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99(2002)06-0702-06 在改革开放和“入世”后的今天,国企的“攻坚”依然没有攻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履艰难,于是,人们殷切期望有像拉开改革开放大幕的那样一批人,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众多企业仿效的范例。理论界将创造性地建立了一种全新的制度,或者突破性地变革了原有制度的一批人称其为“制度企业家”[1](第85页)。 周其仁先生在他的文章里,以“制度企业家麦高文”的案例昭示人们:“制度企业家精神将在中国大有用武之地”[2](第221页)。他认为,制度变化是解释中国即有经济增长的基本因素,20多年的改革开放也成就了不少中国本土的制度企业家。人们一方面希望中国有更多这样的制度企业家,带头创新制度,使制度结构更加完善,社会福利极大增加。另一方面,从中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人们也看到,曾经是一位旧越的领导者,把一个濒临倒闭的企业领导成一个卓越的企业,却终因低档不了种种诱惑而成了阶下囚。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让世人震惊的于志安事件[3 ](第102—110页)。如何建立一套既适应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企业家制度,制度企业家的特质和创新的内涵是什么,又如何使企业家制度与制度企业家产生良性互动效应等,是一个颇有研究价值的问题。 一、企业家制度建设涉及的制度安排 《中国企业报》2001年7月4日刊登了一篇题为《企业家诞生于制度中》的文章,文章认为:加入WTO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 在于各方面如何应对,其中主要的是政府的应对,而政府的应对主要在于企业的应对,企业的应对主要在于企业家的作用。“入世”后应加强企业家制度建设。企业家制度建设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从制度安排上涉及到四方面内容,它们相辅相成,产权制度安排是其关键。 (一)产权制度安排 产权问题是企业发展、企业家创新才能有效发挥的关键因素。200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签发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4](第1版),规范明确指出:“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并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4](第一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政府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效责任”[4](第二条)应该说, 这份规范的出台更清楚地界定了出资人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对产权制度改革无疑起着方向性的、质的促进作用。然而,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效却不甚明显,这里面有诸多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第一,国家与企业的资产价值分配问题。国家早年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有些已经到了或过了寿命周期,只剩期末残值。显然,仅按残值计算国家注入资本的价值有失合理性,应考虑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在寿命周期内创造的价值所形成的新增资产。而在现有存量资产中,国家和企业应以多少比例分享这些新增资产的价值比较合理?第二,企业内部股权分配问题,即管理者和职工的股份比例如何界定最科学。在企业股权正收益条件下,按经济学原理的最佳分配方案: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MR=MC), 管理者和职工按其对企业提供的要素成本MC的大小,获得相应的股份认购比例。对于我国在特殊背景基础上成长起来的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MC贡献值应如何计算?第三,在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又如何认识和界定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亟待深入研究解决后,才能有效实施产权制度安排。 (二)激励与监管制度安排 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出资人和管理者之间存在着两方面的不对称:一是信息不对称,出资人无法准确了解到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加之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更难区别盈利的上升或下降是否因为管理者努力工作程度所至。二是目标不对称,出资人追求经济效用和社会效用最大化,而管理者则有可能单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或个人利润和控制权收入(诸如个人社会地位的提高、权力的扩大、舒适的工作条件等)最大化。由于这两方面的不对称,使管理者很容易发生资源误配置的“逆悖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与监管制度,既能有效约束管理者行为,又能激励其创新和冒险精神,同时又能使制度安排的成本最低,成了企业家制度建设的重要课题。一方面要结合中国企业实际制定科学的监管机制,避免或最大限度的减少出资人因对资产关切的激励机制的不严格性,所导致的“搭便车”或寻租行为,另一方面,要重构激励机制,甚至重新分配剩余索取权,给企业家以科学定价,承认企业家的管理能力也是一种生产要素,并获得相应的要素报酬,从而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同时,还要给企业家以事业激励,对其经营的成功给予充分的荣誉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肯定。 (三)企业家市场制度安排 国外非资产所有者管理企业成功的经验表明,发达的企业家市场和完善的企业家市场制度是其关键因素。企业家市场制度安排应充分体现对企业家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竞争机制、控制权收入之风险机制。出资人可通过在企业家市场上公开招聘和签订无任期合约等形式,给企业家以市场竞争激励。企业家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一方面拥有利润收入的激励,另一方面又拥有控制权收入激励。控制权收益的高低决定了其对于这一权利的珍惜程度。在给定的市场竞争条件下,控制权的非稳定性将使管理者最理性地选择努力工作,其投入程度与企业绩效成正比。企业良好的业绩在市场中表现为公众投票行为的选择,脚踢股票将给管理者带来危机,使其信誉资产迅速贬值,甚至失去控制权;用手投票,将会增加其控制权收益,也是对企业家社会价值的肯定。同时,建立一套适宜的企业家资信等级制度无疑也是对企业家的一种约束和激励,让市场来评价企业家业绩,从而使真正的企业家通过竞争进入和经营企业。企业家的努力工作,可使企业高效率运营,在获取较高利润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成本,使外部性内在化。 (四)企业家法律保障制度安排 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载体,企业家的错误将会造成社会的不经济性,这种不经济性有时是巨大的,难以估量的。比如于志安事件,我们可以明显计量的是他携逃的资金,而他给集团企业留下的后患,尤其是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是无法计量的。同样,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也不利于企业家的成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试想,如果有一套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有效制约管理者“恶”的一面,激励其不断创新精神,或许可以减少“58岁效应”及其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从这个层面上我们也可以认为,企业家法律保障制度体现着一种隐性的约束与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