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找到一种机制,既能促使企业经营者主动地去发展壮大企业,又能对他们可能为片面追求利润拼设备、超常消耗国有资产的短期行为等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约束,能够使经营者的收入不仅与利润指标而且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挂钩,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既能够弥补“承包经营”的不足,又能为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的注资经营责任制就不失为一种较佳的过渡模式。 所谓注资经营责任制是指企业经营骨干通过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签订契约,按一定的比例注入资金,成为企业个人投资者,从而获得企业法人财产权,使国有资产所有者在正常条件下放弃表决权的一种企业经营方式。通过注资经营,经营者不仅“承包”国有资产收益上交利润,还要保证净资产增值,既改变企业单一产权结构又使经营者损益真正与企业经营好坏及资产的保值增值挂钩。 注资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实施过程可依以下几个步骤进行:(1)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2)企业评估。对国有企业资产数量、质量及利用状况进行稽核和评价,确定存量资产的现值以及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3)确定产权分解界区。能过评估核定企业上年净资产、利润总额、销售额、上交利润基额等指标后,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把上年净资产作为增值起点,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资产平均利润率,确定国有资产增值幅度(亏损企业确定减亏额),作为企业产权分解的界点。(4)根据企业净资产总额确定经营者注入资金额,其比例不少于国有资产的30%,以使经营者真正具备风险承担能力。同时,确定与经营者经营收入挂钩的指标(如企业利润、销售增长额、净资产增长额等)及系数分配。(5)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张榜公布各项指标,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招标,以选择经营者。然后在公证处公证下,与经营者签订注资经营合约,并根据法律程序,进行企业转制注册。 在注资经营过程中,因为国家以国有资产承担投资风险,所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保留对资产营运的监督权、一定条件下的表决权和对经营者的撤换权。在经营者不能完成契约规定的指标甚至造成企业亏损,如上交利润低于产权分解界点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权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乃至对企业营运进行直接控制,这时经营者的地位及与指标挂钩的收入就会受到威胁。另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作出的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经营决策保留审批权,以保证经营者行为的合理化,保证经营者在行使法人财产权时,不侵犯国有资产利益。 按以上步骤所产生的注资经营责任制,其企业资产是国有资产和经营者资产的多元组合,这对于企业产权结构和企业经营机制来讲都是一项新的突破。 首先,确定终极产权并转化为类股权。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唯一权利主体,国有资产由以全体国民利益为宗旨的政府机构(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其他主管部门,以下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拥有其终极产权,并对之进行价值形态的管理。只有当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成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时,才能具备初始委托人资格,才有选择代理人并与之谈判、签约、行使监督的权力,才能够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也才能给由国家享有而不是公民享有资产收益权以合理解释。 注资经营责任制的确定使企业财产所有权分解为出资人的最终所有权和经营者以注资为条件的法人财产权。出资者(包括政府和经营者)对其投资所形成的企业资产拥有最终所有权,并以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终极所有权通过经营者注资转化为类股权而外化于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转化为类股权后,其管理机构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人格化载体——类股东,行使出资人权利,除有权选择经营者和监督资产营运外,还有条件地保留审批重大决策,参与利润分配和撤换经营者等权利。其条件是,注资经营者保证国有资产增值率不低于产权分解的界点,一般不低于行业资产平均利润率,这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在自我经营时所能获得的最大收入,凡超出行业资产平均利润率的国有资产增值率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来讲都算得上实现了委托——代理的帕累托优化。因此,只要经营者能够为国有资产提供这样一个收益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放弃任何经营表决权,这样既保证了企业能够自主经营,也避免了经营者无偿使用国有资产,从而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经营者作为投资者,其资产所有权仅表现为收益权,以其注入资金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并以注入资金先于国有资产对企业债务承负有限责任。 其次,确定有条件的法人财产权。 经营者以其注入资金为条件获得了企业法人财产权,拥有独立于终极所有者的财产权利,从而实现了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对于企业财产,无论国有资产部分还是经营者注入资产部分,一旦它们投入企业营运,经营者(仅作为经营者)就象对待自己的资产一样自主支配,独立决策,独立组织经营和管理及使用和处置。经营者以经营权的“丢失”、人力资本的贬值、信誉的滑落、特别是注入资金的损失来承担经营风险,并以企业资产按注入资金先、国有资产后的顺序承负有限责任,实行自负盈亏。这样,经营者获得了有条件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的法人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