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边界的多重性与公司治理结构

作者简介:
吴炯,胡培,任志安,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成都 610031

原文出处:
经济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当放弃了“科斯企业边界理论”中的两个并未言明的假设后,现实中的古典企业存在着两重清晰的边界,一是法定边界,二是契约边界,而契约边界的相互交叉是一种经济常态。随后,随着“经理革命”的出现,公司制企业又出现了经营边界和治理边界。最后,根据公司的四重边界的性质,本文论证了谁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并提出公司治理存在着三层结构。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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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推动现代企业理论发展的关键人物有科斯和张五常。关于科斯和张五常的一个贡献,一些学者认为,(注:参见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程恩富、伍山林:《企业学说与企业变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他们解释了企业的边界在哪里,或者说以什么为界限划分了企业与市场。

      然而,企业的边界真的被清楚界定了吗?科斯在评论张五常的一篇文章中写到“看起来,企业并没有明确的界限。……由于我思想的混乱可能误导了张五常,正如这种情况一样,我但心,误导了另外不少的经济学家”。(注:科斯、哈特、斯蒂格利茨等著,拉斯·沃因、汉斯·韦坎德编:《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事实上,张五常没有被真的误导。张五常最近在北京大学的一次演讲中承认“他连企业的边界在哪里也不清楚”。(注:参见2002年4月29日《经济观察报》第C1版:《五常谤誉冰释前嫌》(记者章敬平、李利明)。)张五常还曾提出一个很有深意的问题:“如果一个苹果园种植主与一个养蜂人签订合约,让蜜蜂为苹果树授粉,那么是会产生一个企业还是两个企业?”。(注:Cheng,S.N.S.,t“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3(26):1—21。中译版参见张五常:《经济解释》,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所以,企业的边界在哪里仍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王询指出“企业与市场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分界线,……在企业与市场之间存在一片模糊的中间地带。在这一中间地带,各个不同的行动者之间既存在市场交易关系,也存在各种非市场交易关系”。(注:王询:“论企业与市场间的不同形态”,载《经济研究》1998年第7期。)我们认为王询对“中间地带”的认识是深刻的,他看到了目前学术界在企业边界问题认识上的误区,但遗憾的是他未能进一步揭示“中间地带”的契约本质,进而无法进一步解决企业的边界问题。为此,本文将首先针对目前关于企业边界理论的种种含混不清的论点,提出古典企业的两重边界性,以期解释企业的边界究竟在哪里。然后,根据公司制企业的特点,描述了公司的四重边界。最后,以此为依据回答谁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并得出一个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古典企业的两重边界

      首先,从古典企业开始讨论,这里指的古典企业是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根据科斯和张五常的理论(以下简称为科斯企业边界理论),最优状况下,企业的边界就在边际的市场交易费用和企业组织费用的均衡点上。如果现实中的经济世界果真如此,那么在这条边界内外一定具有某些截然不同的特征。事实上,现代企业理论的很多工作就是在界定这些特征上(注: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市场和企业都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然而,所有的这些工作均没有得出理想的答案。如果认为企业契约是长期契约,而市场契约是短期的,或者认为企业契约是不完备契约,而市场契约是完备的。那么在现实中可以看到,许多处于上下游生产关系的企业间往往存在着长期的并且不完备的交易契约;如果认为企业契约是生产要素交易的契约,而市场契约是中间产品交易的契约,那么如何解释战略联盟?战略联盟是合作方各投入一定的人力和非人力资本构成的,比如共同开发新产品,它是一种要素交易的契约,可是它明显是不同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正因为现实中的一些企业间的交易行为具有企业契约的特征,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企业的边界是模糊的。在市场和企业之间,王询定义了“中间地带”,迈克尔·迪屈奇(1999,中译本)定义了“半结合”。我们认为“中间地带”和“半结合”的确描绘了经济世界的现实情况,但我们并不认为企业的边界是模糊的。要理解这一点首先要放弃科斯企业边界理论中的两个并未言明的假设:一是科斯的企业边界不等同于以注册和纳税为判别标准的企业边界;二是不要求企业必须是一个个相互独立的个体,把企业间边界(指的是科斯的企业边界)的交叉,甚至企业与其它组织或个人边界的交叉看作是一种经济常态。于是,现实的经济社会将是图1所示的情况(注:在图1中,我们忽略了其它的组织形式和经济个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将这些组织和个人理解为企业。)。

      

      图1

      图中的实线圆圈代表的是表面意义上理解的企业边界,它界定了现有法律承认的企业范围,判别的标准是,这个企业是独立的注册实体和纳税实体。我们把企业的这种边界称之为法定边界,边界之内的称之为法定企业。在图中假设法定企业Ⅰ与法定企业Ⅱ、Ⅲ、Ⅳ等存在着不同的交易关系。其中,法定企业Ⅰ与企业Ⅳ是随机的短期的市场契约关系,而与企业Ⅱ、Ⅲ等是较为稳定的长期交易关系。对于后者属于前述的“中间地带”或“半结合”的契约关系。如果把所有与法定企业Ⅰ存在“中间地带”或“半结合”契约关系的法定企业用包络线描绘出来,就形成了图中的虚线圆圈,这是法定企业Ⅰ的另一重边界,我们称之为契约边界,边界之内的称之为契约企业。同时可以看出,法定企业Ⅰ也存在于法定企业Ⅱ、Ⅲ等的契约边界之内,即企业的契约边界是可以相互交叉的。这个企业契约边界的相互交叉性,以及法定企业、契约企业的提出,就说明了企业的边界并非是模糊的。

      首先,科斯企业边界并不存在所谓的模糊性,它就是我们所定义的契约边界。契约边界之内的契约是企业契约,具有相对的长期性、不完备性和要素投入性;边界之外是市场契约,具有相对的短期性、完备性和中间产品投入性。边界就在企业契约的边际净收益(受组织费用的影响)与市场契约的边际净收益(受市场交易费用的影响)的均衡点上。其次,企业的法定边界也是明晰的,这是从法律意义上界定的企业边界。所以说,真正使人混淆的是,很多学者没有看到企业契约边界和法定边界的差别,误认为企业的法定边界之外的交易行为均是市场契约,进而将企业契约边界内外的契约差别与法定边界内外的契约差别相比较,这自然产生了矛盾。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中间地带”和“半结合”被提出。其实,所谓的“中间地带”和“半结合”就是在企业契约边界之内,法定边界之外的那部分,这之中的契约的本质是企业契约。也就是说,企业契约边界内的交易契约,既包括同属于一个法定企业内的要素所有者的企业契约,又包括该法定企业与其它组织或个人的企业契约。

      论及此,就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企业契约和市场契约的区别在哪里?二是法定边界内外的企业契约的区别在哪里?关于这两个问题,事实上可以在威廉姆森(1979)的那篇著名论文《交易费用经济学:契约关系的治理》中找到答案。但由于威廉姆森一开始就站在反对科斯的企业、市场两分法的立场上,并没有看到企业的双重边界性,所以他的论述不免过于繁琐,且绕开最合适的答案。这里,参照威廉姆森的研究成果,形成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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