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O如何支持CIO?

——基于结构性权力视角的多案例研究

作者简介:
白海青,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成瑾,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厦门 361005);毛基业,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管理世界

内容提要:

以往对高管支持信息化的研究通常把“高管”视为整体,既误解了CIO权力普遍不足的事实,也忽视了CEO作为“高管”中最具影响力的成员的作用,致使现有文献缺乏对这个重要现象的深入理解。本文从结构性权力视角研究CEO如何支持CIO才能使其更有效。通过对10家企业的多案例研究,我们发现,如果CEO认可信息化的价值、自发提出信息化战略、信任CIO并赋予其较高的管理职位,则CIO能有效发挥作用。同时,CEO如果能够补充CIO所缺乏的IT管理技能,则CIO的有效性会更高。此外,CEO把CIO放在组织的网络中心也能促进CIO的有效性。本文阐释了CEO支持CIO的作用机理,亦即协助CIO获得结构性权力。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14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在各类组织中的应用越发普及深化,其影响更加具有战略性,因而需要高层领导的关注。企业高管团队对信息化的支持(简称“高管支持”)涉及高管的态度、参与、激励用户和提供资源等,对项目的成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Sharma & Yetton,2003)。尽管已有不少研究探讨高管支持对信息化的影响(Dong,2008; Dong,Neufeld & Higgins,2009),但理解却仅触及表层(Boonstra,2013)。对于高管如何才能有效地支持CIO和信息化,并没有给出有效的处方(Young & Jordan,2008)。

       更令人遗憾的是,CEO作为高管团队中最关键的成员,极少被文献强调。仅有的几个直接讨论CEO作用的研究也只考虑了极其有限的内容(Kearns & Lederer 2003; Jarvenpaa & Ives,1991),很少提供直接的理论支撑和实证依据。这一现状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以往研究认为,CEO缺乏对信息化的认知(Preston,Karahanna & Rowe,2006),很多CEO认为难以有效地评估IT绩效,难于直接参与到相关决策中,因而投入较少的时间和精力(Jarvenpaa & Ives,1991)。此外,以往研究更多是以高管团队整体作为单位而不是具体讨论CEO的支持。这样一来,高管支持就成为一个黑盒,高管成员在信息化活动中的差异性被掩盖。事实上,至少CEO和CIO(信息总监)在信息化活动中的作用与其他高管有着根本性的不同(Banker et al.,2011)。另一方面,长久以来一直有学者呼吁CEO应该就信息化问题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Jarvenpaa & Ives,1991),CEO应该识别有效和合适的方式提升企业对信息系统的使用(Reeve & Rose,1999)。

       为了弥补以往研究的缺陷,本文把CEO和CIO从以往的“高管”中分离出来,具体的研究问题是CEO如何支持CIO才能使其有效开展工作。本文通过深入分析10个案例,开发出基于结构性权力视角的CEO支持影响CIO的理论模型。该模型深化了高管支持研究,为信息化实践提供指导。

       二、文献回顾

       本文的主要理论基础是高管支持文献和结构性权力理论。

       (一)高管支持的相关研究

       高管支持研究源远流长,但大多数研究倾向于检验高管支持的效果和构念界定,主要是基于理论演绎。例如,Jazvenppa和Ives(1991)提出的高管参与(participation)和高管介入(involvement),Liang等人(2007)提出的高管参与和高管信念。这类研究没有对高管支持本身进行充分的解构,只是在定义中暗示了其内容的丰富性。白海青和毛基业(2009)把文献中的高管支持分类归纳为6个方面:理解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价值的信念、提供资源、提供便利的制度环境、确保信息系统和业务一致性和关注信息系统。然而,以往研究对高管支持的内容并没有系统详尽的解释。

       近年也有少量学者采用质性研究探索高管支持。比如,Dong等(2009)归纳出高管的3种支持行为:(1)资源提供(如资金、技术、人员、用户培训等);(2)变革,指的是高管培育组织接受新信息系统的能力;(3)愿景分享,确保低层人员对新系统核心目标和理念有普遍理解。Dong等人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定量研究中对高管支持过于简化的认识,但仍然把高管作为一个整体,没有清晰地表述具体成员的不同行为,也没能有效地把支持行为和绩效指标相连。

       也有研究从结构化(structuration)理论的视角解释高管影响下级和技术的机理(Chatterjee et al.,2002; Sharma & Yetton,2003; Dong et al.,2009)。结构化理论认为组织中个体的认知和行为受3种结构影响,即表意结构、合法性结构和支配结构(Giddens,1984)。表意结构是指共享的价值观、信仰和认知框架。合法性结构是通过规范使得行为与组织的目标和价值相吻合;支配结构使行为和活动避免触犯组织条例而受到惩罚或制裁。企业的高管可以通过操控这些结构来影响、引导、激励和改变其它个体。依据该理论Sharma和Yetton(2003)认为,高管可用4种行为来保证信息系统的成功实施:制定新结构、新的绩效控制系统、新的协调机制和改变绩效目标。其中,制定新结构是为了提升认知,例如保证对用户的培训、提供IT支持(如设立IT支持中心);新的绩效控制系统用来激励或引导个体的行为;新的协调机制是保证组织内多个业务单元之间横向的协调以及管理层级之间垂直的协调;改变绩效目标是高管容忍由于实施系统可能带来组织绩效的短暂下降。

       基于结构化理论的研究虽然对理解CEO发挥作用具有一定的价值,但研究对象仍然把高管作为一个整体,缺乏对CIO以及信息化客体的清晰界定,忽略了CEO拥有高管团队其他个体所不具备的权力优势和资源配置优势,及其支持信息化的独特之处。

       CIO是信息化职能的负责人,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属于高管团队成员。白海青和毛基业(2009)发现文献对高管的定义通常包含CEO、CIO和其他业务高管。这样的定义隐含了一个基本假设:CIO属于高管团队成员,其职位层级和COO及其他高级业务领导相当,因而在高管团队中有相应的管理权威和话语权,能够有效地影响其他高管。然而,西方学者的多次调查发现尽管CIO的地位有所上升,然而在大多数组织中CIO并不属于高管团队,在行政级别上距离组织最高管理者CEO一个以上层级(Stephens & Loughman,1994; Nelson et al.,2010)。例如,Armstrong和Sambamurthy(1999)调研的153个企业的CIO距离CEO的报告层级平均间隔是1.85层。另一项相对近期的研究调查了98个CIO与CEO的汇报层级,结论基本一致,并没有任何改善(Smartz et al.,2006)。而在国内企业中,CIO的管理层级就更低,左美云和毛基业(2005)的调查发现74%的CIO实际处于部门经理级别,更近的调查结果也与此接近(李东等,2008)。因此,在信息化建设中,CIO不应被看做是高管成员,而是高管支持的对象,CEO如何支持CIO成为一个亟需研究的问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