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提出了“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的任务。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法人财产制度”。根据上述要求,国家体改委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进行城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思路,并决定选择少数城市进行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试点。为保证试点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任务和指导原则 1.试点的目的是,立足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实施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与效益,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2.试点的任务是,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落实国有资本营运责任,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本营运体系,形成高效的、充满活力的国有资本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新机制。 3.试点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和规模经营。 ——坚持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的营运职能分开,加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放活国有资本营运。 ——坚持政企职能分开,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但不直接经营企业资产;企业依法独立经营,不承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有资本国家统一所有,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县及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能,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责任。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综合配套,整体推进。 ——以城市为单位,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资本营运体系 4.国有资本是资本性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家投资的企业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净资产,即国家所有的所有者权益。 5.国有资本营运是指国有资本出资人和由其投资设立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配置、运用国有资本,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行为。国有资本营运体系(以下简称营运体系)由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共同组成。出资人和营运机构之间以资本为联结纽带,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不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关系。 6.在营运体系中,政府是营运机构的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营运机构是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和出资人共同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不承担政府的行政职能。营运机构接受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 三、确立政府的出资人地位,建立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组织形式 7.按照目前的财政隶属关系或投资关系,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是该级政府所属或所投资企业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各级政府分级独立营运国有资本,上下级政府的营运机构之间是平等竞争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 8.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建立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组织形式——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以下简称营运决策会议),履行本级政府的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决定有关国有资本营运的重大事项。本级政府的国有资本营运通过若干营运机构具体施行。 9.营运决策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经济工作的负责人、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政府聘请的专家组成,会议成员均为兼职。营运决策会议的人选由政府确定,工作职责、议事规则、责任制度由政府制定。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会议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会议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还可设立为决策服务的咨询机构。会议成员必须对会议的决定事项表明态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营运决策会议是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特定的组织形式,不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政府序列。 10.营运决策会议的职责主要是: ——制订本地国有资本营运战略、营运方针、结构调整方向和投资发展规划; ——决定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经营目标,考核其国有资本营运情况,根据营运业绩进行奖惩; ——委派和更换营运机构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决定有关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报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