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制度研究关注法律、政治、历史、社会等因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聚焦于解释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然而,这种对制度研究的过度重视,却忽略了个体所具有的能动性。它在解释嵌入在制度中的个体行为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Fligstein,1997)。于是,制度学者们开始重视行动者个体以及其所具有的能动性。1988年普林斯顿大学社会学系的保尔·迪马奇奥(Paul DiMaggio)教授通过引入制度创业概念,强调新制度理论应重视行动(action)和能动性(agency),而制度创业就成为解释行动者在面对制度同构压力时如何反过来影响制度的突破口。它将重结构而轻能动性的制度研究和重能动性而轻结构的创业研究这两个看似相互矛盾的研究主题并置成一个单一概念——制度创业。制度创业被界定为“行动主体利用资源创造新的制度或改变既有制度以从中获利的活动”(DiMaggio,1988;Fligstein,1997;Rao、Morrill和Zald,2000;Maguire、Hardy和Lawrence,2004)。 制度创业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嵌入”在已经塑造了其观念、偏好的制度中的个体或组织如何会产生能动性,即“嵌入能动性悖论”(Seo和Creed,2002)。因此学者们总在探索行动者为何和怎样形成新的制度或转变现有制度(Maguire、Hardy和Lawrence,2004),其核心任务就是解释制度和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它沿袭制度主义研究的传统,采用整体主义方法论,以场域为基本分析单元,而拒斥个人主义方法论,并对还原论保持警惕(高柏,2008;张铭和胡祖光,2010)。 目前,制度创业研究存在复杂性、模糊性、概念不清等问题,非常有必要对以往研究进行梳理,形成系统性的研究框架。但已有的研究综述,有些侧重于回顾经典模型(尹珏林和张玉利,2008;方世建和孙薇,2012),有些则侧重于回顾制度创业的某个方面(张铭和胡祖光,2010;项国鹏、胡玉和、迟考勋,2011),并没有系统全面地对制度创业进行总结。另外,制度创业对象太过宽泛需要细分类型,制度变迁历时漫长需要确定所在阶段,情境不但影响动因,而且会影响制度创业各个方面。因此,制度创业的对象、阶段和情境一直是研究的重要方面,也是制度创业研究必须明确界定的内容。 所以,本文借助“六何”分析框架,从谁(Who)在创造或改变制度、为何(Why)创造或改变制度、怎样(How)创造或改变制度、创造或改变制度有哪些阶段与顺序(When)、创造或改变的是什么制度(What)和在什么环境条件下进行(Where)这六个方面对制度创业现有研究成果①进行梳理和述评,并进行逻辑关系整合,构建出制度创业研究的系统性分析框架,最后提出未来研究展望。 二、制度创业文献综述 (一)制度创业的主体(Who) 制度创业是由众多不同利益相关者参与的集体行动,在其中发挥核心能动作用的行动者称为制度创业者。制度创业者是指对特殊制度安排感兴趣,并利用资源创造新的制度或改变现有制度的行动者(Maguire、Hardy和Lawrence,2004)。制度创业者充当了把制度创业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的角色(张铭和胡祖光,2010),是制度创业的主体。因此制度创业研究首先需要识别谁是制度创业者,现有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第一,关于制度创业者身份识别的研究。Misangyi、Weaver和Elms(2008)认为制度创业者可以是个体、组织,也可以是个体或组织结成的联盟。Maguire、Hardy和Lawrence(2004)则在操作层面上对制度创业者识别做了很好的揭示,他们根据行动者在整个制度改变过程中所参加活动和所扮演角色的多寡来量化地识别制度创业者。Child、Lu和Tsai(2007)则认为在制度演变的不同阶段各行动者的贡献不一样,在这个阶段起主要作用的行动者,在下一阶段可能退出或作用不再重要。因此制度创业者在不同阶段作用不同,要根据其贡献程度来识别。 第二,关于制度创业者行为方式的研究。不同的制度创业者影响着制度创业的方式和过程。如果制度创业者本身就是管制者,他们通常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方式;如果制度创业者是被管制者,他们通常采取的是“自下而上”的方式(Child、Lu和Tsai,2007)。制度创业者可能是具有很强能动性的主体,他们往往会像“英雄”一样,推动激进的组织变革(Greenwood、Suddaby和Hinings,2002);也可能是具有熟练技能的主体,并非由单个主体领导制度创业,而是由很多个体的行为共同推动温和的实践演变(Lounsbury和Crumley,2007)。 第三,关于制度创业者意图的研究。Lounsbury和Crumley(2007)的研究表明制度创业者可能不是一开始就想改变制度,他们的活动可能是“无意识”偏离现有制度,但最终导致制度的改变。Child、Lu和Tsai(2007)的研究则假定制度创业者建立新制度的目的是明确的,但在制度改变的不同阶段其目的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对于制度创业者的判断,关键不在于行动者的具体身份、创业方式和意图,而在于其对新制度的产生和推广是否做出重要贡献。但是如果制度创业是众多行动者共同推动的结果,少数个体或组织的贡献程度不易辨别,那么分阶段、分群体进行识别将是较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