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是我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主要法规,是国务院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发布的第一个法令,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监管条例》规定,国有企业财产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工监督,政府明确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对国有企业财产实施监督管理,这是现阶段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有效保障国家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两项重大举措。 一、监督机构及监事会的内涵、职责及特点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机构指经政府授权对其管辖的国有企业财产实施分工监督的有关部门或机构。监事会是指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我国对国有企业明确监督机构并委派监事会,借鉴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做法,又考虑了我国国情,是一个新生事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根据《监管条例》和《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监督机构和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是尚未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以下几部分人员组成:监督机构、财政部门、计划与经济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银行的代表,被监督企业的管理者(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除外)及职工代表,社会上的有关专家。我省拟担任监事的人员必须经省国资局和省计经委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监事任职资格。 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一是对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负责汇总、上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二是按监事会的任职资格和选聘程序组织监事会,并负责对所派出的监事会的管理;三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厂长(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和意见;四是注意摸索总结监管工作经验,定期向政府汇报工作。监事会的监督职责一是审查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验证的或经厂长(经理、董事长)签署的企业资产和财务报告,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二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针对问题,可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负责向监督机构提出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三是应厂长(经理)的请求可提供咨询意见,为企业经营管理出谋划策,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对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有的同志对企业内部监事会、外部监事会认识尚有混淆之处,应予明晰。国有企业监事会与按《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企业内部监事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相同之外是:都是监督组织,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监督对象都是公司的经营者。二者的主要区别:一是成立依据和适应范围不同。国有企业监事会是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专门设立的,适用于现有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内部监事会则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专门机构,其只适用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和改建的公司制企业(不含国有独资公司)。二是组织机构的性质和负责对象不同。国有企业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所派出的企业外设机构,对监督机构负责。内部监事会则是企业的内设机构,它对股东大会和职工负责。三是组成人员及其任免程序不同。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由企业外部人员组成,是由监督机构聘用和派遣的,监事会的成员均为兼职,其报酬和必要的开支由监督机构支付。而《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则由股东会、职代会分别选举出的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其报酬由公司支付。 有的同志认为,设立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企业又多了一个新的“婆婆”,不利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无助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个认识有失偏颇。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权经济,其基本要求是参与竞争的企业必须是法人实体,即必须具有一定的法人财产,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人对其占有的财产只有经营权,其所有权则归属于投资者,因此,在法人背后还有众多的股东,这在法人和股东之间,法人和法人之间,股东和股东之间,形成一系列复杂的产权关系,这就要求在资本关系上明确各种产权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上述种种,国有企业也不例外。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代表国家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一种“老板”行为,是国家的财产权利的具体实现,合法、合情、合理,而且《监管条例》中国家赋予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也表明: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权,更不会成为企业的“婆婆”,只是对企业国有财产保值增值进行外部监督。相反,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企业产权关系不明确,企业内无所有者代表,很难形成一种企业内在的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许多企业存在短期行为,甚至制造虚假盈利,给国家和企业都造成重大损失,而委派外部监事会,所有者约束机制逐渐形成,必然使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对国有企业明确监督机构、委派监事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监督机构和监事会的共同任务是对国有企业财产管理、运营、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对国有企业明确监督机构、委派监事会的重要性紧迫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对国有企业财产实施监督管理是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主体地位和所起的主导作用所决定的。首先,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基础。在现阶段,各种经济成分的比较中,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绝对优势,1993年末国有资产总量已达3.5万亿,其中经营性资产2.6万亿,非经营性资产0.9万亿。离开了国有资产,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社会主义公有制。其次,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骨干导向作用。在交通、能源、通讯、大型冶金、化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中,可以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只有坚持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才能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第三,国有企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全国的国有企业户数占整个企业户数的比重约25%,但据统计“八五”期间国有企业上交的财政收占60%以上。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数仅占4.8%, 但工业产值却占40%,工业利税占59%。可见,国有经济是国家宏观调整的主要依据和主要对象,国有企业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对国有企业财产实施监督管理,可以巩固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