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蒋一苇同志的企业理论和企业“四自”的提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叔莲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原文出处:
经济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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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一苇同志的企业理论最初是以“企业本位论”为名提出来的,环绕这一理论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最近还有一篇文章说:“国有企业的改革,多年来都是沿着‘以企业为本位’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决策、自负盈亏’这条道路进行的,其理论基础来自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的‘变预算软约束为预算硬约束’的理论。这种理论的本质是把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责任制变为资本约束机制,认为只有资本增值机制才能产生高效率。以后又有人发明了以职工持股和国家控股形式改造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理论。此后他们又把生产资料公有制范畴改换成产权,或者改换成资产的价值形式,实质是希图在所谓‘产权明晰’‘量化到人’的主张下实现资本的复归。其实,不管用什么名词,说到底都是要把形成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物质基础——即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变成资本主义私有制,以为在资本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价值增值才能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说简单明白点,这就是‘资本化、私有化’道路”。

      也有同志从另一个角度不赞成企业“四自”即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提法。不久前有同志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前,大家都说‘四自’,但在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后,我认为再讲这四句话不行。自主经营的‘自’,是经营者,自负盈亏的‘自’,是所有者。四个‘自’说的不是同一个主体,是无法组合到一起的。‘四自’的说法混淆了所有者、经营者的关系,带来的问题就是在企业中不可能建立起健全的、有效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

      本文想着重谈谈蒋一苇同志的企业理论和企业“四自”问题。

      一、蒋一苇企业理论的科学性

      蒋一苇同志在《企业本位论》一文中曾把他的理论概括为四个主要论点:

      1.企业是现代经济的基本单位。 他说:不论哪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总有它的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一定形式的基本生产单位。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经济单位。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单位仍然是企业,而且是具有独立性的企业。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只能是由这些具有独立性的企业联合组成。

      2.企业是一个能动的有机体。他认为, 作为现代经济基本单位的企业,决不能是一块块缺乏能动性的砖头,而应当是一个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能动的有机体。把企业看作是一个能动的有机体,就必须让企业具有能呼吸、吐纳的条件,就是对劳动力、劳动条件、劳动对象这些要素,企业都应当有增减权和选择权。作为社会主义企业,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在保证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企业应具有独立经营和自主发展的条件。

      3.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他说所谓企业独立性,归根到底表现在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这是企业成为能动的有机体的动力问题。社会主义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的基本单位,就必然要以一个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出现,也必然有它作为一个商品生产者的独立利益。使劳动者个人所得与企业整体对社会贡献的大小相联系,才能更完整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使它和职工的个人利益相联系,就是要求职工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效果共同负责,这样做将会加强劳动群众的集体主义思想。

      4.国家与企业之间应该政企分离。他说:国家的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应当分离。国家应当从外部领导和监督经济组织,而不是作为经济组织内部的上层机构,直接指挥经济单位的日常活动。在社会主义社会,就经济方面而言,除某些特殊行业,国家与企业之间也不应当是行政隶属关系,而只能是一种经济关系,国家对企业领导和管理必然要采取经济手段。

      提出“企业本位论”以后,蒋一苇同志又提出了“职工主体论”、“两次按劳分配论”、“经济民主论”等思想,形成了系统的企业理论。他的许多著作使人读了茅塞顿开,感到他把理论上的创造性和科学性紧密结合起来了。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蒋一苇企业理论的科学性,这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方面和改革以前流行的企业理论进行比较。改革以前我国高等院校普遍采用的教科书把现代工业企业概括为如下六个基本特征:第一,拥有比较复杂的技术装备。第二,生产具有高度的科学性、技术性。第三,劳动分工非常精细,协作关系非常复杂。第四,生产过程的各个部分联系非常密切。第五,现代工业企业之间、工业企业同其他经济部门之间,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第六,集中着最进步、最革命的现代工业。至于我国国营工业企业社会性质,强调其全民所有制性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企业的生产资料都属于国家所有。没有国家的指令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企业不能把生产资料转移、出让或者赠送给别的企业和单位。第二,企业的生产活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第三,企业的产品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统一分配和统一调控。第四,企业要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利润和税金,由国家统一支配集中使用。第五,企业职工由国家按计划统一分配,企业的职工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由国家统一规定。

      蒋一苇同志曾说:如果仅仅说社会主义经济应当以企业为生产的基本单位,这就没有什么新的意义。问题是这些“单位”组成国民经济体系,是象一块块砖头砌成一个庞大的建筑物呢?还是象一个个活的细胞组成有机的生物体呢?改革前流行的看法是把企业看成是一块块砖头,上述教科书的观点不过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抽象概括,并为此构造理论依据。蒋一苇同志的企业理论显然比上述观点全面深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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