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06年国家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以来,“使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成为学术界和管理层使用频次最高的“策略性”用语之一。2011年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又提出“着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政府-市场关系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存在较大差异,面向2020年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目标,探讨中国情景下的企业主体问题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 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研究经历了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两个阶段。规范研究主要回答谁是技术创新主体的问题。国内学术界对技术创新的主体问题,存在企业家主体、企业主体和多元组合主体等不同的观点[1],代表性学者包括连燕华[2]、陈士俊和关海涛[3]、郭树东等[4]。经验研究主要回答企业是否已经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问题,相关学者从研发经费、研发人员、专利申请授权量等方面对我国技术创新主体问题进行了考察,代表性学者包括吴忠泽[5]、刘新同[6]、孙玉涛和刘凤朝等[7]。 相关理论研究结果和“使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的政策导向,已经回答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两个基本问题:第一,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在市场化条件下企业应该是技术创新的主体;第二,在全球化条件下,发达国家是全球创新的领导者,掌握着全球创新价值链的利益分配权,发展中国家由于长期依赖外部技术引入,本土企业逐步失去了技术自生能力,沦为发达国家装备产品的车间、排放污染的场地、提供人才的技校和倾销商品的市场,跨国公司逐步成为发展中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①。 在市场化和全球化条件下的中国,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内涵是什么?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实践情况如何?是中国自主创新实践亟需破解的重要理论命题。为此,本文阐述了中国在市场化和全球化进程中企业技术创新双重主体地位的内涵,提出衡量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指标和标准,从规模和效率视角分析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实践情况,深入而全面地探讨中国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问题,为中国创新体系政策调整提供理论支撑。 二、企业技术创新双重主体地位的内涵 目前,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研究主要关注企业相对于大学和研究机构在创新体系中的位置,也就是市场化进程中的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问题。随着全球化日益增强,跨国公司逐步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群体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关注全球化进程中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技术创新体系结构中的位置,能够深入理解中国的创新实际。 (一)市场化进程中的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家创新体系理论成为创新领域研究的热门议题。以OECD国家为主体的发达国家率先提出了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②,试图从系统的视角理解创新过程,其实践背景是日本、美国和欧洲等成熟市场经济体。为了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实现技术追赶,发展中国家引入了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试图通过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国家创新能力。1999年中国政府提出建设富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其实践背景是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转轨的混合经济体制。 国家创新体系实践背景的中西差异,造就了创新体系研究的中国情境[8]。发达国家的创新体系理论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不存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市场化过程,企业自然就是市场经济活动和创新活动的主体。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发达国家政府通过营造良好的创新和创业氛围,加强公共研发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企业创新绩效。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企业完全行政化;研发和生产力量相互分离,创新资源集中在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企业作为政府所有和所属的生产单位,既没有创新资源投入的主动权和积极性,也没有实施创新的技术能力。中国的创新体系建立在转轨时期的混合经济体制之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企业尚没有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政府主导的国立研究机构和大学在创新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市场化进程中,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包括创新资源的投入主体、创新组织实施主体、创新产权的占有主体和市场价值分配的决定主体,需要实现的是政府、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职能的合理定位和运行的整体协同。为了加强科技和经济的融合,中国从1985开始启动科技体制改革,先后出台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1987年)、《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1988年)、《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1995年)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转变科技工作运行机制、改革研究机构的拨款制度、研究与开发机构转制、建设技术市场、促进产学研合作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主旨,均为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 (二)全球化进程中的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基于降低R&D成本、扩展新兴市场、利用东道国人力资本优势等方面因素[9],很多跨国经营的公司开始进行R&D国际化。从东道国的角度而言,外资公司已经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参与者,FDI的大量流入对于本国产业部门产生巨大的冲击,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创新体系中企业、大学、政府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关系。而就国家地域范围而言,国家创新体系包含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进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创新体系,Tang和Hussler[10]将其定义为基于FDI的创新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