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06年4月亚行首席经济学家艾弗兹·阿里(Ifzal Ali)在新德里指出,“亚洲就业危机的轮廓已经显现”,“仅凭强劲的经济增长不可能解决(该地区的)这一问题”。亚行的研究结果表明:20世纪80年代,中国1%的就业增长需要3%的经济增长率;与之相比,在后来的10年里,就业率的相同增长幅度必须有8%的经济增长率来支撑。现在,我国经济虽然实现了持续的高速增长,但创造就业变得更加困难。大摩的报告则指出,中国在促进农村人口就业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但还远远不够,“农村就业机会的年增长率为0.2%,而城镇就业增长率为3.2%”。2005年,我国劳动人口上升到了9.34亿,占全球适龄劳动人口的22%;其中富余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仍将是中国面临的长期挑战,这也是我国当前创建和谐社会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很多企业的技术创新不足,我国存在大量“一元钱公司”(西方称之为“1$company”)为他人做嫁衣的低利润现象,这些企业的主攻目标应该是如何将自己打造成创新型公司,完成企业的二次创业(内创业),这也是我国当前提出的创建创新型国家的具体任务。 爱尔兰国立大学创新与结构变迁研究中心Willie Golden博士等(2003)对荷兰、芬兰和爱尔兰三国的实证研究表明,国家创新体系与创业活动既没有他们所期望的正相关关系,也没有负相关关系,[3] 这说明国家创新体系可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但不一定能依靠它来解决我国日益增长的大学生毕业就业问题、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等。而贫穷推动型创业(如以大量的个体工商户等小商小贩为代表的低端创业)至少可以解决创业者自身的就业和生活问题,从而减少国家对弱势群体的补贴负担,减少连带发生的社会问题,对于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机会拉动型创业在创造大量就业机会的同时,往往能对提升产业层次、提高核心竞争力和促进国家产业集群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创建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创业发展体系是在我国提出创建和谐社会和创建创新型国家思想的背景下开发的一套两方面都能兼顾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体系。 二、国家创业发展体系的导出 (一)对国外创业型社会发展和宏观创业发展体系现状的简要回顾 美国著名创业学教授蒂蒙斯等(2004,2006)认为,创业型社会具有变贫穷为富有、创造平等机会(而非平等收入)、引导经济和社会变迁的特征,并认为创业革命发端于美国并将席卷全球,为21世纪的美国经济和全球经济设定了发展方向。美国的700万百万富翁大多是白手起家的创业者。新的创业一代的首要任务是为21世纪和未来建立一个创业型社会。[4] Chakramon Phasukavanich(2003)则在展望2020年社会发展远景时将创业型社会特征归纳为:(1)为商业公司的形成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资本支持、制度支持;(2)提供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出;(3)提高公司形成率(注册率);(4)创业投资扮演主要的金融支持角色;(5)公平的竞争环境。[5] 鉴于创业活动对增加就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以国家甚至以大洲为单位的全局性宏观创业探讨和行动计划日益增多,如Bostjan Antoncic和Cezar Scarlat教授(2005)认为创业发展是欧盟提高当前和未来竞争力的必要措施。[6] 美国全美地方官协会早在2004年就在总结成功的创业经验的基础上出版了全国性倡导政府创业型政策的指导书,试图通过政府的主动参与来最大限度地繁荣创业活动,加速创业型社会的形成。欧盟则更是早在2003年就发表了欧洲创业绿皮书,就如何向创业型社会迈进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论述。2004年,欧盟又发布了欧盟创业行动计划书,出台了具体可行的支持措施来促进创业。总之,西方国家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来鼓励创业,发展创业型社会,追求能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双重目标。 虽然国外关于创业型社会的论述越来越多,但大多是素描式的特征轮廓描述或是对经验性实证调查的简单综合,主要以政府创业规划等非研究文献的形式体现出来,而在宏观创业理论研究方面缺乏统一的理论框架,甚至连最关键性的概念也还处在模糊不清或混用阶段,如Li Qianwen和Zhang Yuli(2006)的邮件采访表明,国外创业学界对创新(innovation)与创业(entrepreneurship)的使用比较混乱,[7] 我国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正如Yu Junbo和Roger(2005)所指出的那样,大部分中国创业研究学者仍停留在描红水平(descriptive level)上。[8] 为了突破这一局面,本文试图在企业家精神三层次论[1] 和创业学三层次论[2] 的基础上构建一种动态发展的宏观创业学理论,即国家创业发展体系及其三个动态演进系统,试图通过这一理论的提出为今后我国宏观创业研究开辟新的研究范式,为我国宏观层次创业的整体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从而促进我国实现建设创业型社会的目标。 (二)国家创业发展体系的导出 为了构建国家创业发展体系,首先我们将创业理论从企业家精神三个层次论的视角向创业和创新的三层次论方向推广。为了能将创新、创业和企业家精神形成一个总体的概念框架,我们以企业家精神三层次论为基础,构建一个与企业家精神三个层次划分标准相对应的创业三层次和创新三层次的综合性作用模型(参见图1)。该图的总体构建部分参考了A.Ward的初次创业和公司创业研究模型[9],其中个体、组织、社会三个层次的划分部分参考了德鲁克(2003)个人、组织、社会三个层次的管理。图1中个体层次的创新多为外生型创新(对应于熊彼特创新模型Ⅰ),组织层次的创新多为内生型创新(对应于熊彼特创新模型Ⅱ),社会层次的创新主要参考德鲁克(1985)的社会创新观点,同时部分参考了Necdet Saglam博士和Salim Sengel博士的观点[10],即社会创新包括:报刊和保险;医院、管理;集装箱(是指没有技术含量,能够装载东西供船运用的)等;创业三个层次的划分参考了创业研究鼻祖熊彼特(1934年的个体创业论述、1947年的大公司创业论述)和德鲁克(1985年的社会创业论述)的观点;以企业家精神为核心的概念及企业家精神三层次的划分参考了时鹏程、许磊(2006)的观点;[1,2] “创业是一个动态过程”的观点参考了Gartner(1988)、Bygrave和Hofer(1991)的创业行为论观点。[11] 整个图1说明以企业家精神为深层核心的创新和创业推动了个体、组织和社会的发展。但是,若要站在一个更高的层次(国家层次)来看,西方社会注重的是具体的、实证的、分析性的研究,但国人在思维体系上倾向并擅长先综合再分析,在行政体系上偏好自上而下的开明集权,经济发展模式是政府主导下的改革开放,因此如何以政府为主体合理地统一规划和协调我国三个层次的全方位创业活动,开展关于三层次创业的整合性宏观创业研究,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大面积创业,加快创业型社会的建设步伐,使我国步入可持续自我发展的良性创业轨道,是一个现实、重要的划时代课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构建系统化的国家创业发展理论与实践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