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控制、指导、检查和监督的一个主要渠道是通过控制股份来实现的。国家控制股份的比例多少决定着国家对企业决策的作用大小,控股超过50%的企业,国家在董事会中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可就利润分配等问题作出决定;控股超过66%,国家则拥有2/3以上的表决权,从而有权就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国有企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隶属关系是国家控制的另一个渠道,这主要表现在对企业领导人和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国有企业的总裁和总经理的任命和罢免由政府内阁部长会议审查批准。另外,对于国家垄断的公共服务性企业,如铁路、航空、邮电部门,政府主管部和经济财政部在企业派驻国家代表,对企业的财政预算、经营状况、发展规划、投资情况、企业领导人的工资分配,以及企业人员的地位和待遇进行监督。除了政府的直接监督管理外,企业还要接受国家审计法院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企业的财政状况和管理水平。国民议会对国有企业也负有监督责任,定期听取审计法院对每个国有企业的审查报告;议会“国有部门最高委员会”,专门负责对企业进行调查、向企业直接派遣人员进行监视、向审计法院提出调查建议、听取有关企业情况的汇报等事项。 保障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是国有企业保持活力的根本条件,对于企业的经营,国家通过和企业签署《计划合同》和《意向合同》来进行指导。也就是说,国家不直接向企业下达有关生产指标和利润指标方面的指令,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企业提出发展计划,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最后由企业董事会批准。根据这个计划,国家和企业签署合同,规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国家通过合同的签订可以向企业在就业、科研、出口、节能等方面提出要求。 国有企业一旦在《计划合同》方面不能达成协议则寻求其他办法,而不是由国家强加给企业、或向企业提出硬性规定。如去年年底,法国国营铁路公司在同国家就新的《计划合同》进行协商时发生争议,由于企业亏损严重,新的合同对铁路职工的待遇和地位作出调整,广大职工认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因而群起反对。在社会压力下,新的《计划合同》被放弃,政府针对国家铁路公司的沉重财政和债务负担状况,提出了彻底解决的方案,即成立一个管理铁路基础设施的公司以承担部分原由铁路公司担负的债务,铁路公司可以在减免债务负担的情况下集中精力搞好运输和铁路开发方面的经营。这一计划方案得到了广泛支持。显然,政府在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上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提供了优厚的条件。 法国国有企业普遍面临的困难是资金不足和社会负担过重,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经济效益和企业的竞争力。国家在这方面的主要做法是鼓励国有企业多种方式筹资、提高自筹资金的能力。国家通过增加投资、在企业增资时国家购股、国家股息再投资、可兑换债券转为股份、将企业债务转为长期债务等方式向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另外,企业为了发展生产,实行联营、调整结构和实行国际化所需的资金,也允许通过发行“参与证券”、“投资证书”、国有企业之间换股等办法来筹集。 对于企业的社会负担问题,政府则采取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来加以解决。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费用,通过独立的专设机构管理和支付失业、医疗、工伤、家庭补贴等费用。企业按照上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交纳一定比例的“社会负担费”和“工资税”,从而使老企业不致因退休职工多而增加负荷,新兴部门的赢利企业也可合理地分摊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