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经营公司会削弱下属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政企分开”很难通过“政资分开”来实现

作者简介:
陈志舟 薛建峰 王鹏 西南财经大学

原文出处:
山西发展导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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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上,“政企不分”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有一种改革思路认为,通过“政资分开”就可以实现“政企分开”。我们认为,按这一思路进行改革,结果恐怕难遂人愿。

      所谓政资分开,是指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具体是通过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作为所属企业的所有者代表,专门行使所有者职能(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资产管理及受益等),而有关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行政职能,则由政府专门行使。这一思路认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法人实体,不具有行政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它作为政企之间的中介或“隔离带”,能够有效地隔断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实现政企分开。

      所谓政企分开,按照我们的理解,是指政府不再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也不再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政资分开的改革思路能否实现上述目标呢?这需要具体分析。首先,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一般是在原企业主管部门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有关部门如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国资局等,将参与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事务。这使该公司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同时,考虑到有关部门同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特殊关系,且国家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因而国家和有关部门必然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监督和控制,使该公司体现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意志。因此,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借助所有者的身份来实现。行政干预并没有被隔断,而是找到了新的管道和实现形式。

      其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将会侵蚀、削弱下属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该公司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法人实体,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必然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原有体制下有关方面的利益在公司中得到了延续或补偿,并找到了新的实现形式,这将推动该公司谋求自身的特殊利益。该公司可凭借所有者身份,行使所有者职能,通过对下属企业进行资产管理、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从而完全操纵下属企业。这样,该公司将很可能侵蚀下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侵蚀其合法利益,甚至逐渐剥夺下属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显然,这有悖于我们改革的初衷。

      第三,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承担了许多非经济职能,如一千多万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障,两千多万富余人员的就业安置(不准辞退),一亿多人员的医疗、住房、保险和其它若干企业办社会的负担等等。这些本该主要由政府来承担的职能,实际上是政府和企业按特殊的“约定”,改由企业来承担。这正是企业依赖政府和政府对企业负无限责任的原因。比如,企业亏损了将要求政府补贴,现在则主要依靠行政性的银行贷款援助(预算软约束);该破产的企业难以破产,破产了要靠政府来帮助解决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问题。这种政企不分的特殊关系,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在未来较长时间内都将难有大的改观。政资分开不能使国有企业卸下所承担的非经济职能,也不能使政府放弃应当承担的责任,因而,它无法解开政企不分的网结。

      第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而是代表国家对下属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是代理人。政府(国家)和该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必然面临三大问题:①两者激励不相容;②信息不对称;③两者对公司经营结果所负责任不对等。这样,政府对该公司的激励与约束将面临两难选择:如果加强对公司的控制和监督,该公司就可能丧失自主权和积极性;如果放松控制和监督,该公司又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从而侵蚀国家利益。因此,国家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职责难以合理划分,将出现新的政企不分。另一方面,一旦该公司出现大量经营亏损或面临破产,政府也很难推卸给予财政补贴或其它援助的责任。两者之间,依然是政企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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