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制改革主张的提出 80年代初期,世界上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都由于机械运用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或盲目效仿原苏联的集中计划模式而普遍存在着政企不分、管理落后、产销脱节、效益低下、亏损严重的通病。越南也不例外,该国第二个五年计划(1976—1980)的实施结果是“主要指标一项也没有完成”〔1〕。在此形势下,越南政府决定进行经济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就是其中一个方面。 1981年,越南政府颁布了关于发挥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政自主权的第25号决议,决定朝着市场经济的方向改革国有企业。1982年2月,又颁布了进一步落实25号决议的第145号决议。此后,越南还出台了很多旨在提高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减少对国有企业财政拨款的政策,但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主张,是在越共“六大”召开后的1987年11月才由该国部长会议在其第217 号决议中明确提出来的。特别是1990—1991年期间,苏联和东欧各国相继瓦解,它们停止了对越南的经济援助。为了生存,越南政府不得不采取果断措施,取消对国有企业的许多项拨款,强制亏损的国有企业倒闭或合并,坚决处理剩余劳动力,把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和增值义务交还给企业。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越南中央和地方的一些国有企业被选择进行股份制试点,以达到吸引集体和个人投资、缓解国内资金短缺的目的。 1991年6月,越共召开“七大”, 提出要逐步扩大在国有企业中实行股份制经营形式。同年12月,越南部长会议主席(现称总理)武文杰在越南第八届国会第十次会议上强调“要重视股份制,鼓励合股、购买股票”〔2〕。1992年6月8日,武文杰签署越南部长会议主席第202号决定,具体列出了进行股份制试点的8个国有企业。1993年3月4日, 越南政府总理又签发第84号指示,提出了促进国有企业股份制试点和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的具体办法。同年11月26日,越南财政部颁发第2675号公文,拟定了由该国各部、委选出进行股份制试点的19个国有企业的名单。至此,越南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主张开始得以有组织有系统地展开落实。 1996年5月7日,在进行了将近四年的股份制试点之后,越南政府再次颁布关于把一些国有企业转换成股份公司的第28 号决议。 与前述第202号决定不一样的是,该28 号决议针对越南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即企业领导、群众对股份制的积极性不高,致使股份制试点进展缓慢),为实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及职工制定出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如在企业实行股份制的头两年里减半征收所得税,免除企业财产登记税;保留国有企业原来在贷款、进出口贸易、社会福利等方面所享有的优先权;根据工龄长短和贡献大小向企业职工发送或赊卖股票,赊卖股票的偿还期为五年(以前为一年),赊款年息为4%; 保证股份制企业的原有职工至少能继续工作12个月时间,等等。28号决议的颁布,既体现了越南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决心,又为越南国内加快实现该国政府的股份制主张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机会,表明越南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试点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效应 虽然目前还没有关于越南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的全面总结,但实践证明越南政府的股份制改革主张是正确的,因为股份制给该国的国有企业带来了很多前所未有的好处,发挥了较好的企业效应。几乎所有实现了股份制改造的越南国有企业都在市场经济中立稳了脚跟,并正有着良好的发展势头。本文主要以越南芽庄省水产品进出口公司为例加以说明〔3〕。 越南芽庄省水产品进出口公司,1993年初改造成芽庄省水产品进出口股份公司。公司共有七个股东,其中五个代表国家,一个代表个人,另一个代表公司内部职员集体。实行股份制以后,由于资金有了保障、劳动力获得了解放、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得到了发挥,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赢得了主动,生产经营方式也随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首先是生产经营的地点范围得到了扩大。实行股份制之前,公司只在越南中南部的各省份收购海产品加工原料,实行股份制以后,发展到越南的北方各省和西南部各省,并且还就地加工出口,节省了运输费用和中间费用。 其次是公司的产品种类得到了丰富。实行股份制之前,公司只生产经营虾、鱿鱼等一些传统产品,实行股份制后,公司组织收购、加工的出口水产品达110种之多。而且, 一些以前只在国内销售的薄利产品如火虾、飞鱼等,现在也得以出口创汇了。 第三是扩大了公司产品的国外销售市场。实行股份制以后,公司与世界上几十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贸易伙伴关系,其中不乏大的海产品销售市场,如日本、澳大利亚、台湾、香港等。 第四是公司的进出口收入和经济效益蒸蒸日上。1989—1992年期间,公司每年只出口价值为480—670万美元的产品,实行股份制之后,公司的出口营业收入由1993年的965.3万美元上升到1994年的1152.3 万美元。进口方面,1993年的营业收入为117.6万美元,1994年则是1993 年的2.3倍。 关于利润增长的另一个典型例子是原轻工业部下属的协安制鞋厂。该厂实行股份制后的纯利润比实行股份制前增长了近700%。 此外,胡志明市冷冻机电公司的营业销售额增幅也可以说明这一点。该公司1995年头9个月(实行股份制后)的总营业销售额比1993 年同期(实行股份制前)增长了300%。 第五是公司向国家上缴的利税日益增多。实行股份制之前的1992年只有16亿越盾(合约123多万元人民币),实行股份制后的1993 年为26亿越盾(合约200万元人民币),1994年又比1993年增加了近2 倍, 达70多亿越盾(合约538多万元人民币)。 平均每个职工每月向国家上缴1300万越盾(合约1万元人民币)的利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