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契约治理与外包合作绩效

——对日离岸软件外包项目的实证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春平,北京工商大学计算机学院讲师、;毛基业,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南开管理评论

内容提要:

对日离岸软件外包项目具有典型的关系契约特性,现有文献对软件外包中的关系契约治理及对合作绩效的影响还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信任、交流和相互适应调整作为重要的关系规范,在对日软件外包关系契约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根据访谈和110个项目的数据实证检验了关系规范对离岸软件外包项目绩效的影响。通过结构方程模型方法发现,交流的有效性对于项目质量和供应商成本控制绩效有积极影响,相互适应调整对于成本控制绩效也有积极影响。这个发现有助于构建有效的关系契约治理机制,促进软件外包产业发展。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08 年 11 期

字号:

      经济全球化改变了资源配置局限于区域内的局面,企业的资源配置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外包成了企业资源配置的有效方法之一,竞争也从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变成包括外包关系在内的各种组织间关系的全方位竞争。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应该更多地关注如何通过组织间的合作来提高合作绩效进而获取竞争优势,一些学者开始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间合作绩效的影响机制进行实证研究。[1]组织间合作绩效的一个影响机制在于关系的治理机制,通常包括正式与非正式两种。基于正式契约的治理机制由于受到有限理性等因素的影响,常常代价高昂,在许多场合并不能有效解决合作协调问题。因此,另一个概念——“关系契约”开始日益受到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关注。[2]

      外包涉及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是介于市场和层级制之间的组织安排。软件外包是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实践界探讨的热点,大力发展软件外包产业对于我国摆脱环境和资源短缺的瓶颈问题,促进产业转型和升级,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外包关系中供应商(接包方)与客户(发包方)之间建立良好的治理机制是取得外包成功的关键之一,正如Clark[3]等指出的,“外包成功的关键要素总是与供应商治理联系在一起的”。在软件外包情境下,特别是在对日软件外包中,多个因素使得软件外包的治理机制具有典型的关系契约的特征。首先,由于知识要素投入难以精确计量,使得客户与供应商签订的正式契约的不完全性尤为明显,精心设计的正式契约条款在执行时常常大打折扣。其次,跨文化跨国界的合作方式使得离岸软件外包项目中的交付物、成本、风险等难以预测,对协作的紧密度、交流和弹性的要求高,双方也倾向于建立一种基于信任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最后,由于日本商业文化的特点,双方的契约关系存在长期性和隐含性等特点。因此,越来越多的对日软件外包合作伙伴求助于关系契约这一合作形式。关系契约反映了一种长期的、隐含的、可自我实施的合作伙伴型交易关系,在对日软件外包中有较强的适应性。有效的关系契约治理机制不仅能促进协作,提高合作弹性,还能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然而,目前国内还几乎没有系统的关于关系契约及其治理的实证研究文献,国外相关文献对外包情境下关系契约的治理及对外包合作绩效的影响也缺乏必要的关注。因此,探讨软件外包中的关系契约治理有助于促进对外包情境下关系契约治理及对外包合作绩效影响的理解。

      为此,我们以对日离岸软件外包这一组织间合作形式为例,探讨如何通过关系契约治理提高合作绩效。本研究分两个阶段,首先通过对北京和西安的几家软件外包企业进行深入访谈和调研以构建理论模型,然后在预测试基础上根据一百多名项目经理填写的问卷调查数据进行实证检验。

      一、文献回顾

      1.关系契约

      法学家Macneil最早提出了“关系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的概念。[4]他从研究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交换关系的特点出发,认为每项交易都是嵌入在复杂关系中的。根据他的观点,以一次为限的个别契约在现代社会经济实践中并不是普遍现象,处于伙伴关系中的当事人一般都将很多契约条款悬而不决,留待以后根据商业需要再做随机应变的调整,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关系契约。关系契约是广泛存在于各类组织中和组织间的,可以强烈影响个人或组织行为的非正式协议和不成文的行为模式,[5]又被称为非正式契约,这种关系契约所对应的治理机制就是关系契约治理。

      Williamson直接借用了Macneil的关系契约概念来分析经济生活中的双方依赖现象,在他看来,关系契约的治理是交易专用性治理。[6]从交易成本理论角度看,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外包交易类型属于William son所指的“经常—混合型”交易,其治理机制不同于市场(价格机制)和企业内部组织(行政命令),而是“双边规制”,即双方在正式契约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比较密切的关系,表现为关系契约的交易形式。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经济学家与管理学者分别从两个不同角度对关系契约展开研究:经济学家们开始用博弈论方法讨论如何缔结最优关系契约,比如Baker、[5]Levin[7]等;而管理学家则借鉴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并与经济学研究相结合,倾向于运用实证方法研究关系契约中的治理行为,主要关注关系契约的治理机制,如Ferguson[8]等。许多学者沿用了Macneil提出的“关系规范”(Relational Norms)概念来探讨关系规范在关系契约中的治理作用。[9]

      2.关系契约治理机制:关系规范

      Macneil指出,关系契约的治理不仅依赖于对交易结构的事前规定和理性规划,还依赖于一些社会过程和关系规范。这些社会过程和关系规范与正式的制度安排,共同保证了关系契约的履行。[4]关系契约意义上的关系规范指合作伙伴之间共享的一种对行为的预期,[10]其目标是“提高关系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11]这些规范的主要作用是创造、维护和促进伙伴之间交易的和谐。有关关系规范的研究普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这些规范和正式契约一样,能够起到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绩效的作用。[12]关系规范的这些功能可被称为“治理作用”,一些研究者也提出,这些关系规范可以统称为“关系治理”(Relational Governance)。[2]从本质而言,关系契约正是通过关系规范来实现治理的。[13]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