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企业家关注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施东晖,司徒大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原文出处:
国际经济评论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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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治理已成为关注的热点

      近十年来,公司治理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在理论层面,大量对公司治理的实证研究均表明,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健康运作的微观基础,对经济和金融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实践层面,从20世纪90年代起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公司治理运动,这一运动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由OECD等国际组织、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在宏观层面上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提高信息披露标准;二是由单个上市公司在微观层面上强化公司治理实践,建立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与公司治理运动的发展相一致,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德米诺(Deminor)、里昂证券(CLSA)等机构开始在新兴市场及发达市场推出公司治理评价服务,试图为各国(地区)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一个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从企业发展、投资决策及公司监管等层面来看,公司治理评价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公司治理评价可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公司要从外部获得股权和债权融资,需要得到融资方的认同,最基本的是要使融资方意识到他们的权利能够得到合适的保护。只有在此情况下他们才愿意以合适的价格提供资本。否则融资方就不愿意提供资金或会提高要价。公司治理评价就是证明公司对融资者提供这种保护的“显示信号”(signalling)。许多研究发现,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况下,投资者愿意为“良好治理”的公司付出溢价,从而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正如麦肯锡(Micksey)伦敦公司的董事Paul Coombes指出的,“不能实行公司治理改革的公司在吸引资本时会发现面临竞争劣势,高水平的公司治理对企业在全球化的资本市场上吸引和留住投资者是最基本的。”

      2.公司治理评价可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大量事实表明,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可以确保企业在法制和商业信用约束下,为增加其股东价值而持续稳健经营。因此,对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而言,公司治理评价可以作为投资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是资产组合调整和分配的重要考虑因素。根据麦肯锡公司对全球200家机构投资者的调查结果,四分之三的投资者认为当他们在做出投资决策时(特别是在新兴市场上),公司治理水平至少与财务表现同样的重要,拉美地区的投资者甚至认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超过了财务指标。

      3.公司治理评价可作为公司监管的重要依据

      公司治理评价可以使监管机构进一步了解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为同其它各国(地区)公司治理水平比较提供一个统一的、可量化的标准,同时便于监管机构分析公司治理水平现状与理想水平的差距,据此采取相应措施。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治理评价非常直观地建立监管层次,将那些治理评价非常低的公司作为监管重点。如安然公司(Enron)的丑闻曝光之前,美国一家著名的投资者保护协会就将安然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为最差级“E”,由此可见公司治理评价对公司监管的重要性。

      二、公司治理评价的模式

      根据评级机构的性质,公司治理评价可分为如下五种模式:

      1.评级机构模式

      随着公司和投资者对公司治理评价业务的需求,一些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始开展公司治理评级或评价业务,如标准普尔和欧洲的Deminor。对于这些公司来说,公司治理评价实际上是一项盈利性业务。评级机构模式的优点是,这些评级机构通常有显著的声誉、丰富的评级经验和一流的人才,并且市场竞争和信誉机制会促进评级质量的提高和保证客观性。此种模式的缺点是评级机构的商业运作和评级的独立性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

      2.机构投资者模式

      一些机构投资者为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也开始对公司治理进行评级。如里昂证券(亚洲)从2000年开始推出对新兴市场的公司治理评级体系。机构投资者的这种治理评价类似于提供投资分析报告,通常不是盈利性业务。

      3.民间协会模式

      董事协会、投资者保护协会等非盈利民间机构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进行公司治理评级。如马来西亚拟议中的公司治理评级就是由董事协会主办的;泰国的董事协会与麦肯锡咨询公司共同推出了泰国的首个公司治理评级体系;美国机构投资者服务协会(ⅡS)于2001年推出公司治理指标(Corporate Governance Ouotient),便于机构投资者了解所投资公司的治理水平。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某些国家在竞争和信誉机制还不健全,在这种环境下由非盈利性机构操作可以提高可信度和客观性,并避免商业机构为盈利损害评级的公正性。该模式的缺点是相关机构可能缺乏进行公司治理评级的动力、资源和经验。

      4.媒体模式

      一些财经杂志如《亚洲货币》每年也进行“最佳管理素质公司”的评选,这种评选的专业程度不如专业评级机构。

      5.交易所模式

      韩国证券交易所2001年计划在公司治理改革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公司治理评价委员会,对韩国上市公司进行评级。但韩国工商会(The Korea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反对这个计划,认为该评价委员会将附属于政府,导致政府对私有公司不必要的干预。交易所模式的好处是在市场基础还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交易所的评级可以推进公司治理评级活动的开展,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其缺点是当交易所附属于政府时,交易所可能会不必要地干预企业运作。

      此外,根据业务性质,公司治理评级运作模式还可分为公司委托评价和非公司委托评价两种模式。其中,前者是指评级机构应单个公司请求,对公司治理进行评价,评价所需信息是公开获得的信息以及对管理层的采访。后者则是指评级机构应投资者要求,或为了向投资者客户、公众及监管者提供上市公司信息,未经公司委托和同意,根据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和指标,选定单个或一批公司进行评级,评级结果可以公布发表,也可定向提供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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