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与市场经济和工业化相伴而生的最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之一,而和谐则是中国文化的固有价值目标,两者的结合就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理念。但是劳资矛盾却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阻碍因素。所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经济、政治、社会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党在十八大报告中着重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的监管作用,还需要不断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协调机制。 “和谐”是劳动关系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而劳动关系和谐指数就是劳动关系状态的数量化表达。它能够直观地描述和刻画劳动关系的现实状态,监控劳动关系的动态变化,预测劳动关系的未来发展趋势,为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法律和政策,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同时也是将和谐劳动关系理念和政策,落实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践的基础工作。 和谐劳动关系理念的提出,已经有近十年的历史;劳动关系和谐指数研究,也早在五年前就开始了。无论劳动关系理念在实践中的落实,还是劳动关系和谐指数构建,其本质都是对劳动关系状态的测量,其研究核心都是相关测量指标体系的设计,其研究基础则在于对劳动关系的认知与理解。以下,仅就和谐劳动关系基础概念、劳动关系和谐指数体系设计及相关实证研究等三个层面,对相关研究加以评述。 一、和谐劳动关系的概念界定 对和谐劳动关系概念的界定是劳动关系和谐指数编制的基础,一定意义而言,它决定了指数的编制特征及实证研究效果。劳动关系是作为雇主的企业、作为雇员的劳动者和作为监管方的政府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或者说是政府规制背景下的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对于政府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学界争议比较大,但对政府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基本没有分歧(郭庆松,2009)。对劳动关系中三方主体作用的不同认知以及所取观察角度的差异,就衍生出了对和谐劳动关系的不同阐释。 (一)公共管理视角的和谐劳动关系 政府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之所以提出和谐劳动关系理念,是因为“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政府的“和谐劳动关系”概念,经历了“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后发展到目前比较公认的“和谐劳动关系”(刘铁明、罗友花,2007)。从2006年起,代表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表雇员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代表企业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就召开了三方联席会议,共同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以此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良性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习近平(2011)年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议上,再次强调了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目标确定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可见,从政府公共管理角度对和谐劳动关系进行的界定与阐释,在兼顾了劳资双方利益的同时,也特别重视劳动关系对社会的外部溢出效应。 从公共管理角度出发的学者,用“规范有序、公平合理、合作互利”来描述和谐劳动关系(曹永平等,2011)。这种描述基本复制了政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区别在于没有强调劳动关系的外部溢出效应。 政府角度的和谐劳动关系,并不是一个严谨的学术概念,而是劳动关系监管的目标,是劳动关系法律、政策和实践的导向。 (二)工商管理视角的和谐劳动关系 与公共管理视角的和谐劳动关系并存的,是工商管理视角的和谐劳动关系,即将政府一方视为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政策背景,从企业角度对和谐劳动关系进行分析和研究。 有学者认为,劳动契约是不完全的。工人一旦被企业雇佣后,隐含的劳动契约就形成了。在雇主和雇员长期的博弈过程中,隐藏信息或隐藏行动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双方都会存在,由此造成了双边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劳动力市场比较完善的条件下,劳动法规体系比较健全,法规的执行也相对严格,由于违法成本比较高,或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企业一般会遵守自己对员工的承诺;在类似德国的共同治理模式下,工人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到公司监事会中,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与此同时,工人也会受到法律和企业规章的双重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契约的不完全程度,可以通过工人对劳动关系的满意度来间接度量(姚先国、郭东杰,2004)。还有学者认为,员工满意度也可以用来度量企业劳动关系质量(张军,2010)。因为影响员工满意度的主要因素是薪酬福利、工作环境、工作压力、企业文化、企业规章制度等。而这些因素,也恰恰对劳动关系质量有重要影响。以上理论分析说明,从劳动契约是不完全性和劳资双方博弈角度看,用员工的劳动关系满意度来表示企业整体劳动关系状态,是有其合理性的。 也有学者认为,从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到终止,企业和员工的劳动关系通常会表现为冲突和合作两类情形。冲突有显性和隐性两种,合作也有被动和主动之分。企业和员工之间如果存在显性冲突,那就表明劳动关系极不和谐;如果存在隐性冲突,也表明劳动关系不和谐;如果双方被动合作,则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潜在和谐状态;如果主动合作,则是我们所说的真正和谐的劳动关系(郭庆松,2009)。这个定义将和谐劳动关系明确界定在劳资双方之间,而将法制环境作为一种隐含的政策背景加以考虑,且指出了“和谐”的本质在于双向的主动合作,亦即双方追求共同满意的平衡点。 (三)经济学视角的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