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三级授权经营制模式之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曾卫勇 刘欣 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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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经济学家们试图运用代理理论的概念和方法来研究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经营的产权改革,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进展,也引起了对许多重要问题的深入探讨,本文将从以下两方面来探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模式:三级授权经营制。

      一、“三级授权经营制”的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

      所谓“三级授权经营制”可以由以下三级组成:

      第一级,各级政府授权给所属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全部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进行宏观上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该独立机构的领导成员是由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各经济部门的专家所组成的。

      第二级,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给数家所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专司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这类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性质的经营公司运用所属企业上缴来一定比例的税后利润,通过投资、控股、参股、产权交易等多种形式来组建与管理国有企业。从而确定它那国有资产委托人的经济身份。

      第三级,各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给国有企业,具体地进行各项产业的经营活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计划,从而确定了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代理人经济身份。

      “三级授权经营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与作用:

      (一)由于把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和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改革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资产纽带关系,实行了国有企业无行政主管局制度,政府产权管理部门向企业颁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以投资收益取代了全面干预,所以,创造了打破政资不分和政企不分局面的良好途径,提供了国有企业走向拥有法人地位、成为自主经营独立实体的前提条件。

      (二)由于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统负盈亏的财务制度改革为市场经济下保值增值的计划任务,实现了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明确的基本规定。一方面企业法人拥有支配企业财产的权力,另一方面国家也不再负有无限责任。如此,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就存在着因长期资不抵债而走向破产的可能性,从而迫使企业走上自负盈亏之路。

      (三)由于把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国有资产实际上无人负责状态改革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授权经营,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与政府产权管理部门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终于找到了一个负责任的所有者代表,从而创造了克服所有者虚位的良好形式。

      如果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视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话,那么,建立产权约束机制就是构设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

      实施三级授权经营制形成了国有资产内产权多元化趋势,因而在很大程度上确定了国有企业自主经营的地位,迫使国有企业走上自负盈亏之路,更为关键的是找到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这种制度上的革新不仅改革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政府管理体制,而且从根本上创造了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真正的企业,从而为市场经济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级授权经营制虽然寻找到了委托——代理人物,解决了以往所有者虚位问题,即国有资产由实际上无人负责变成了有人负责,从而在产权改革中迈出了关键性一步。然而,由于尚未形成完善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因此,仍然难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即如何尽责问题。其原因是由国有企业内在的三大体制特征所决定的。

      其一、委托人的多元目标,必然导致国有企业不仅难以完全做到政企分开,而且也难以完全做到自负盈亏。国有企业的初始委托人既然是各级政府,那末它就一定不仅要有具体的经济效益目标,即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目标,而且一定还要有社会的、行政的多元目标。政府不仅关注着所投资控股、参股的国有企业的效益增长,同时还要关注如就业水平、福利标准、社会稳定等非经济因素的变动。这类结果并不是委托人的目标模糊,而恰恰正是他们的内在需求,舍此,政府就不成其为“政府”,企业也就不成其为国有企业。

      其二、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必然导致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作为初始委托人的政府来讲,本身并不是全民财产的实际所有者,只是全民所有者的代表。政府并无任何财产可言,他们所支配的财产都是全体人民的财产,这一点如同股份制企业中董事会所支配的财产来源渠道一样。同时,对于初始委托人来说,各级投资管理公司都是代理人,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又均为中间委托人。即使是作为最终代理人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也具有全民所有制的主人翁身份。因此,在这里委托人既不是“真主人”,代理人也不是“真管家”。

      首先,作为“假主人”的各级委托人终因激励机制不足而削弱所有者剩余索取权的动力,因此,他们也无必要去尽职承担这份责任。

      其次,作为“假主人”的各级委托人虽然没有任何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但是却有支配财产的权力。这样他们也就更容易发生拿他人的财产、社会的财产、国家的财产去冒险。

      再次,既然真实所有者——全体人民直接剩余索取权几乎等于零,那么具有双重身份的委托人、代理人会因本身都是经济人而形成收入大于利润的价值倾向。

      更有甚者,在该委托——代理关系中,合谋机制取代了约束机制。它不仅是因为存在着双重身份的经济人都有利益导向,也不仅因为由于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家革命”的发生更易形成“内部人控制”而侵犯所有者利益的现象,而且还因为由于这种双重身份一定会形成“腐败成本大于最终收益”的趋势,所以发生代理人和委托人互相勾结的集体寻私活动,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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