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涵义 1、企业兼并的涵义: 一种观点认为,兼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兼并不仅指一个企业从法律人格上消灭另一个企业(即通常所说的吸收合并),而且还包括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企业股票而掌握其控制权的情况。狭义的兼并则仅指吸收合并这种情况。指企业以发行股份、债券或支付现金形式交换另一企业全部有表决权的股票或净资产,来取得后一企业的资产并承担其所有负债,从而导致前一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吞并吸收后一企业的法律行为。[(1)]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兼并是一种优势企业通过现金购买、承担债务、吸收股份和换股收购等方式主动去取得劣势企业的产权,使后者失去法人资格,并使自己发展壮大的市场行为。[(2)] 一种观点认为,兼并是以现金将对方的资产或股份买下,或承担全部债务,或对方的资产以入股的方式并入一企业中,而对方的法人地位消失。[(3)] 一种观点认为,兼并就是吸收合并的理解比较狭隘,更广意义上的理解还应包括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权,这种控制包括管理和资产的控制权。所以广义上的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或者取得另一个企业控制权的行为。[(4)]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兼并特指一个企业接纳其它企业(称为目标企业)加入本企业,目标企业解散,接纳方继续存在(称为存续企业)。企业兼并是以收购方式进行的,即通过收购目标企业全部股份取得对目标企业百分之百的控制权后,将目标企业解散并入。[(5)]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它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6)] 1989年2月19日由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对于企业兼并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个企业购买其它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7)] 2、企业收购的涵义: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收购是在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指一个公司用现款、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8)] 一种观点认为,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该企业的股份购买另一个企业(称为目标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股份,以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9)] 一种观点认为,收购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取得上市公司或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目的,以要约方式向全体股东公开购买部分或全部股份的法律行为。[(10)] 一种观点认为,收购是相对于企业产权的需求者而言的,即需求者通过出资购买的方式获得产权。一般而言,收购偏重于指收购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被收购公司)发行的股票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可见,收购是在证券市场上实现的部分产权重组与流动的有偿方式。[(11)] 一种观点认为,兼并收购是有关企业在重新组合过程中完全或部分控制另一个企业自主权,从而组成以长期经营为目的的新的企业。[(12)] 还有一种观点是根据《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并购一词加以解释并定义的。即企业并购的含义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13)] 国内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收购的含义与企业兼并类似,它可以通过买断或控股等多种形式,实现一个亏损濒临破产或已经破产的企业的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向一个具有经营、管理、市场等多种优势的企业的转移。[(14)] 也有人认为,收购是指通过证券市场收购目标企业股份或目标企业股票达到控制目标公司,使其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有偿转让的一种行为。[(15)] 二、关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形式 并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形式,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有关专家、学者均按照自己的理解,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分类。 1、如果按所有制性质来划分,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国有企业之间的相互兼并;二是国有企业兼并非国有企业;三是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从国有企业被兼并的对象来看,主要是资不抵债、接近破产的企业,或者长期亏损、微利的企业,以及自愿被兼并的企业。[(16)] 2、《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企业兼并的四种形式:(1)承担债务式,即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以此作为条件接受后者资产,但其前提条件是被兼并方资产和债务等价。(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兼并方式。(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方企业所有者将以其投资入股,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的兼并方式。(4)控股式,即一企业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行兼并。[(17)] 3、按出资方式不同,兼并可分为四种方式:(1)以现金购买资产。(2)以股票购买资产。A公司接管B公司的资产与债务,并且以A公司自己的股票支付B公司资产与债务的差额。(3)以现金购买股票,即A公司用现金买入能控制B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而实现的一种合并。(4)以股票交换股票,A公司向B公司的股东们发行A公司的股票。换得能控制B公司的股票,从而使B公司成为A公司的子公司。[(18)]也有的同志在研究换股式兼并方式时,提出“反向兼并”[(19)]的概念,即从表现上看,B公司被A公司兼并,但是,由于B公司所有者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票名列第一位,所以,从更为现实的角度来看,可能A公司实际上被B公司所“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