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685(2003)06-0051-04 一、企业法人治理的国际比较 企业法人治理的核心在于如何实现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离与制约,保证经营权对所有权负责。企业法人治理涉及到许多方面,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统一固定的制度模式。主要表现在:一是各国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不同;二是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两种不同模式;三是对企业管理者的激励方式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之中。此外,各国政府、供应商、债权人、劳动市场和产品市场竞争等因素对企业影响也不尽相同。本文从企业所有权结构、法人治理模式、激励方式、政府作用和银行对企业影响等方面进行国际比较。 1.所有权结构。企业所有权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所有权性质,分为私人所有和政府所有(独资和控股);二是所有权的组合形式,分为独资、合资、合作、家庭企业;三是所有权的国家属性,分为内资企业与跨国公司。由于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发展等多方面原因,欧、美、日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一直有着很大的差别。见表1、表2。 表1:欧、美、日企业所有权的比较 (3×100个最大非金融企业)
表2:欧洲12国企业所有权比较 (12×100个最大非金融企业)
资料来源:Thomas and Pedersen(1995、1997)。 根据表1数据可知:美国大企业中,90%为合资企业,独资和家族企业仅占7%和3%;国有企业为0;欧洲的独资与合资企业各占1/3左右,政府所有的企业占18%,家族企业占13%;日本的独资与合资企业平分天下,分别占57%和40%,家族企业和政府所有的企业仅占3%。显然美国大企业所有权结构比较单一,主要是合资企业(而且股权比较分散);日本大企业所有权结构较为集中,主要为独资和合资企业(股权比较集中);欧洲企业所有权结构比较多样化,国有企业所占比例较大。这种差异决定了欧、美、日大企业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与制约方式、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激励方式、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关系、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根据表2数据:英国与美国类似,以合资企业居多,跨国公司次之;德国、法国、意大利、芬兰和瑞典则是欧洲的典型代表,基本上是以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和跨国公司为主导,国有企业占很大比重(平均在20%左右);奥地利、比利时、荷兰、丹麦、挪威和西班牙则以跨国公司为主,家族企业或合作企业次之。欧洲12国的1200家大企业中,跨国公司占28%;独资企业和家族企业占37%;国有企业占15%;合资企业占13%;合作企业占8%。可见,欧洲各国企业所有权结构是不同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跨国公司以及家族企业在不同的国家,占有不同的地位。这也决定了欧洲各国的企业法人治理存在一定的差别。 2.董事会设置。目前在董事会组织结构设计上,国际上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制度模式,即单层体制和双层体制。所谓单层体制,就是公司只设董事会一层决策机构,全权负责企业经营决策问题。董事会由外部董事(一般为企业管理专家)和内部董事(一般为股东代表)组成,没有雇员代表。采用单层体制的国家主要是美国、日本、英国等,法国多数企业采取单层体制。在美国和法国,大多数企业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者一般都由公司董事兼任,参与企业决策。这种体制的特点是董事会只对所有者负责,其唯一的目标就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由于经理人员由董事兼任,使企业决策容易贯彻执行。但受经理人员(董事兼任)短期利益驱动,容易导致企业决策中的短期行为。这正是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着重研究和运用长期激励手段的原因所在。所谓双层体制,是指公司同时设置监事会和理事会两层机构,监事会负责企业经营决策问题(类似于英、美国家的董事会),理事会则对监事会负责,管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保证各种决策贯彻实施。两个委员会成员不许交叉,均有法定的雇员代表,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者一般不能由公司董事兼任。采取双层体制的国家主要是德国、丹麦、芬兰和瑞典等,法国的少数企业也采取双层体制。在德国和法国,一半左右的公司董事还同时兼任其它公司董事。这种双层体制的主要特点是监事会既对股东负责,也要对职工负责,有利于协调劳资矛盾,能防止单层体制下单纯追求股权利益或经理人员短期利益的弊端。但总经理等执行者不参与企业决策,使企业经营决策的执行效率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如何保证管理者的执行效率成为双层体制下的一个重要问题。 3.激励方式。激励方式是指企业所有者(股东)对经营者(主要是高级经理人员)的激励手段和方法,主要体现在分配制度上。目前欧、美等国家所采取的主要分配方式有:工资(固定工资和业绩工资)、奖金、期权、退休金计划和额外福利。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不同企业,这五种方式的分配水平和结构各不相同。见表4、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