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李骥,香港浸会大学;孙健敏,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刘向阳,香港浸会大学;巴曙松,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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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研究国有企业股份化对企业运作和业绩的影响。基于西方的有关理论,本文提出一些进行实证研究的假设命题。随后在587家中国股份制企业中对这些命题进行检验。采用概率统计方法,我们从经验数据中发现了一些重要的企业活动规律,现象或问题。例如,企业完全非国有化在中国现阶段的体制下并不一定可以帮助这些企业提高效率或竞争力,上市企业的控股结构或比例对企业的经营战略及业绩可以有重要的影响,等等。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0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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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已经进行了相当长的时间。尽管这项改革意义重大,但至今还很少人对这项改革的成效进行客观系统的数量化研究。多年来,西方管理学界对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企业的股份制和监管机制进行了大量研究,但这些研究成果在国内的传播还不普及,了解的人很少。我们认为,中国如果要成功地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对西方管理学界的相关研究有所了解,特别是要熟悉西方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学会利用西方管理研究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研究的定量分析方法对有关课题进行客观科学地研究。

      当今国内的企业管理研究流行“调查报告”式的论文。研究人员往往只选择一家或数家“典型企业”,报道一下这些企业的几件正面的典型事例。这类研究虽然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从概率统计的科学观点看,却有不少严重的缺点。例如,这类研究样本极小,又没有随机抽样。所以,报道的事物的代表性就很成问题。在任何一个样本的企业中,要找出一个或几个优秀的企业是不难的,难的是证明这些企业的活动代表一种普遍规律或现象,而且研究者自己没有主观地按自己的偏好去选择性地报告这些现象,例如,没有以成败论英雄,没有只报道正面的事例而不报道负面的事例等等。有人辩解说这样的报告可以看成是案例研究,西方也有很多案例研究。是的,案例研究作为一种科学方法,在学术界是得到认可的。然而,案例研究也有一定的规范,并不是很多人所想象的那样简单。从案例的选取、资料的采集和分析,到报告的撰写,都有明确的要求(Yin,1998)。我们在这里不讨论具体的研究方法。由于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所以,一些被捧上天的企业往往有“见光死”的现象。当报道这些企业的文章发表之日,就是这些企业开始走下坡路之时。中国企业研究如果不改变这种风气,就可能会永远落后于中国改革实践的发展,永远无法为中国企业迈向市场经济提供前瞻性的理论指导。从这个意义上说,本研究希望能发挥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应该说,国内有一些研究,探讨了股份制的问题,也探讨了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是否能走出困境的问题(徐英、陈方正,2000;鞠荣华,2001;巢剑雄,2000)。但是,现有的研究,不是少量的个案研究或报道,就是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我们有必要用更规范的方法,在更大的范围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进行系统研究,以总结改革的实际经验或教训。

      以上述思想作为指导,我们对587家中国股份制企业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得到了一些有意义的结果。在讨论这项调查的实际结果以前,我们首先对有关的理论文献进行简要的回顾。

      一、理论回顾

      在西方管理理论中,与现代企业公司制度及监管制最有直接联系的是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Walsh and Seward,1990)。这一理论假设如果没有股东的密切监管,企业管理层就可能会以权谋私。换句话说,没有有效的监管,管理层的决策就可能是为了维护他们的自身利益,而非为了使股东利益最大化。例如,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管理层可能采取措施反对或阻碍企业合并与重组,即使这些重组与合并会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管理层还往往会推行过度的多元化策略(Baysinger and Hoskisson,1990)。例如,一家电子行业的企业会兼营房地产和农副产品贸易。这种多元化策略能增加管理层手中的权力,使其控制更多的人力和财力资源。而这种控制本身又增加了管理层向股东讨价还价的筹码。西方代理理论认为,股东们必须对此提高警觉,努力改进对企业的有效监管,才能有助于减少企业管理层的这类利己决策(Mallette and Fowler,1992)。

      然而,西方研究同时证明,有效的监管企业管理层常常是非常困难的。根据代理理论;企业的主要股东们常常使得他们的资产分布于数家公司,这样可以帮助这些股东分散投资风险。西方多年来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使股东们能与专业管理者订立专业服务契约,由专业人员来经营他们的这些资产,从而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能够确保企业管理层不利用契约关系而获利,不浪费公司资源,那么股东们或投资者们就能够真正分散其投资风险。然而,这一点能否实现取决于股东们的监管。假如主要股东们有太多的公司或业务要监管,那么他们去收集和处理相关信息以便监管企业的能力将是极为有限的。特别是在企业主要处于高度多元化经营的情况下,由于企业的业务分散于不同的行业,采用不同的竞争战略,生产不同的产品,股东们往往无法对企业的运作及成效进行及时地监管。实际上,近年来西方企业管理理论和实际研究数据已相当一致地证明,采用高度多元化的企业战略往往不符合股东的利益。这种战略不但增加股东们监管的困难,增加管理层以权谋私的机会,而且往往使企业无法建立具有竞争能力的核心业务,无法有效地进行新产品研究与开发,也无法实现企业的持续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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