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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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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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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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我国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正像任何新生事物刚一出现必然伴随着一些不同看法甚至非议一样,股份合作制企业自从诞生那一天开始,就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虽然经过一段探讨和实践,目前有了相对较一致的意见,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分歧。因此,本文在综合各方面观点的基础上,对其中几个分歧较大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如何看待股份合作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

      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非驴非马,是一种不稳定态,不能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它要么向股份制发展,要么向合作制发展。

      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我国企业改革中群众的一种创造,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制,也不同于我国解放初期的合作制,它是适应小企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并有着自身特点的一种全新的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

      那么,究竟如何看待股份合作制企业呢?我们认为,任何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都包含着一定的生产关系,反映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我国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反映。当然,世界上永恒不变的东西是没有的,一切都在发展,一切都在变化,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股份合作制企业也会发生变化,但在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或在将来生产力总体水平提高后,由于我国地区广大,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性,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态,将有其客观存在的必然性。

      可以这样说,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特点,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组织形式,是基于我国国情和生产实践基础上的一个创建,对此,我们不应采取“本本主义”的态度予以非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已给以充分的肯定,明确提出:“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现有城镇集体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区别不同情况,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议》再一次明确:“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改组步伐。”股份合作制已经作为小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载入了跨世纪的宏伟纲领之中。

      如何界定优惠政策形成的企业产权?

      股份合作制首要任务是必须界定产权。经过反复地理论探索和实践总结,人们在一般产权界定上认识逐步趋于一致:即投资收益形成的产权应归投资者所有,股份合作制企业也不例外。

      目前,认识不太一致的,主要是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究竟如何界定其产权归属。有三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界定为国家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界定为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界定为企业原出资者所有。

      很显然,第一种观点是为了维护国家权益不受损害,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观点往往经不起进一步推敲。人们常常举出国家对中外合资企业实施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的例子。国家对中外合资企业实施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从来没有再到这些企业索要由于实施优惠政策而形成的那一部分所有者权益。可见,优惠政策体现的是一种扶持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它不能形成新的所有者权益,除非事先明确约定,对企业实施的优惠政策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将作为国家对企业的一种投资。

      第二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它必须有一个严格的前提,即该企业是一个真正的名符其实的集体企业,除了劳动者集体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出资者。

      第三种观点较为科学,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集体企业往往形成了有多个出资者的局面,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集体企业,国家的优惠政策是对整个企业施行的,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归企业所有的出资者所有,而不能只归某一个出资者所有。当然,如果一个企业是传统的集体企业,全部资产都属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那么,国家实施优惠政策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当然应属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职工集体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不一定非要有,尤其是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更不必人为地构造一块属于职工共同共有的集体财产。如果职工出资入股时,还要提取等额股份作为职工集体股,是对职工个人权益的侵犯,不利于调动职工出资入股的积极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作制是一种集体经济,集体经济必须有属于职工集体共同共有的财产,否则不能称为集体经济。应该说后一种观点是可取的。我们这样说不是出于理论定性的需要,而是从维护股份合作制的本质特征的实践需要考虑。因为第一,没有适当的集体财产,企业收益就必然只能按资分配,其结果是劳动合作失去物质保证。这样的企业与一般股份制企业已没有质的区别,不能发挥劳动合作的积极性。第二,股份合作制的运作机制特点(如职工持股、平等投票权以及民主管理等等),不足以产生一般股份制企业依靠大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动力维持企业稳定的机制;这时,集体资产的存在才能保证企业的稳固和发展。因此,如果把股份合作制企业看作是一种新型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则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属于职工集体所有的财产。那么,怎样才能形成一块属于职工共同共有的集体财产呢?无非是两条途径:一是职工股东入股时,每个职工股东要提取等额股份作为职工集体股;二是职工股东分红时,提取一定份额,转为职工集体股。当然,集体财产的形成与比例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劳动者自愿,即应由企业劳动者自己决定,而不要硬性规定;二是符合企业发展水平的需要,不应盲目追求高比例,再犯“一大二公”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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