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理股票期权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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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经济管理系 北京 100081

原文出处:
经济师

内容提要:

近年来,我国部分国有企业逐渐地在其经营改革中实施了经理股票期权,虽然有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文章阐述了经理股票期权在我国实施的具体模式,同时指出了我国在实施这一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方法。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0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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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4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2)01-030-02

      一、经理股票期权在我国实施的具体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一直处于低效率的状态。低效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激励约束机制出现偏差,没有创造出一种能够很好地理顺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的经济机制。而经理股票期权的实施可以使公司在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实现经理激励,降低代理费用。而且可以矫正经理人的短视心理,更为有效地克服机会主义,减少道德风险。因此,将股票期权授予经营者被视为协调国有企业代理人个人行为与政府行为相和谐的最直接的方法,经理股票期权的实施也成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热点。

      在一定的经济体制条件下,能否高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否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已经成为我国国企改革成败的关键。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自90年代中后期起陆续进行了经理股票期权的试点,并开创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模式。

      “上海模式”。上海首先在工业系统发起“经营者革命”,以董事长、竞争上岗的总裁和总经理为激励对象试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上海模式的基本思想是: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在约定期限内用现金按约定价购买股份,也可以赊账、贴息或低息贷款等方式按约定价格购买。经营者还可能获取特别奖励的股份,但其所获股份不可直接兑现,在任期内只能兑现10%~30%。其中上海贝岭公司于1999年在企业内部试行的“虚拟股票赠予与持有”激励计划较有特色。公司每年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利润大小,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设立员工奖励基金,将其转换为公司的虚拟股票并授予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规定的期限后按照公司真实股票的市场价格以现金形式分期兑现。在第一年发放时,确立公司虚拟股票基价与当时公司的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比例,以后虚拟股票的内部价格就由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来确定并随之变动。这种做法不需要发行新股或是回购股票,实际上并没有涉及股票的真实买卖,回避了股票的来源问题。而且又与股票二级市场的股价挂钩,从而对经营人员起到了激励作用。

      “杭州模式”。杭州市政府期权试行激励范围主要是已改制以及正在改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商企业,激励的对象是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激励方式是购买国有股权或期权,这种在经营者任期内不上市、不交割的股票期权,将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采用直接购买或预付定金的方式来获取。市政府规定,只有企业管理者在企业任期届满,经考核经营业绩达到契约规定的,拥有的股票期权才可以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变现;如未能达到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则将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对股票期权大打折扣直至取消。

      “北京模式”。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在10家企业中进行经理股票期权的试点,期股的主要激励对象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经过出资者与经营者商定,经营者可在任期内获取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股份是以既定价格认购的,经营者可以每年股份期权收益或是股权收益补足购股所需款项,股份的收益延期兑现,经营者必须竞争上岗,经营者所持的期权份额一般以其出资额的1~4倍确定。

      “武汉模式”。武汉国资公司对武汉中商、武汉中百、鄂武商三家上市公司董事长进行股票期权激励,开创了ESO的武汉模式。 武汉国资公司对控股及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的年薪制由基薪收入、年功收入、风险收入和特别年薪奖四个部分组成。其中风险收入根据企业完成净利润的情况核定,国资公司将其中30%以现金形式当年支付,其余70%转化为股票期权,同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国资公司签订股票托管协议,其表决权暂由国资公司行使,且股票不能上市流通。这部分股票在武汉国资公司下达企业业绩评定书后的一个月内,返还相当于上年度30%风险收入的期股给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三年以同样方式返还30%,剩余的10%累积留存。返还的股票,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完全所有权,即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将股票变现或继续持有。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下一年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指标(扭亏指标)在50%以下,将扣罚以前年度累积期股的40%。

      “深圳模式”。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公布了关于开展经营成果换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后,进行了经理股票期权的试行。经营成果换股权即企业经营者在完成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后,以获得奖励等方式持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权,并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种激励方式。在实际执行中有奖励期权和奖励期股两种模式,都需要经营管理者与国有股东签订一个合同,经营者只有在完成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之后才能获得股份。

      二、经理股票期权在我国实践中的问题评说及改进建议

      首先是股份的来源问题。从国际惯例来看,企业股票期权计划中的股票主要通过增发新股和回购本公司的股票来实现。但在我国这两个渠道都受到限制,大部分股份公司在企业改制时没有预留股份,实行股票期权时,股份的来源不好解决。我国的《公司法》、证券公司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都明文规定禁止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而且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应向原股东配售或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一般不得留置,这就限制了公司通过发行新股获得股票的来源。所以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新的法规,否则股票的来源无法解决,其激励作用也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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