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始终处于中国经济改革的中心地位,基于对导致国有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认识的不断深化,改革的核心经历了从过去放权让利式政策调整向以公司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转变。对于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创新,创建规范化公司而言,产权明晰、公平竞争环境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三者缺一不可。产权明晰和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是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为公司的存在和有效运作服务,而公司作为法人因只是拟制的人格,必须通过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才能实施动态运作,实现产权目标。而要使公司治理结构良性运转,发挥效力,关键在于对公司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与约束,这是以代理制为实质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 一、何为“代理问题” 19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里传统意义上的业主型企业难以适应资本扩张,规模扩大的发展要求,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为标志的现代股份公司应运而生。在这个全新的企业制度中,有“财”无“能”者退出经营领域,而有“能”无“财”者受托接受了企业的经营权,由此以自己卓越的经营才能为人力资本同股东的实物资本有效结合,开展经营活动,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在“两权分离”状态下,一方面,为了保证企业资产的实际运作符合产权目标要求,产权目标要人格化地附着于经营者身上,使其成为产权目标的化身。另一方面,企业的委托者与经营者追求的目标利益是有差异的,委托人希望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把企业视作利润工具。然而代理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更关心自己的利益,即权力、报酬、福利、名声和地位等。如果在企业经营中缺乏对经营者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经营者可能渗入个人的效用目标而使经营者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偏离,可能牺牲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表现为经营者过份追求企业规模和自身权力的扩大,追求工作、生活环境豪华,滥用职权,使管理费用最大化,甚至可能渎职。这就是“代理问题”,即指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且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及不确定性因素,故代理人可以利用委托人不了解的私有信息去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解决“代理问题”的关键就是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确定一种最有效的合同制约关系,尽量减少因追求目标上的差异和激励约束困难所造成的损失,更好地满足双方的利益,以最小的代理成本(即所有者为实现产权目标所付出的对代理人的激励、约束和调整费用,以及依然无法避免的损失之和)来取得对经营代理人最大的激励和约束效能,从而使公司治理结构高效运作,取得最佳经营效益。 二、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现状表现 我国国有企业资产归全民所有,这种全民所有的终极所有权的过度广泛分散性,决定了共无法实现对公有资产的直接管理和控制。而作为代行所有权的国家也无法自己经营。因此随着当前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必然分离,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不可回避,国企经营者是国有资产的最终代理人。由于我国企业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原有国有企业制度下的企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受到了很大冲击,管理上出现了一些盲点和空白。在已经改为股份公司的企业里,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还很不完善。因此目前国有企业“代理问题”严重,表现突出: (一)初始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难以具体化 由于作为所有者、初始委托人的国家不直接签订契约和控制决策,所以实际上形成了产权所有者虚位,产权非人格化。结果造成监督不具体,代理人享有很大的财产使用权,国有资产缺少真正的关心者和监督者。 (二)委托人与各层次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往往采取互相矛盾的利己行为 即政府关心其自身和社会稳定、国有资产增值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关心其自身的盈利;而国企经营者更关心其个人效用最大化和自身地位的稳定性,最终使代理成本高昂。 国企“代理问题”不可回避也不容忽视。它既主要存在于对经营者激励不足,使之没有尽力谋求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导致国有资产效益流失。更突出表现在对代理人约束不够健全有效,导致代理人行为短期化,甚至恶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以获取自己的利益的现象大量发生,国有资产流失有增无减,经营权侵犯所有权的现象更加普遍和强化。因此建立健全国企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三、有效国企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建构 要建构有效的国企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必须充分了解国企经营者利益需求之所在。国企经营者是指国企的代理阶层,即国企的高层管理人员尤其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国企董事长和总经理层。目前根据学者对企业经营者的大量研究,一般认为国企经营者的利益需求主要有:地位、自主权、取得成就、受到保护和承认、较高的收入等。由此可见国企经营者目标函数追求的个人效用,一方面来自于自我实现的成就感和社会声誉,另一方面来自于个人收益。这些是建构有效的国企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前提条件、立足点。科学借鉴国内外建构企业家激励约束机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企发展的现实情况,我们认为有效国企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应建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