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52(2002)06-0038-07 一、引言 以科斯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企业与市场之间的替代,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了企业存在的合理性,把人们研究企业的视角从企业外部引入企业内部,但是这些理论并不能回答企业为谁所有、为谁服务的问题。 企业被谁拥有、应该为谁的利益服务?这是摆在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面前的理论难题。对这个理论难题的不同争论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派:一派以私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养老基金、金融中介机构)和投资银行业、股票经纪业以及自由市场经济学家为代表,他们认为企业(尤其是股份制公司)被股东(stockholder)拥有,应该为股东的利益服务(注:参见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76页。);另一派以赫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M·布莱尔(Blair,Margaret M.,1995)为代表, 他们认为公司的经理人员应当对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股东,而且包括雇员、贷款人、供应商、顾客,甚至社区的居民,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对公司具有一定的所有权。这两派基本上都将注意力集中在企业的所有权上,其意义在于说明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的有效结合所产生的激励(注:参见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76页。)。 前一种观点的相关理论永远面临解释这一问题的尴尬和无奈,这一问题即是,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没有经过“非企业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的允许根本无法进入“属于自己的企业”。笔者对前一种观点不能苟同,基本赞同后一种观点,但是,后一派的现有理论并没有涉及到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分别拥有企业的什么产权、产权对象、获取产权的依据、实现产权的方式分别是什么等相关问题,因而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企业为谁所有、为谁服务的难题。正是基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对企业的产权重新进行划分,有必要对企业产权的内容进行重新界定。因此,笔者提出直接产权与间接产权、物质产权与价值产权,试图有效地回答与企业所有权相关的某些问题。 约翰·穆勒在《政治经济学原理》(注:参见(英)约翰.穆勒、赵荣潜等译:《政治经济学原理》(上),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47页。)一书中对“所有权”有一段这样的叙述,“所有权包括按契约取得财产的自由。每个人对自己产品的权利,包括这样的意思,即人们在经别人同意而取得别人生产的物品时,对这种物品也具有权利。因为这种物品是出于生产者的好意馈赠或以他们认为是等价的物品换得的,而妨碍他们这样做就是侵犯他们对自己的劳动产品的所有权。”根据这段话的含义,我们可以将企业产权界定为:企业产权包括按契约选择使用企业资产的自由,每一位产权主体对企业的权利包括经其他产权主体同意或以他们认为是自己特有的、企业所必须的等价资源换得的权利。这是本文的立论基础。另外,本文还有两个假设前提,一个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存在表现为两种形态:物质形态与价值形态;另一个是,企业产权对企业的财富创造作用有两种:直接的与间接的。 二、企业存在的形态:物质形态与价值形态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物质形态,另一种是价值形态。企业的物质形态是企业存在的基本形态,是指客观存在的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总称,如:厂房、机器、设备、现金、商标、品牌、声誉等。企业的价值形态是企业物质形态的派生形式,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物质资产的价值表现,如:股票、债券、贷款凭证、租赁凭证等。企业的物质形态是企业存在的自然状态,企业的价值形态是企业存在的社会状态,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出现。这两种形态是企业表现出来的两种存在方式,在不存在资本市场对企业价值的放大效应或缩小效应的情况下,企业的物质形态和价值形态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等值的,二者统一于企业。物质形态是价值形态的基础,并包含着价值形态,它使企业具有差别性、多样性、不可分性,使企业的产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企业的价值形态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物质形态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它使企业具有可比性、同一性、可分性,使企业的产权具有更高的流动性。 在一定的条件下,企业的物质形态和价值形态可以相互转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物质形态的企业通过磨损和折旧不断地消失,而价值形态的企业通过价值转移和增值不断地积累,当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价值形态的企业通过投资(即购置机器设备,建厂房等)又转化成物质形态的企业。“物质形态的企业”是指由物质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现金、商标、品牌、声誉等整合成的组织系统;“价值形态的企业”是指由价值资产,如股票、债券、贷款凭证、租赁凭证等整合成的组织系统,由股东、债权人、贷款人、租赁人组成,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这“三会”仅仅是价值形态企业的初级形式,因为它们不能代表债权人、贷款人、租赁人等的权益。企业物质形态和价值形态在相互转化、不断循环的过程中,既可能出现价值减值,导致物质形态资产的减少,即企业规模的缩小;又可能出现价值的增值,导致物质形态资产的增加,即企业规模的扩大或企业经营项目的增多。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价值的增值快于企业物质形态资产的消亡,是企业长久生存和焕发青春活力的关键。企业价值形态的增值与否取决于经营管理权是否有效率,而不是企业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在完善的现代资本市场上,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所有权,如股权、债权是完全流动的。 三、企业产权的重新划分与界定:直接产权与间接产权 根据不同产权主体行使产权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的差异,可以将企业的产权划分为直接产权和间接产权。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有形或无形资产存在物质形态和价值形态规定了企业产权的具体内容,使企业产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物质产权与直接价值产权、间接物质产权与间接价值产权,由于企业间接产权的主体是不同的,间接产权又有个体与国家之分。企业产权的构成、产权主体、产权对象、产权依据等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