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治理结构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生春,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儒商与东亚文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博士生导师;范烨,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杭州 310027)

原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传统委托代理理论对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的研究忽视了家族企业成长的动态性和代理目标的多元性,而且缺乏对家族企业外部代理问题和相关治理的关注。本文从治理范围和治理方式两个维度,将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分为四种类型,并提出了家族企业的社会资本治理模式。在社会资本治理模式下,家族企业应对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采取不同的委托代理安排:在企业内部,对于家族经理人员,用“价值观治理”来超越个体的“权威治理”;对于非家族经理人员,通过泛家族化构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长期信任。在企业外部,应当通过扩展的家族企业网络来降低代理成本,提高组织的交易效率。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0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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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从世界范围看,家族企业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企业组织形态。学术界对于家族企业的争论一直存在,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从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出发对家族企业管理效率和组织合理性进行评判,从而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然而,无论对家族企业持肯定还是否定的态度,现有的研究都是拘泥在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框架内,忽视了家族企业成长的动态性和代理目标的多元性,而且缺乏对家族企业外部委托代理问题和相关治理的研究,因而难以从根本上把握和揭示家族企业的组织效率问题。

      家族企业是“家族”和“企业”的有机结合体,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远比一般企业复杂,其治理问题也与一般的公司治理有很大不同。本文在总结已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治理范围和治理方式两个维度对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家族企业的社会资本治理模式。在社会资本治理框架下,家族企业应该对内部两种类型的代理人实行不同的委托代理机制,对家族企业外部的交易采用网络化治理,从而降低代理成本,提高组织的交易效率。

      二、家族企业的效率之争:代理成本的视角

      (一)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

      伯利和米恩斯(1932)在《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中首次提出了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命题,并认为“两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普遍形态。他们认为,由于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利益分歧,因此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Ross(1973)首次把这一问题称为“委托代理问题”。按照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在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代理人)具有相对信息优势,其行为与企业所有者(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产生背离,因此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设计一整套相关制度来限制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其机会主义倾向。

      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建立在两个基本假设之上:一是委托人对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二是代理人的行为不容易被委托人直接观测到。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假设引出了委托代理的成本问题。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完全一致,而且彼此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企业所有者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来激励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Jensen和Meckling(1976)将这种在委托代理关系安排中产生的成本称为“代理成本”,具体包括激励成本、监督成本和“剩余损失”产生的成本。

      (二)对家族企业效率的两种争论

      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将研究重点放在因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而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上,即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这也是现代企业治理中最重要的方面。沿袭这一思路,从代理成本角度出发,理论界对于家族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组织合理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家族企业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因而是一种高效的治理模式。Jensen和Meckling(1976)认为,代理成本来源于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随着所有权和控制权重合程度的上升,代理成本会不断降低,而家族企业是两权合一的典型,因而能够显著地降低代理成本。Fama和Jensen(1983)进一步提出,家族成员之间长时期、多维度的交易在监督和约束决策代理人上更具有优势。Becket(1981)从利他主义角度出发,认为家族企业中的利他主义有利于培养彼此的忠诚,并对企业长期目标做出承诺,降低企业代理成本。Daily和Dollinger。(1992)、Eshel等人(1998)也指出,家族成员由于长期生活在一起,普遍存在各种非正式契约,能降低业主与家族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家族企业内部的代理成本趋于最小化。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家族企业并不存在代理成本优势,是低效率的治理模式。Schulze等(2000,2001,2002,2003a,2003b)认为主流代理理论框架并不适用于分析家族企业中的代理问题,由于存在所有者控制、所有者经营和利他主义三大特征,家族企业不但不能消除代理成本,反而会产生新的代理成本。Schulze等人(2001)研究发现,父母的利他主义会导致子女的“搭便车”行为,而且会对代理人的绩效评估产生知觉偏差,使得惩罚机制变得困难。Handler和Kram(1988)也认为,家族企业内部缺乏正常的代理人退出机制,所有者很难解雇低效率的家族代理人,尤其是他的行为会影响到家族内部的和谐。Gomez- Mejia等(2001)的实证研究还发现,大型家族企业的控制性股东代理问题比公众公司职业经理的代理问题还要严重。

      (三)现有研究的局限

      自从钱德勒将美国大型工商企业的成长过程概括为“经理式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家族资本主义”的衰落以来(钱德勒,1977),人们对于家族企业这种企业组织形态的争论就一直存在。然而综观现有对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的研究,大多是拘泥于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框架内,主要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单从静态角度分析家族企业的代理成本,忽视了家族企业成长的动态性。家族企业的成长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初始创业阶段往往采取所有权和控制权高度合一的形式,这样的治理模式也许能有效降低代理成本;但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的拓展,家族企业必然需要优化管理资源,与家族外成员分享企业控制权,因此原有既定的委托代理安排可能就不具备代理成本优势。所以,单从静态角度分析家族企业的代理成本,进而推断家族企业是否具有效率是非常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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