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结构与特征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作翔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教授 鲁吉安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生

原文出处:
当代经济科学(陕西财经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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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并把“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界定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这表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到了以建立现代的企业制度为核心的整体推进的深层阶段。公司法的颁布,为梳理即往的企业产权结构提供了参照系,同时又为建构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提供了法律指南。当前法学界的着力点是讨论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但对现代企业产权结构与特征探讨甚少,因此,笔者就此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以求教法学界同仁。

      一、古典企业的产权结构与特征

      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但自19世纪以来关于企业的理论分析中,一直把企业看作一个“黑箱”(black box)意即有关企业的结构、 状态是很难把握的,人们还不能揭示其内部的结构与特征,只有通过刺激反应才能掌握,把企业抽象为生产的同义语,认为企业“主要是完成技术任务即把技术转变为投入产生的抽象实体”。〔1 〕对企业的产权结构则避而不论。美国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凡勃仑(Therstein Veblen)认为企业的目的是增加财产,“企业原则是在财产原则下的必然结果”〔2〕因此,企业产权的结构决定了企业制度的发展。 因而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从古典企业产权结构的历史演变和逻辑演进而来的。古典企业是指单业主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产权作为一种法文化现象,表现为企业基于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而提出的权利要求,企业的产权结构则是企业产权关系的组合方式和产权法律安排的模式。企业产权结构一般由企业产权主体结构,企业产权客体结构和主体对客体的结构组成。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生产方式下,企业的产权结构是迥然相异的。按照美国产权理论代表人物科思的观点,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替代的制度安排〔3〕因此, 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与市场机制互动的结果。从商品经济的演进史看,企业的产权结构是自然经济和小商品经济的混合经济形态,其环境特征是生产力水平较低,产权主体虽然也进行产权交易,但交易的简单性决定了其产权结构的单一性和封闭性。

      古典企业的产权结构有如下特征:

      第一,产权主体的单一性。虽然人们对产权敬若神明,但产权蕴涵的种种要素以某种结构化方式所包含的内在联系还未充分显露和发展,从法律上对其各个要素的各个部分进行抽象和规定的基础还不具备。虽然古罗马已出现类似法人的概念,但古典企业的产权结构仍以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的,归属观念一直是罗马人心目中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在高扬个人权利的社会里,古典企业产权的基本单元是自然人,个人(家庭)是企业的产权主体,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在法律上没有实质的界限,企业盈亏也就是企业主的盈亏,二者间可随时转化或冲抵,这在罗马人看来是正义的。

      第二,产权形态的集权结构。与主体单一化相适应,古典企业的产权结构中,产权诸权都集中在一个主体(所有人)身上,也有学者称之为“单一产权结构”。从外部来看,不管是单业主还是合伙制,所有人对其债务承担全部无限责任,单一主体无需从社会聚合财产,即使需要投资也是以借贷方式而非入股(当然有些债权人又入伙变成合伙人另当别论),这就决定了在企业产权外不存在与之有责权利关系并行的产权,从内部产权的权能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合一的,以所有权为轴心的产权运作没有分离出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内部制衡机制,企业的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集所有人于一身,这种集权结构窒息了各权能的协调性和相互制约性。

      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是在古典企业产权结构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我们通过对古典企业产权结构与特征的分析,可以概括出有效产权结构中一些必备的基本规定性,这就是产权排他性原则和权能分化制衡原则,它们是古典企业产权有效性和局限性纽结,这两条规则实质是企业产权结构追求的效率原则和利益目标,只不过是囿于特定的生产方式,古典企业的产权结构无法到位罢了。法律是经济关系的记载,自然不能先知般的对企业产权闭门造车,因而只能在社会化大生产出现后才会出现现代产权结构形式。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结构

      要精确把握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结构,首先就必须揭示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现代企业制度是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传统国有企业制度提出来的,传统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框架里存在着许多弊端,比如企业的产权关系模糊化、企业行政化、企业组织非法人化等,因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界定为现企业制度的内涵,但并未指出哪种类型的企业是现代企业,因此有人套用黑格尔“存在就是合理”的逻辑,认为现企业制度就是现代社会存在的各种企业形态。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现代企业制度不是一只筐,什么企业形态都可以往里装,现代企业制度是有明确具体的企业形态,不能任意扩大它的边界,不能用主体身份即所有制性质来界定企业形态,而应按照出资方式、责任形式、产权运作机制等要素把握现代企业形态的内涵。从企业形态的历史演进可知,企业形态经历了单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向公司制企业的转换。

      公司是指由投资者出资共同创办的企业。由于投资者承担的责任不同,公司在法律形态上,又可以划分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等五种形式。需要指出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公司形态上是有所不同的区别之一是大陆法系承认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和股份两合公司是法人企业,而英美法系则把这三种形式看作与合伙企业相同,不承认它们具有法人地位,在这些公司中,有些公司的资本不被分为等额股份,股票也不上市交易,它们被称为私公司或封闭公司,有些公司的资本被分为等额股份,股票上市交易,它们被称为上市公司或者公公司。在我国,前者一般被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者被称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有人称之为“社会发明”。在发达国家,股份公司无论从生产规模还是经济地位,都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决定性作用。以美国为例,美国约有1000万家企业,股份公司为200万家, 但股份公司的资产、利润额、产值等均占全国的80%以上,重要支柱产业都是以股份公司为主体的。〔4〕对我国而言, 我国公司法第一条把“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作为制定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并在公司化改造中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重点,由此可知,现代企业制度是随着经济要求而发展、产生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求的一种企业形态,其形式是公司制,其主体是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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