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04)04-0037-05 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出现,使得古典意义上的企业家职能发生了分离,出现了职业企业家阶层即在本文中所称的管理者阶层。本文中的管理者,是指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中间层次和公司下属各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也不是泛指董事会中的全体董事。 一、管理者是否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 企业家或管理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这似乎是个无需多言的简单问题,人们往往认为,不能拥有企业控制权的管理者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者了。但是,如果进一步追问:所谓的管理者控制权究竟指什么?管理者控制权有没有包括企业剩余控制权?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又是极其模糊的。根据所能够掌握的文献,可概括为以下两种观点: (一)管理者控制权是企业特定控制权,管理者不能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 这是多数学者所持的一种观点,只是各自的表述不尽一致而已。按照现代产权理论的分析框架,企业的契约性控制权可以分为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特定控制权是指那种能在事前通过契约加以明确确定的控制权权力,剩余控制权则是指那种事前没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如何使用的权力,是决定资产在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利。钱颖—教授(1989)认为,特定控制权是指可以通过契约授予管理者的经营权,包括日常的生产、销售、雇佣等权利。而剩余控制权往往包括战略性的重大决策,如任命和解雇经理,决定经理报酬,决定重大投资、合并和拍卖等等,这由资本所有者的代表董事会所拥有(注:钱颖一:《企业理论》,载于汤敏、茅于轼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4~25页。)。也就是说,在钱颖一那里,管理者控制权指的是特定控制权,又称经营权;法马和詹森(1983)首先把企业决策分为“决策经营”与“决策控制”。决策经营是指提出资源利用和契约结构的建议以及执行已认可的决策即决策提议和贯彻,决策控制是指对所需贯彻的提议做决策选择以及考核决策代理人的绩效并给予奖励即决策认可和监督。在此基础上,他们进一步指出,由于剩余风险承担与决策经营的分离导致了决策经营与决策控制相分离的决策体制。在现代公司中,存在一个契约控制权的授权过程。作为所有者的股东,除保留诸如通过投票选择董事、决定兼并和发行新股等剩余控制权外,将本应由他们拥有的契约控制权绝大部分授予了董事会,而董事会则保留了“决策控制权”,将“决策经营权”授予了总经理(注:尤金·法马、迈克尔·詹森:《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载于陈郁编:《所有权、控制权与激励一代理经济学文选》,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66—191页。)。也就是说,在法马和詹森那里,管理者控制权指的是决策经营权即提议和贯彻决策的权利。中国社科院黄群慧博士(2000)据此进一步指出,决策经营权就是特定控制权,由管理者所拥有,而决策控制权就是剩余控制权,由董事会所拥有;从法律角度分析,何玉长(1997)、范健等(1998)认为,管理者所拥有的控制权就是经理权,这是一种商事代理权。经理权主要表现为管理权能和代表权能,管理权能是指经理在公司内部所享有的可以抗衡股东、董事并以之处理一些特定事务的权力和能力,后者是指经理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并与第三者缔结契约,使公司直接承担该契约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总之,多数学者认为,所谓的管理者控制权就是一种特定控制权,而特定控制权等价于经营权、决策经营权、商事代理权等范畴。 (二)管理者拥有实际剩余控制权,但这种控制权是由董事会授予或委托的 费方域教授认为,公司内部的传统治理机制,就是在股东、董事和经理之间配置剩余控制权,“比如说,股东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拥有授予剩余控制权,而经理则拥有实际剩余控制权,就是众多配置中的一种方式”(注: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0页。),“股东所保留的权力,是对于公司的集体所有权……由于集体决策在时间、精力等方面高昂的成本,所以他们不可能对公司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因此,他们就只能将对于公司经营的剩余控制权委托或授予董事,基于同样的原因,董事会又将日常经营的剩余控制权委托或授予经理”(注: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1页。)。可见,在费方域那里,公司控制权被分割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最终剩余控制权、授予剩余控制权和实际剩余控制权(又称日常经营的剩余控制权)。作为管理者,不仅拥有特定控制权,也拥有剩余控制权,但这是一种日常经营的剩余控制权,而且是被授予的,对管理者来说,是外生的。这种看法是很有代表性的。 以上两种看法实际上都是在委托代理框架中展开对管理者控制权内涵的分析的。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股东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作为委托人,股东当然拥有企业资产的最终决定权,拥有决定资产在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利,即股东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管理者则作为代理人,其一切行为都是事先由企业的所有者——股东或其受托机构——董事会通过契约规定的,管理者在事先签订的契约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故管理者只能拥有企业特定控制权。 我们认为,在现代企业中,以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来界定管理者控制权内涵的认识显然不符合也无法解释以下事实:(1)既然管理者拥有的只是能够在事先讲清楚的企业特定控制权,为什么在现实中会普遍出现管理者严重侵犯股东权益的事实?在委托代理框架中用信息不对称理论来解释是没有多大说服力的。(2)在现实的董事会构成中,管理者往往占据相当比重,管理者董事拥有事实上的剩余控制权。(3)在现实中,董事会往往是由管理者所支配的,“橡皮图章”式的董事会在国际上都是个普遍现象。由总经理或CEO兼任董事长的现象并不鲜见。(4)在现实中,管理者并不仅仅是充当提出与执行决策的角色,往往本身就是在制定和作出重大决策,或者在制定企业重大决策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发言权和发挥关键性的导向作用。实际上,企业的许多重大决策就是由管理者直接决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往往只是走走过场、审批一下而已。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能说管理者的控制权仅仅是一种特定控制权吗?(5)就从管理自身的职能特征来说,管理者的职责和实际实施的管理行为是很难在契约中讲清楚的,几乎是无法在契约中给规定好的。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务契约,“事前只说明大概,以后相机处理”的契约特征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知道,市场是高度不确定的,管理者只有在这个高度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中灵活应变、适时地作出反应,企业才有活力。企图用特定控制权圈定管理者的行为空间,是不现实的,是很难作到的。即使能作到,也无疑等于扼杀了管理者的创造性与积极性,扼杀了企业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