al.,2012),且其行为具有典型的寻租性和响应性(李冬伟和俞钰凡,2015;肖红军和张哲,2016);同时,在中国式分权框架下,国家内部行政边界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事实上,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采取的是经济分权与政治集权相结合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促进了中国社会经济的良性变迁,但另一方面,地区分割和“诸侯经济”也激励着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政策(Xu,2011)。加之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经济分权比较明确而固定,但省级政府与地县级及以下级别政府的经济分权并不清晰(樊勇和王蔚,2013),此种背景下企业面临的制度压力,首当其冲地来自省域政治中心而不是中央政治中心或其他大城市,且省域政府与地县级政府、政府与企业均有合谋的空间。具体而言,在省域内部,受地方政府官员晋升“零和博弈”的影响,为了避免正向外溢效应惠及临近省份,越是靠近省域边界地带,地方官员推动经济发展的激励越是不足(周黎安和陶婧,2011),甚至会将具有负向外溢效应的高污染企业安排到边界地区(Kahn et al.,2015)。相伴而生的,则是该地区内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松弛、社会责任行为问题凸显,近些年来边界地带频频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如腾格里沙漠腹地违法排污等事件也证明了这一点。相对应的则是省域政治中心地带,这里是省内生产要素的集聚带,是公共组织的集聚带,也是省域发展的标杆与门面,在信息优势与知识外溢作用下,在相对严格的行政与舆论监管下,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往往较好。类似地,在省域政治中心与边界之间的过渡地带,在晋升锦标赛模式下,地县级及以下级别政府亦有发展地方经济、防止落后被“边缘化”的冲动(付强和乔岳,2011),在政府监管意愿发生变化、信息溢出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与省域政治中心相比,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会变差。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