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学、管理学教育与管理学研究“合法化”运动的历史 泰勒、法约尔等人在创立现代管理学时,管理学并不是大学中的一个专业。虽然泰勒使用了大量定量的研究方法,但泰勒的科学管理还是比较接近于一种实用技术,与目前所谓“实证的科学方法”还有很大的距离,此时的管理学,更接近于一种技能。 美国最早的管理学院是1881年在宾夕法尼亚大学设立的The Wharton Schoo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从命名中就可以看到,该学院实际上专注于会计、金融与经济学,而不是法约尔意义上的管理学。原因可能是人们认为管理是一门艺术,取决于个人的个性特征和工作经验[1]。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管理教育开始加速发展,这主要源于一战后美国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明显分离所产生的对企业管理人员迅速膨胀的需求。法约尔在1916年出版的《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中明确区分了经营和管理的概念,将商业、财务、营销等经营职能从管理中分离出来。法约尔[2]指出:“一个大型企业高级人员最必须的能力是管理能力。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单一的技术教育适应不了企业的一般需要。……是不是因为管理能力只能从业务实践中得到呢?我相信这是人们所提出的理由,但这是不成其为理由的。实际上,管理能力也可以像技术能力一样,首先在学校里,然后在车间里得到”。 在这一理念以及现实企业对于管理人员的急迫需要之下,一战之后美国商学院学生数量的增长逐渐使得职业的管理教育合法化,商学院注重为初涉管理行当的低收入家庭生源提供就业机会,而且雇主也要求学生在职业技能方面接受更多、更细致的培训,职业的管理学教育逐步得到了工商业界的认可。然而至此,管理教育与研究基本上是描述性的,反映了管理处于前科学阶段,商学院的任务也主要以描述和介绍实际的商业运作模式为主。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时经济转为和平时期的经济,人们的消费能力大量释放,市场兴旺,为企业带来了大量扩充机会,同时许多退伍军人根据退伍军人教育法案进入大学就读,其中很多选择了商学院,商学院在教育目标、教育手段、教育体系等方面逐渐走向科学化,1959年卡耐基基金会和福特基金会各自的综合研究报告都建议将管理学建立在更为科学化与学术化的基础之上。在两大基金的推动下,管理学教育和研究都与科学的方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其中,卡耐基基金会的研究报告明确指出,具有较高科学标准的研究成果应该在商学院教育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福特基金会的目标之一也是通过科研予以资金支持,推动管理学领域发生革命性的转变,改变管理学以描述性研究和教育为主的现状。 GOODRICK[3]将美国管理学的上述转变归结为二战后商学院学生数量的剧增,然而,仅仅是学生数量的增长并不足以导致管理学教育和研究从描述性、经验性的学科转向目前以实证主义为主流的、所谓“严格的科学”。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学科合法化是主要的推动力。学科合法化运动,简言之,就是谋求学科合法性的运动。或者说,合法化的基本含义就是显示、证明或宣称是合法的、适当的或正当的,以获得承认或授权。尽管合法性或者合法化概念的提出始自社会学家韦伯,但管理学在20世纪的发展完全可以用合法化运动来进行描述。学科合法化运动的标志是“管理学科学共同体”的形成,而学科合法化运动的后果则是造成了大学中管理研究与管理实用技术的脱离。管理学学科合法化运动的根源来自于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管理学院是现代大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众所周知,现代大学是按照洪堡原则构建起来的。洪堡认为,大学兼有双重任务,其中第一个任务就是对科学的探求,它不追求任何自身之外的目标,只进行纯知识、纯学理的探求,大学所从事的便是这种“纯科学”探索。大学的第二个任务是个性与道德的修养,在洪堡看来,修养或者说通识性修养与专门的能力和技艺无关;相反,任何专业性、实用性的学习会使人偏离通向修养的正途,唯有探求纯科学的活动才是达至修养的不二法门。在洪堡看来,大学教师已非严格意义上的教师,大学生也非真正的学生,大学生已在进行研究,教师只不过是引导、帮助学生进行研究。洪堡的上述原则后经过发展,演变为大学制度的通用规范。 应该说,管理学或商科教育进入大学之初是与传统的大学观格格不入的,管理学教育最初在美国开展起来,与美国人的实用主义性格以及欧美大学在观念上不尽完全相同有关。但从另一方面看,管理学进入大学之后,就不可能不受到原有的大学观念即所谓洪堡原则的影响,管理学的学科合法化运动正是这种大的背景下的产物。换言之,管理学科既作为大学中的一个学院,管理学院的教师就面临着与其他传统学科教师一样的问题,即研究、论文、学术贡献、专业职称评定等问题。或者说,管理学院必须证明自己在大学中占有一席之地是正当的、合适的。 根据韦伯[4]的看法,任何形式的组织,只有当它被人们认为是具有“正当性”的时候,才为人们所接受,才具有合法性,而所谓正当性,实际上就是指对某种秩序的信念。帕森斯[5]更直接指出,合法性来自于社会的价值规范系统,即“社会的制度模式根据社会系统价值基础被合法化”。伊斯顿[6]进一步解释道,人们对组织的支持可区分为“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特定支持是由某种特定的诱因引起,散布性支持主要来自于信仰和观念。以政治系统为例,如利益或需求的满足可以带来特定支持;人们若相信政治当局、政治系统的典则是符合他们心目中的“道义原则和是非感”的,则属于散布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