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407.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301(2004)05-0026-08 一、关闭破产是退出的主要途径 资源型企业的劳动对象是特定的自然资源,(注:本文提到的自然资源是指相对人类社会的特定历史阶段而言,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如煤炭、石油、有色金属等资源。而不包括太阳能、风能、潮汐等非耗竭性资源。从而本文提到的资源型企业或产业也只停留在前一种意义上,因此面临资源枯竭问题。)具有不可再生、可耗竭性特点。自然资源枯竭会使资源型企业失去劳动对象,进入枯竭期。此时,即使在资源国家所有和企业国家所有双重所有制制度下,资源枯竭型企业从所在资源产业退出也是唯一的选择。这是资源型企业依赖于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机制重新配置资源的要求。一般而言,资源型企业退出是指企业不再以原来的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继续在原产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退出的含义广泛得多,可以是企业实体从市场中彻底退出,也可以是企业从原来产业中退出,还可以是产权制度改革所导致的所有制的退出等,退出途径更为多元化。具体包括产业转型、关闭破产、改制重组、迁移等多种方式和途径。 中国较大规模的资源型矿山企业绝大多数为国有企业,因此资源枯竭型企业也基本是国有企业,资源枯竭已成为中国资源型国有企业必须应对的严重危机之一。关闭破产是中国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主要的退出途径之一。从1994年到2002年,全国实施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3080个(包括从事资源开采、加工、贸易的企业),涉及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1995.4亿元,安置职工约530万人。由于面临下岗职工众多、资金严重匮乏、法律缺位等诸多障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急需规范。本溪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煤公司)。作为一个国有大型企业,资源已经完全枯竭,关闭破产涉及大量资产、债务和5.5万职工,是当时全国最大的破产案,也是全国大型资源枯竭国有矿山企业关闭破产的第一例,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本煤公司的关闭破产工作基本上顺利、平稳地完成,也取得了很多经验,形成了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中的“本煤模式”,成为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主要退出途径——关闭破产的代名词。在本煤公司关闭破产后不久,阜新矿务局平安矿、东梁矿、新邱露天矿三矿、杨家仗子钼矿、桓仁铜锌矿、抚顺矿务局龙凤矿等其他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基本依照“本煤模式”进行。作为当前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基本政策依据的中办[2000]11号文件,也主要根据“本煤模式”的实践制定。对“本煤模式”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以后做好其他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资源枯竭使企业丧失运营能力 本煤公司前身是本溪矿务局;1983年本溪矿务局与沈阳矿务局合并,改称沈阳矿务局;1995年分离出来,重新组建本煤公司,隶属辽宁煤管局领导。它曾是国有重点煤矿,也是辽宁省60户重点国有企业。建国以来累计为国家生产煤炭13000万吨,上缴利税6.1亿元(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下同)。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矿区煤炭资源逐渐枯竭,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从1995年开始,平均每年实际亏损均在15000万元左右,企业生产运营能力已经丧失。表1是1998年底本煤公司详细的资产负债情况。 表1 1998年底本煤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单位:万元 资产类型各种类型资产数额负债类型各种类型负债数额 账面资产总额115845 债务总额 102926 货币资金1398银行和金融机构借款56554 应收账款19869 其中:本金49813 存货7788利息 6741 在建工程6993应付账款 18326 固定资产68132 欠缴税金 6152 虚值资产(1) 11665 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 8627 无偿划拨资产(2) 13990 其它应付款13267 实际资产总额90211 资料来源:本煤公司统计报表,并经整理。 注:(1)包括账面资产中的递延资产4099万元,待处理财产损失687万元和其他资产6879万元。 (2)无偿划拔资产是指土地价值13990万元。 截止1999年7月6日正式关闭破产前,本煤公司共有职工54481人,详细情况见表2。 表2 1999年7月6日本煤公司职工人数情况 职工类型 职工人数(人)职工类型 职工人数(人) 全民职工36372 集体职工18109 全民在职职工14943 集体在岗职工15955 其中:全民固定工13124 其中:集体混岗工① 8744 全民合同制职工 1819集体退休人员 2154 全民离退休人员 15517 本煤公司全部职工合计 54481 退养、抚恤救济人员 5912 资料来源:本煤公司统计报表,并经整理。 (注:①由于特殊的用工制度和历史环境,中国国有矿山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一类特殊身份的职工——混岗集体工。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的规定,混岗集体工是指国有矿山企业1992年以前在国家劳动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企业顶岗使用的人员。矿山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向矿山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混岗集体工范围。详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200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