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工作分享及其大众公司的“时间有价证券”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贵卿,四川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李贵卿,陈维政,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3   李贵卿,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管理系副教授;   陈维政,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加拿大约克大学亚洲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原文出处:
当代财经

内容提要:

本文在研究工作分享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德国大众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实施“缩短工作时间”、“时间有价证券”等工作分享形式,为员工提供了工作保障,妥善处理劳资关系,体现了德国大众“以员工为本”的企业经营方略。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0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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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达国家的失业问题由来已久,进入90年代以来,失业率不断攀升,德国1995年平均失业率达到了6.9%。[1] 1997年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属下的国家中,15~24岁青年失业率高达19%,而55~64岁的失业率为7.9%,2005年国际劳工组织发表《全球就业报告》指出,经济增长并不能彻底解决就业问题,包括欧盟在内的25国经济发达体失业率高达6.7%,尤其是青年人失业率再创新高。[2]

      面对日益增加的就业压力,德国劳资双方通过协议实施工作分享来挽救工作岗位,推动其实施工作分享的原因主要是:改善生活的愿望和解决失业的问题。德国最主要的工作分享方式是缩短工作时间和实行时间有价证券等。德国许多企业的每周标准工作时间已减少到35小时以下,有的甚至减少到29小时以下。

      关于工作分享,不同的类型有不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但其共同的特点就是缩短工作时间、灵活调整付薪办法、创造就业岗位、避免或推迟失业。

      一、工作分享的定义

      德雷哲(Dreze,1986.)[3] 将工作分享(Work Sharing)定义为:“为了减少非自愿失业的程度,在人们之间进行的工作重新分配”。汉弗莱斯(Humphreys,1986.)[4] 对工作分享的定义是:“为了维持或提高就业水平,重新分配付薪工作时间的措施”。欧洲工会组织(CEC,1978.)[5] 进一步解释为:“工作分享的目的是为了对经济系统中工作总量进行重新分配,以增加所有希望工作的人们的就业机会。这并不意味着工作总量是保持不变的,而是基于观察到一个事实:这一工作总量在目前不够充足,因此必须重新加以分配”。

      工作分享包括这样一些措施:重组和重构工作岗位及付薪的工作时间。这意味着为了就业者的利益,用人单位通过工作分享来调整在职者的工作时间以保留更多的工作岗位,减少或避免下岗与失业。除此以外,工作分享与其说是降低失业的措施,不如说是提高生产率和降低成本的方法。有证据表明工作分享的某些形式能通过降低来自国际的竞争和增加劳动力供给而减少失业。工作分享主要有工作分享补助计划、时间购买计划、工作岗位分享、缩短法定工作时间、延长休假时间、过渡性退休、灵活工时制等形式。

      欧盟国家用了三年时间将工作分享指南纳入到他们各自的国内法律系统中。欧洲经济共同体早期以成长、竞争力和就业为题的白皮书,强调了内部弹性工作制的重要性,目的是给员工更大的灵活性,工作的一体化组织,弹性工作时间和按绩效付酬。

      工作分享总的来说在世界许多发达国家都在使用,但各国在运用方面也有一些不同。德国在1995年一份就业报告指出,1983年到1992年当地增长的320万个就业岗位中,有三分之一的就业岗位是由减少每个员工的总工作时间促成的。

      二、德国实施的工作分享:缩短法定工作时间

      在西方国家中,德国由于社会较为安定,经济得以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普遍较高。这与德国实行伙伴式的劳资政策和周密的社会福利政策是分不开的。德国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劳资矛盾相对缓和,企业与员工之间结成了较为稳定的“社会伙伴关系”。德国调整劳资矛盾的社会运行机制主要是经济权利平衡系统。依据联邦立法原则,工人成立工会,雇主成立雇主协会,分别代表劳资双方利益,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对各行各业的业主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的劳资协议。各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通常每年都要就员工的薪金、工作时间、休假天数、解约通知期限、加班费等内容签订劳资协定。双方原则上在劳资协定的内容确定上是自由的,但在商定时必须注意遵守法律规定。

      缩短法定工作时间(Reductions in normal working hours)是一种以工作日为单位进行时间分割的工作分享形式。其基本思路是:每一个国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规定了该国所有雇人单位必须遵守的“法定工作时间”。一般来说,西方各发达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在每周40~44小时不等。缩短法定工作时间是指企业可以主动缩短法定工作时间,由于工作的连续性,企业为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需要雇佣更多的人员,从而实现更多的人就业。此外,欧洲人享受着更长的带薪休假日和更短的工作时间。1992年德国工人年均工作1519小时,同时享受40天的带薪休假;美国则每年工作1857小时,而日本的工作时间更长达2007小时。

      在欧洲,缩短法定工作时间得到普遍的执行。一方面,大部分国家都制定法律,使得雇主不容易解雇员工;另一方面,政府又通过全民失业保险金补贴那些选择自愿减少工作时间的员工。例如,如果员工选择从五天工作减少为四天工作,其雇主只支付员工原来薪酬的80%,余下的20%由失业保险金支付。在法国,政府则以减税来鼓励企业员工减少工作时间以实现工作分享。尽管减少税收使政府的收入减少,但实施工作分享后增加的工作岗位却可以节省政府大量的福利开支。

      三、德国大众公司缩短工作时间的举措

      德国大众公司重建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废墟中,目前企业发展正处于成熟期,是当今世界排名第五的跨国大型汽车工业公司。国内下设6个分公司,在国外包括欧、美、亚、非以及大洋洲都设有合资公司。设在德国沃尔夫斯堡的公司总部共有员工5万人,其中,管理人员1.5万人,占30%;科研开发人员1万人,占20%;生产工人2.5万人,占50%。全部德国大众有限公司共有员工10.4万人,另有7万退休员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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