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改革现行操作思路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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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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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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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正在按照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实现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思路进行。笔者基于对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对公司制的理解,对国有企业能否按现行思路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总是有所怀疑。从有益于改革的愿望出发,笔者将自己的观点叙述如下,并期望得到令人信服的批评,以弄清问题。

      一、国有企业不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必要条件

      就企业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这两者的关系讲,企业的自主经营应以自负盈亏作为前提。而企业要能够自负盈亏就必须是独立的产权主体。作为产权独立的表现,同时也作为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根据,企业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如果国有企业能够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应当能够通过改革而成就以上这几个条件。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已经证明以往的企业制度不能使国有企业具备以上条件。能否通过实行公司制为国有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造条件,要根据公司制的内容作具体分析。

      首先,公司制的一个基本内容是赋予公司以法人地位,有一套规范的法人制度。人们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寄希望于公司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由于人们认为,通过把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确立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可以使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成为平等的民事关系,进而实现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然而,企业法人制度的内容是规定法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其核心是要求法人企业必须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这一内容在操作上表现为对法人名下的财产权益及债务进行独立核算,对股东行使其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作适当的限制,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法人财产不能转化为股东的与法人无关的财产。按照法人制度操作,就使法人财产获得了一种相对独立性,进而产生了法人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性。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投资为限对法人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人制度的这些内容决定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社会价值。公司法人制度是一种值得投资者选择的投资方式,按照这种方式,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资产分别投入若干法人企业,并对各个企业的债务分别以投入各该企业的资产额为限承担责任。显然,在市场经济的风浪中,这种投资方式有利于投资者分散风险,达到社会平均利润率。从公司法人制度的内容和社会价值来看,企业获得法人资格并不意味着企业与股东的关系成为平等的民事关系。不仅如此,正是公司法人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与其股东在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上的不平等性。我国《公司法》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这一机构在公司中行使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重大人事权和制定公司章程、规范公司行为的权力;在国有独资公司中,上述股东权由投资者及其委派的董事会行使。这就说明,在公司法人制度下,股东与企业的关系、从而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仍然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国有企业(也应包括国家控股的企业)作为政府控制的对象,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从而不可能实现自主经营。政企之间的这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有其合理的基础,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产生于政府对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与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但这种操作思路难以使国有企业摆脱政府的控制,成为与政府相平等的民事主体,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其次,明晰产权关系,确立公司法人财产权,也是公司制的基本内容。然而从国有企业与政府的产权关系看,采取以上措施并不能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于政府的产权主体从而实现自负盈亏。股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是通过产权的划分形成的。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产权的划分,不是指对企业财产本身在股东与企业之间进行分割,明确各自所拥有的份额。由于企业创办之初的一切财产都是股东投入的,所以企业在经营中的一切收益,在支付了员工的工资、福利后,剩余部分都是股东资产的增殖部分,应当归股东所有。由于企业既不是劳动者,又不是投资者,所以企业本身不能成为企业财产中任何一个部分的所有者。基于这样的理由,则股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划分,只能是指对设立于股东投入企业的资产之上的所有权及其各项权能在股东与企业之间进行划分,明确由股东行使对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由企业行使对该项资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即法人财产权。在产权划分的基础上形成了股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由于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只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和派生物,在政企之间的产权关系中,政府的地位相当于所有权的地位,国有企业的地位仅相当于所有权的内容和派生物的地位,因此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并不能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于政府的产权主体。相反,通过明晰政企之间的产权关系,恰恰可以清楚地说明国有企业对政府的绝对从属性。相对于企业法人财产权对股东财产权的绝对从属性,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是极其有限的,这是股东为了保持企业的法人地位而赋予自己投入企业的财产的一种属性,是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对自己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的主动限制。股东也可以不赋予企业财产以任何独立性,只要把企业办成非法人企业,企业的财产就与股东的财产直接同一。说到底,企业是股东的“业”,如同股东的家业一样,企业的财产就是股东的财产。因此,当我们使用“企业财产”、“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些概念时,不妨把这些概念理解成“企业名下的财产”、“企业法人名下的财产权”,这样有助于我们确切地把握这些概念所指称的社会关系。事实上,国有企业资产的一切盈亏都是国有资产的盈亏,只不过是在国有企业的名下核算而已。

      二、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一柄对国有企业的发展利和害兼而有之的双刃剑,必须受到有力的控制

      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提法本身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如前所述,国有企业财产的一切盈亏实际上都是国有资产的盈亏。而所谓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则实际上是指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当我们把它称之为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时,模糊了这一权利的实际主体和法律性质,忽视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手中的经营权加以控制和监督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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