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有企业改革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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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世界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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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中越国有企业改革比较研究》课题组,1996年4月1日赴越南就其国有企业的改革进行了实地考察,现将了解到的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经济改革的社会经济背景和基本方针

      1986年越共召开“六大”,决定在城乡进行全面的经济“更新”。在此之前,越南的经济体制与前苏联和中国基本相同,但由于长期战争,整个国民经济为军事服务,经济集中化和国家化程度不仅高于中国,而且高于60年代改革前的苏联。在当时的越南,不仅城乡经济实行了全面的国有化和集体化,而且在生产和分配方面实行更为严格的计划化,即“包给制”。这种包给制经济的基本特点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几乎一切都由上级决定,所需一切由国家供给,产品统交国家调配,工资由国家统一规定和包发,企业不过是一个严格按国家计划指令组织生产的大车间,整个国民经济无市场可言,甚至连价格、成本、盈亏等经济概念也失去了其原来的内涵。这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战时经济体制,与前苏联建国初期实行的战时共产主义相类似。

      这种体制不仅在城市经济中全面推行,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农业。在农村不仅全面发展前苏联集体农庄式的合作社,并且搬用其经验,不断合并、扩大合作社的规模,把工业生产组织方式搬用于农业。农民生产所需重要工业物资由国家计划供应,余粮乃至相当多的口粮都要上缴国家。

      在物资极度匮乏的情况下,为支援前线,保证战争胜利,实行这种经济体制是可以理解的。但由于长期的战争破坏,加之这种超集中、极端平均主义的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战争结束后,越南国民经济已处于崩溃的边缘,国家和人民都极其贫困。粮食大幅度减产,农民大量抛荒逃亡。全国居民生活必需品几乎全部实行票证限量供给。城市职工的工资基本上是按各种票证物资的价值加在一起计算出来的,最高和最低工资差别甚微,实际上是使国家有限的物资保证大家都能生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足200美元,是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

      随着战争的结束,继续维持这种“包给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均不复存在,改革势在必行。最初,改革是由下面自发进行的。一些地区农民在地方基层干部的暗中支持下,分田到户。党中央先是追查,处分干部,后来难以压制才不得不认可。在城市,一些企业也自发搞改革。因为,当时国家对企业的“包给”平均只能满足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职工生活需要的1/3左右,一些企业和职工为了生存只能自谋生路。 在这种新形势下,加之中国改革开放的影响,越共才不得不深入研究、讨论如何发展和领导改革的问题。

      自1986年越共“六大”之后,越南城乡经济改革进入了有组织、有领导的新发展时期。党和政府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决议、决定、方针、条例。1989年,越共中央提出了“全面开展更新事业,以经济更新为重心,同时积极、扎实地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更新”的方针。在“经济更新”方面,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定向的、由国家管理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机制”的口号。这句话可以说是越南经济改革方针和指导思想的集中概括。这一口号包括如下几方面的重要内涵:

      第一,“社会主义定向”可以说是越南改革的最重要出发点和理论基础。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说越南的经济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改革是为了发展而不是削弱社会主义;二是说越南目前尚未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尚处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因此尚不能完全消除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和因素,不能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原则。至于这个过渡时期会有多长,其中还要经过多少阶段,现在尚未定论,需要在改革的实践中不断探索。不久前公布的越共“八大”政治报告(讨论稿)指出:“八大”的召开标志着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第一个阶段——克服经济危机阶段已经结束,开始了第二个阶段——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阶段,也即建立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的阶段。

      第二,由于国家尚处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不能不允许一些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一些学者把目前的所有制形式归纳为5种:(1)国家经济(包括国家兴办的一切企业和事业单位);(2 )合作经济(包括城乡一切合作性经济单位);(3 )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包括国家与外资合营企业以及各种有国家投资的股份制企业);(4 )个体经济(包括城乡一切个体和家庭劳动和经营单位);(5 )私营经济(包括一切由私人投资经营的、有雇工的企业)。

      第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但并非并重,其中国家经济应占主导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定向的一项重要内涵。但在如何理解国家经济的主导地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少问题。过去,人们普遍认为,国家经济占主导地位就意味着国家垄断。因此国营企业在数量上必须占绝对优势,现在仍有人在某种程度上有这种思想倾向。但多数人已放弃了这种认识。一些中央经济领导和研究机关的负责人向我们解释说,国家经济的主导地位应主要表现为它的作用。他们认为,主导作用的内涵应是:(1)要起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加速发展的杠杆作用, 并不是在每个行业都去发展国有企业,必须有选择;(2 )能为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开路,并起扶持和带动作用,因而要与其他经济成分紧密联系和配合,而不是形成更多的国家垄断部门;(3)要掌握经济命脉, 使之有能力决定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和影响其他经济成分发展;(4 )要使之成为国家行使社会经济职能的物质基础,不仅要解决经济问题,而且要解决社会问题。国家经济要发挥这种作用,重要的不是其数量和比重,而是其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实际贡献。但“八大”政治报告(讨论稿)则提出,到2010 年, 国家和合作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要提高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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