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管经营是搞活国有企业的一项可行措施 国有企业改革继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之后,近年来,又在实践中探索出托管经营这一新的模式。 托管经营是指企业的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法人的财产交由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责权利关系,保证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营方式。其实质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市场,对包括经营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流动与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效益。 作为搞活国有企业的一项新举措,托管经营有其客观存在的必然性。首先,托管经营有利于培育和形成企业经营管理阶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对经营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企业间的竞争就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而目前我国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企业家馈乏。通过托管,引入“能人”治理机制,有利于培育和形成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职业阶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这对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具有现实意义。其次,托管经营比兼并、破产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目前,企业兼并和破产遇到许多政策上和操作上的障碍,诸如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国有资产代表权责不清,产权转让所需的配套法规严重滞后等。因此,在现有条件下,不宜大范围地对濒临破产的企业实施兼并或破产。而托管经营,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企业产权归属的前提下,可以回避一些比较复杂和敏感的问题,而且通过托管经营,可以使亏损企业获得新的发展机遇,有利化解银行不良债权,满足职工就业需要,避免因破产造成的社会震荡。因此,托管经营是较为可行的一种措施。 二、在托管经营中必须注意代理风险 企业托管经营作为搞活国有企业的一项措施,已在部分省市付诸实践,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由于托管经营目前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认识上还有待深化,操作上还有待于逐步规范和完善,因此,托管经营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代理风险问题。认识托管经营中可能出现的代理风险,有助于我们规范和完善托管经营,确保托管经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代理风险是指在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在分离的状态下,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动机、利益、权利、责任差异,委托人所承担的因将资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转代理人控制而可能受到利益损失的风险。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产生代理风险的根本原因。 托管经营为什么会出现代理风险问题,这是因为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后,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委托人追求的是资产增值及相应的剩余索取权的扩张,代理人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目标的最大化),且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代理人相对委托人来说掌握着更多的信息,故代理人可以利用委托人不了解私有信息去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譬如,代理人可能在岗位上不努力或假公济私。不过,如果我们能够依据代理人行为的结果去监督,代理风险仍然可以避免的。但是在实际中委托代理的结果存在着不确定性的因素,影响企业盈利的因素除了代理人的努力外,还有市场、政策、企业自身条件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委托人难以对代理人行为结果去监督,从而使代理风险产生成为可能。 除了上述原因外,由于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托管经营法规不健全,托管经营还会产生其他代理风险。第一,由于托管企业的委托人缺乏监督代理人行为的动机。在托管经营中,托管企业的委托人应该是企业的所有者,这样能保证很好地监督代理人的行为。但是在国有企业的托管经营中,作为托管企业的委托人不是企业的所有者,而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其在责任权限、经营动力、约束机制和评价机制等方面都和所有者存在着差异,这容易出现监督不力,结果只能是代理人权利膨胀,委托——代理不对称,导致无人负责和资产流失;第二,由于代理人不具有能够对委托人资产承担法律规定的资产责任。虽从理论上讲,托管经营中的代理人应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法人实体,通过其法人资产作抵押,可以克服承包制和租赁制经营中由于自然人的经营经济实力与其所承担的经营风险不对称而导致的“负盈不负亏”的问题,但是,由于托管经营至今处于一种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不规范状态,代理人不能独立地承担其民事责任,事实上国家仍然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降低代理风险、规范托管经营的几项建议 1、建立委托人激励和约束机制。明确托管经营的委托主体,规定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并将其人员升迁和收入增长与资产经营状况挂钩,使其真正承担起监督者的责任,激励其实现资产增值目标的积极性。 2、建立共担经营风险机制。代理人要缴纳一定数额的财产作抵押,风险抵押金交纳额度要起到委托人与代理人能够共同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作用,尽可能加大力度,同时也要考虑代理人的承受能力。风险抵押金的使用,与企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按完成企业经营目标情况继存或抵补。 3、建立企业经营行为约束机制。委托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定期公布企业经营状况,年度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核,以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经营达不到合同规定目标及有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行为的,应按法定程序终止托管经营合同。托管经营期满后,由委托人组织中介机构对托管经营期间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在此基础上兑现合同。 4、建立代理人市场选择机制。可以对代理人择优汰劣,形成代理人之间的就业竞争局面,从外部机制上对代理人施加有效的压力,促使其不敢“怠慢”,同时可以更加公平、公正地评价企业经营成果,减少评价时环境不确定性的影响。 5、完善法律体系。这也是一种有效的对代理人行为进行约束的外部机制,不仅可以规范代理人市场和产权市场的形成和运作,还可以直接约束代理人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对故意合谋造成企业经营失败或国有资产流失的代理人采取必要的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