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278(2003)03-0021-07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只是解决所有制问题,还要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其现实必要性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面广量大的国有企业改制后并没有真正解决其效率问题,问题就出在没有形成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另一方面是私营企业发展的初期虽然因其私人产权而具有竞争优势,但其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也要提出治理结构的完善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管理和协调与公司有关的各种利益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据日本学者鹤光太郎的概括有多种:一是一种引导经理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制约机制;二是对企业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机制;三是平衡公司内活动的激励机制,特别是激发合作与协作;四是改进经理们的激励机制和风险之间的平衡关系,从而提高股东价值)。[1]这里的利益主体包括出资者、管理者、劳动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完善治理结构的目标就如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所说的,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的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企业治理结构所涉及的关系主要包括: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出资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各种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劳资关系,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等等。正因为在这些关系中,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为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相互间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就是博弈。根据博弈论,一方的结果不仅取决于自身的行为,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方怎样行为或如何反应。纳什均衡表明至少有这样一个稳定的结果,即当所有博弈方对其他各个博弈方的策略有一个正确的预期时,没有一个博弈方可以通过选择另一个策略来改善自己的结果。[2](p.1025)博弈论假设了合作博弈状态:博弈方能达成可强制实施的协议并能向对方发出不可更改的威胁,因此他们能完全按照某种特定的策略行事。现实中常常是非合作博弈,但可以通过某种契约和合作方式转向合作博弈。从企业治理结构方面创造合作博弈的思路是形成外部竞争内部化的机制。 根据合作博弈的思想完善治理结构,意味着旧的治理理念(如阶级压迫、管卡压以及投机取巧等等)在现代经济中均已过时。现在需要形成新的治理理念,即承认博弈是要充分发挥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能动性,强调合作是要形成合力。按此目标建立合作博弈机制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现代制度经济学的激励理论,借助激励和约束,形成合作博弈;二是根据博弈论,通过提供完全信息(如合同)实现由不合作博弈到合作博弈的转变。 一、产权主体间的合作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意味着包括各种非公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是制度内的,不是制度外的。不同所有制的相互融合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将成为企业的主要形式。原来公有制企业与各种非公有制企业之间是外部关系,相互之间的博弈不可能是合作的。而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意味着不同产权主体间可能在企业内实现合作博弈。按照建立混合所有制的思路形成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合作,无论是对国有企业还是对非国有企业都有意义。 改革20多年来,我国形成了三大活力经济:私人经济、外资经济、上市公司经济。地区之间竞争力的差距可以用各地这三大活力经济所占的比重来说明。这三大经济之所以有竞争力,共同点是均包含私人产权。经济活动的利益刺激莫过于对自身产权利益的关心。现实的产权交易中,同样物品作为私有财产和非私有财产,产权量不相等,公有财产往往被低估。原因就是公有产权无人从自身产权利益上去关心。企业中包含了私人产权,可以有效避免政企不分,在产权制度上保障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己承担风险。 显然,现有的国有企业,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外,无论是否需要国有经济控股都可以通过吸收私人股权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公司上市,本企业职工持有企业股权等等都可以成为企业内不同产权主体合作的形式。 多元股权合作也可成为私营企业发展的方向。私营企业的发展面临两大问题:(1)单个所有者的资本达不到规模经济;(2)单个所有者的企业建立不起现代企业制度。在单一所有者的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家企不分问题同政企不分一样,都会严重影响效率。私营企业通过吸收包括公有资本在内的其他法人资本进入则可解决这两大问题。实践中,私人企业参与改造国有企业,收购、兼并公有产权,甚至达到控股,可以说是最为有效并快捷的做大做强的路径。 如果说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存在外部竞争的话,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则存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内部博弈。在这种多元股权结构中实行同股同权、按股权分红,允许股权交易、转让和流动,就可实现产权主体的合作博弈。 二、出资者和经营者的合作 在企业治理结构中建立合作博弈机制的目标是提高企业效率,因此要提出职业经理人问题。从理论上说,只要职业经理人经营企业比出资者直接经营企业更有效,就需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分开。经营者就是职业经理人。 在出资者同时又是经营者的场合中不存在两者之间的博弈。两者分离时就可能出现博弈。如果将出资者称为委托者,将经营者称为代理人,那么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者的目标不完全一致。后者追求利润最大化,代理人可能追求规模最大化和内部人利益最大化,这就会出现所谓的内部人控制,即企业经理人员控制企业并谋取内部人利益,出资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可能性可以用信息不完全理论来说明:委托人不参与代理人的活动,代理人行为不易被委托人观察到(信息不对称)。这就是所谓的不合作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