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多元化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究竟如何多元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公司形式的选择要做到多元化 实际上公司产权制度的前提就是多元化的产权制度。但至今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仍然是大量的国有独资公司,而国有独资公司实际是国有独资企业的翻版。这说明,要做到产权多元化不容易。所以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下一步要强调产权多元化的形式。产权多元化的形式基本上是这样三种:(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至少两个股东,就是说除了国有股以外,还要有一个其他的股权进来,才能做到产权多元化。有的国有独资公司打着有限责任公司的旗号,实际是由若干家国有企业拼凑的,并不是真正的产权多元化公司。因为若干个国有企业背后都是国有资产,还仍然是国有独资企业的翻版。另外,国有法人股这个概念是不确切的,就是说我们原来认为国有企业是法人,国有企业拿出一部分国有资产给另外一个国有企业,企业之间横向联合、交叉持股、相互持股,这不是产权多元化。但我们过去也把它叫做股份制的一种、公司制的一种,我认为现在如果按照法律的要求,就不是真正的产权多元化。我们讲产权多元化,国有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是除了国有股以外,还必须吸收一个不是国有产权的新的股东进来。(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股东人数不受限制,还有一点就是它的资本总额要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按股来认购,这跟有限责任公司做法不一样,但是它的前提也是产权多元化。(3)上市公司,即公开发行股票,到社会集资, 有大量的公众股。 以上三种选择就是公司的三种形态。在公司选择上,国有独资企业要避免两种现象:一种现象是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另一种现象是拼凑的有限责任公司,甚至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也是拼凑的,因为它都是国有股,都是原来的若干家国有企业。但不可能是拼凑的上市公司,因为上市公司还是做到了股权多元化。 二、股权的种类要做到产权多元化 现在股权种类的划分是不规范的。现在我们把股权的种类分为A 股、B股、H股、N股。 这种划分按照真正的产权多元化的要求是有差距的。因此,下一步从产权多元化的要求来说,股权的种类应当规范化,主要就是从法律的形态分成两类股权:即普通股权和优先股权。对于普通股权来说,它的所有者不同,但是它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所以股权的划分要打破所有制的界限,要按照真正的出资者的法律地位来确定股权的种类。优先股与普通股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不同,但是没有所有制的界限,我们现在的股权种类仍然是打上了所有制的烙印,这个问题也是我们下一步逐步要改制的方向。 最近最典型的就是B股对国内居民放开, 这一放开很多问题都提出来了。B股跟A股是什么关系?另外,内资、外资的概念,随着加入WTO,应该说作为一个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无论投资到哪个公司的股权,都应该按照资金的国民待遇来对待,这也是一个方向。所以,我们现在要真正做到按照法律要求的产权多元化,从股权的种类来说应该规范。当然,要花多长时间来改制,这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也不纯粹是企业本身的问题,但是又跟企业有关。现在有的是A股,有的是既有A股,又有B股,有的是B股,这些都是在下一步要逐步加以规范的。 由于股权的这种划分,就导致了现在的股权在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上的地位不同。比如说现在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不能流通,这就是一个问题,就不利于真正做到公司按照产权多元化的要求来运作。 三、改制的形式 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和出路。因此,国有企业改革从改制形式上来说,我认为能改成公司的尽量改成公司,但不要搞“一刀切”。国有企业的改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前面我已讲到,在改成公司制以后,距离真正的产权多元化的要求,差距还很大。对于一些不能改成公司制的企业,可以采取别的改制形式来实现产权多元化,而且国有独资企业实行产权多元化,还要从社会来看,从我们整个经济的角度来看。做不到产权多元化,就退出来。这种退出,从全国来说,也是一种产权多元化的表现。所以,能够改成公司的,尽量改成公司,不能改成公司的,可以采取别的改制形式,比如说把它卖掉,卖给个人,这也是一种产权多元化的表现。所以,产权多元化最后应该落脚到自然人身上,当然也可以是法人形态,这里所谓的法人形态,指的是基金,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但这些最后都要以自然人为基础。对于一些不能改成公司的企业,还可以改成股份合作制,就是卖给职工。但这只是暂时的、过渡的形态,它不是一种规范的企业形态。进入21世纪中国未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形态基本上有三种:(1 )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这三种企业形态的不同点是资产所有者的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个人所有,企业的全部利润归个人享用,全部风险由个人来承担;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它指的是两个合伙人以上来出资,资产由合伙人所有;公司的特点是由若干个股东集资组成的法人企业。 以上这三种企业形态是按照资产所有者的形式不同来划分的。所有者与所有制是两个概念。所有者是指企业资产责任明确的形式,它只有两种形式,即自然人和法人。国有股的资产将来也应该落脚到某个机构,落脚到法人,而不是政府。国有股的股东是谁?这也是要做到产权多元化的一个难点,没有解决,究竟谁代表国有资产,到现在还没有解决。在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中央抓44家,国务院抓104家,各省市再抓几家。外派稽察特派员、监事,通过这种方式来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但我看很难保证,因为稽察特派员、监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只是带着耳目去查账,不能担负起真正形式上的股东权利和责任,所以,究竟谁对国有资产负责,到现在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国有企业是按所有制来划分的,按照原来的概念叫做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这两种所有制都是资产责任不明确的表现,包括现在的集体企业,集体股、集体产权也是不清的。所以,不仅国有企业要改制,集体企业也要改制,因为集体企业也是产权不清,集体、全民都是所有制的烙印。当然我的意思不是要取消所有制的概念,经济学研究所有制,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所有制是一个资产无人负责的概念,是一个产权不清的概念,所以,今后的企业不按所有制来划分,尽管工商登记现在还有企业所有制性质。因为这样做导致社会资产的混乱、大量的官司,原因就在于企业从成立第一天起,产权就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