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本田罢工、富士康十三连跳和用工荒等事件促使研究者和实践者开始反思并审视组织内和谐劳动关系之于组织发展的角色与价值。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把‘蛋糕’分好。”做大、分好“蛋糕”为构建组织内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政策导向,其中分“蛋糕”即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来平衡组织内劳动方(以下简称雇员)和资本方(以下简称雇主)的利益。 合作伙伴关系理论(partnership theory)和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作为能平衡组织内雇主和雇员利益的重要理论,从20世纪90年代起,就受到广大研究者与实践者的关注(Johnstone等,2009)。围绕如何平衡雇主和雇员的利益,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通过雇员和雇主共同治理、平等合作来实现互利,但其尚停留在理念和原则探讨阶段,缺乏对利益相关者互利合作内在机制的研究。合作伙伴关系理论可以用来分析雇员和雇主的关系,该理论认为雇佣关系的核心在于创造工作中的合作关系,以便雇员和雇主能够在一起有效工作,并最终实现共同或互补的目标(Guest和Peccei,2001)。由于本文聚焦于组织内雇员和雇主的利益平衡问题,故将研究层次定位于工作场所,本文所指的合作伙伴关系即为工作场所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本文希望通过对现有工作场所雇佣双方合作伙伴关系研究的最新成果进行综述和回顾,在明确合作伙伴关系的内涵和构成的基础上,对如下几个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1)工作场所合作伙伴关系的研究视角;(2)谁从合作伙伴关系中获益;(3)雇佣双方如何实现互利与合作。 二、合作伙伴关系的内涵与构成 近年来,雇佣双方合作伙伴关系引起了研究者极大的兴趣和关注,但研究者至今尚未就合作伙伴关系的内涵达成一致(Kochan和Osterman,1994;Ackers和Payne,1998;Guest和Peccei,2001)。回顾以往研究,本文发现关于合作伙伴关系的内涵,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合作伙伴关系定义为使得雇主和雇员合作的原则或实践,如Guest和Peceei(2001)将合作伙伴关系视为一种新的促进管理者和雇员合作或联合行动的形式,其原则体现为“在现在和未来善待雇员”、“重视雇员权利和福利”、“雇员有独立的代表”。原则体现了雇员和雇主须坚持的互利、互惠、承担责任等权利和义务,具体实践包括雇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组织决策过程、组织与雇员共享信息,以及工作保障等。 第二种观点将合作伙伴关系定义为整合雇主和雇员利益的方式,如Kochan和Osterman(1994)认为合作伙伴关系是通过增强雇员的集体话语权来整合雇主和雇员利益的管理方式,组织应围绕如何构建“互利企业”,在战略层、职能层和实践层三个层次有所作为:在战略层面,组织应该重视创新和质量而不仅仅关注成本,并且应该让合作伙伴关系得到高层管理者的支持;在职能层面,组织应该采取稳固的雇佣实践或权变的薪酬体系;在工作场所层面,组织应该实施团队工作、鼓励雇员参与、营造信任和合作的工作场所氛围。 第三种观点关注组织中有正式工会参与的情形,将合作伙伴关系定义为组织治理和变革的方式之一,组织明确规定允许工会代表参与组织决策的制定,以促使管理者、工会和雇员相互合作,并最终提升雇员的工作生活质量(Johnstone等,2009;Geary和Trif,2011)。这种观点认为工会对于组织而言非常必要,那些基于无工会组织所得出的结论可能是虚假的。Cooke(1990)关注传统合同契约规定外的合作方式,如以团队为基础或以代表制为基础的合作方式,认为允许工会或雇员参与管理决策过程的正式机制有利于从多方面改进绩效。 以上三种观点虽然从不同角度对合作伙伴关系概念进行了界定,但也存在一致之处(Guest和Peccei,2001;Martínez-Lucio和Stuart,2002),即均认为:(1)实施合作伙伴关系关键在于实现雇佣双方相互信任和互利共赢,这意味着实施合作伙伴关系既对组织有利,也是对雇员承担道德责任的表现;(2)合作伙伴关系能基于一系列促进参与和合作的雇佣关系实践被识别出来,其核心职能在于提升雇员的话语权(Johnstone等,2009);(3)直接参与、代表制、财务分享等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是实现合作伙伴关系的支持条件(Roche,2007);(4)这些实践以构型或组合的形式发生作用,并最终帮助各参与者取得收益(Roche,2009)。表1综合上述视角列示了合作伙伴关系的构成。
三、合作伙伴关系理论的研究视角 在认识到合作伙伴关系对于构建组织内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作用之后,如何处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利益和工作关系就成为理论与实践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由此,理论界出现了三种合作伙伴关系研究视角,来回答合作者对利益的态度、实现利益的途径和关键举措等问题(参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