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治关联行为研究述评与展望

作者简介:
封思贤(1973-),男,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经济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蒋伏心(1956-),男,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肖泽磊(1981-),男,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原文出处:
外国经济与管理

内容提要:

企业政治关联行为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有关企业政治关联行为的研究涉及政治、经济、管理、法律等诸多学科,是目前许多学科的一个研究热点。本文在界定企业政治关联内涵和总结政治关联程度度量方法的基础上,首先阐述了企业政治关联行为的形成机理和构建动机;然后分析了企业政治关联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和对企业的影响效应;最后指出了未来研究方向。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1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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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随着各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日趋激烈。主动与政府官员或政府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可为企业带来巨大利益(Krueger,1974),已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策略。Fisman(2001)最早把企业与拥有政治权力的个人之间的紧密私人关系称为“政治关联”(political connection)。

      目前,企业政治关联行为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特别是在产权保护较弱的国家或地区(Chaney等,2011)。这种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离不开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的管理和监督。企业政治关联行为已经引起国内外许多学者的关注。本文在界定企业政治关联内涵和总结政治关联程度度量方法的基础上,首先阐述企业政治关联行为的形成机理和构建动机;然后分析政治关联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和对企业的影响效应;最后指出未来研究方向,以期推动国内相关理论研究,并为完善我国企业政治关联行为提供建议。

      二、企业政治关联的内涵与度量方法

      近年来,企业政治关联行为一直是公众争论和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焦点。早期的文献仅把企业与政府官员之间的紧密私人关系视为企业的政治关联(如Fisman,2001)。由于此类定义涉及比较隐蔽、不易收集和整理的私人信息,因此,不少学者尝试从其他角度来拓展政治关联的界定范围。我们通过比较国外学者和国内学者对企业政治关联的不同界定方法来探讨企业政治关联的内涵。

      (一)企业政治关联的内涵

      在界定政治关联时,国外学者大多采用事例列举法。Bertrand等(2004)以法国企业为例研究指出,如果企业的CEO从精英学校毕业,并曾经或目前在政府部门任职,则该企业有政治关联。Khwaja和Mian(2005)指出,在政治竞选中,如果企业对候选人进行了捐款,则该企业有政治关联。Claessens等(2008)也指出,政治关联是企业通过竞选捐款与当选者建立的一种关系。但Goldman等(2009)认为,政治捐赠反映的可能是企业的政治偏好而非政治影响,因而把捐赠作为企业政治关联的界定标准存在缺陷。Faccio(2006)指出,如果企业的大股东(指直接或间接拥有10%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或高管(主要包括董事会主席、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是国会的成员、部长(包括总理)、州或地区的首领(如独裁者、总统、国王或女王),或者与高层政治人物有着“密切的关系”,则该企业有政治关联。Faccio(2006)的这种界定方法被很多国外文献所采用。

      我国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的政治体制。国内学者结合我国特殊环境,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我国企业政治关联的界定标准。除了国资参股、控股外,我国企业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建立政治关联。一是政府官员“下海经商”。有的被派到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但保留原行政级别,有的辞去行政职务去自主创业,有的甚至到私营企业做“高级打工者”。二是民营企业主动邀请退休的政府官员担任高管。虽然退休的政府官员失去了往昔的政府职务和政治权力,但是他们不仅熟悉政府内部的运作环境和办事规则,还熟悉政府部门的现任官员(或是其曾经的同事,或是其上司或下属,甚至是其亲自提拔的后辈)。这些优势使退休政府官员能够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继续发挥“余热”。三是一些企业家当选为各级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通过参政议政来建立政治关联,甚至影响政府决策。基于上述背景,贾明和张喆(2010)指出,如果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曾经或目前是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则该企业有政治关联;王永进和盛丹(2012)则指出,只要企业的董事会中有政府官员,或者总经理由政府任命或是党员,就认为该企业有政治关联。

      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企业政治关联主要是指企业经营者与政治权力拥有者之间的隐性关系。这种关系可以通过企业高管曾经或目前在政府部门任职来建立,也可以通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会议员或竞选捐款来建立,但不包括通过政府参股(这也是“隐性”二字主要所指)。因此,政治关联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政企关系,特殊之处在于企业的关键人物(如高管人员)与政府高层或政治人物之间存在密切的隐性关系。

      此外,政治关联不同于政府干预,也有别于政治腐败。在政治关联中,企业是主动的,试图通过各种途径与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建立关系,来追寻企业自身利益。而在政治干预中,政府是主动的,试图通过干预企业经营管理、利用企业资源来达到某种公共目的,或官员获取私人利益(Bertrand等,2004)。政治关联通常可以帮助企业高管了解政策动向,加强与政府的有效沟通,进而获取其他企业所不具有的优势,因而在法律层面上,企业政治关联行为大多是合法的,这在本质上有别于政治腐败。

      (二)企业政治关联的度量方法

      已有研究度量企业政治关联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如果企业高管人员(主要包括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等)或控股股东(主要是指前五大股东或前十大股东)中有政府官员、国会议员或者与执政党存在紧密联系,那么可以认为该企业有政治关联。在选择这个标准时,大多实证文献采用虚拟变量0或1来度量政治关联,代表性文献有贾明和张喆(20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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